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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营性收费

第四节 浴池业收费



民国34年(1945年)5月,蚌埠市男子甲等浴池每客收费1500元(法币,下同)到6月份以后上涨到3000元;民国35年,男子甲等每客降到700元,但到翌年复上升到1200元,民国37年高达1.20万元。
建国初期,安徽省城市浴池的收费标准是在物物比价基础上自然形成的,30多年期间没有大的变动,各地标准不一。1964年全省部分地区浴池业收费情况,详见表5—3—47。
全省部分地区浴池业收费情况表
表5—3—47(1964年)单位:元/人·次

上表所列收费标准基本上反映了当时的费用水平、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随着费用的增加和设备的改善,收费标准却长期不变,致使浴池业经营发生了困难。1983年,根据中共中央(1983)8号文件关于“对现行收费标准偏低的理发、浴池和某些修理项目各省、市、自治区可有计划、分批地适当调整价格”的精神,省饮食服务公司按照同级同价、按级定价的原则,对浴池业制定了全省统一的等级和收费标准。据此,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浴池业的收费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
1986年6月,针对浴池业经营成本增加,全行业发生亏损的局面,省物价局、省商业厅决定对全省浴池业实施指导价管理(详见表5—3—48),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根据指导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安徽省两个年份浴池业收费明细价目表
表5—3—48单位:元

1990年,鉴于合肥市浴池业以经营成本上升为由,未经批准,擅自涨价或巧立名目,变相涨价,损害了群众利益,省物价局、商业厅决定进行整顿。经过整顿,对其实行最高限价管理(详见表5—3—49)。服务单位根据淡旺季节变化和企业经营情况,可以在规定等级的限价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
合肥市浴池业收费标准最高限价表
表5—3—49(1990年)单位:元


1991年,省物价局核定了安徽省第一家具有综合服务功能、浴种齐全的合肥包河浴池的收费标准:一楼包厢淋浴每人次2元,二楼男大池矿泉浴每人1.80元。三楼以上由合肥市饮食服务公司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并考虑消费者的承受能力,采取按项目分结构的方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1992年3月,为有利于拉开消费档次,适应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要,同时增加企业活力和财政收入,省物价局决定放开浴池业收费:男大池和男、女普通淋浴价格由各地主营公司根据季节变化、设备条件、服务质量灵活定价,其他浴种和擦背、修理等配套服务项目亦由经营公司核定。同年8月,为深化价格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形成机制和相应的管理体制,进一步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省物价局决定彻底放开浴池业的收费标准,由各经营门点自行定价。
1995年2月,安徽省浴池业以淋浴中等档次为标准每次收费:合肥5元,铜陵3.50元,蚌埠1.20元,黄山6元,淮北2.50元,安庆3元,淮南1.50元,马鞍山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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