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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价监督检查

第二节 专职物价检查



一、机构与职责
1981年以前,全省乃至全国均没有专门物价检查机构。1981年12月,安徽省物价委员会成立物价检查处,作为安徽省物价委员会的内设机构,行政编制5人。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并直接参与全省物价检查工作,提出并实施各个时期的物价检查任务,研究制订对模范遵守物价政策和违反价格纪律的单位和个人的奖惩办法,负责对全省各级义务物价检查员进行业务指导。
随着全国价格改革的深入,1982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要求县及县以上各级物价部门设立物价检查机构。
1983年5月,国务院下达《关于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的通知》,又一次要求各级物价部门设立物价检查机构,充实物价检查人员。同年7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管理,充实物价人员的报告》,同意在各地设立物价检查所。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下达新增物价检查和农产品成本调查人员的编制和劳动指标以及选调、录用干部的通知》,省物价局、省计委、省编委、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财政厅1983年11月联合下达通知,布置省、地、市、县及部分省辖市所属区设立物价检查所,分配全省物价检查事业编制753名。据此,1983年底1984年初全省各级物价部门相继组建物价检查所。
1988年,根据国家文件要求,省编委、省人事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下达通知,新增物价检查编制227名,同时对原下达的编制进行了调整,全省物价检查编制总数达980名,其中行政编制334名,事业编制636名。至1995年底,全省共设立地、市、县、区物价检查所113个,县(区)级物价检查所定员4~6人,地区物价检所6~10人,省辖市物价检查所10~60人(详见表6—2—1)。进入90年代,阜阳和宿县、六安等地相继建立了乡镇物价管理所,招聘人员,行使物价监督检查职能。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全省各级物价监督检查人员的组成主要是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以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分配。1984年4月通过全省统考,面向社会招收物价干部334名。
1983年12月,安徽省物价检查所经省编委同意成立,为县团级事业单位,直属省物价局领导,财务独立,定编20人,1988年新增行政编制15人,内设政秘科、综合科、检查科;1990年设政秘科、综合科、检查科、复议审理科;1992年改设为办公室、综合科、复议审理科、检查一科、检查二科。
物价监督检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物价方针和政策的执行,监督作价办法和收费原则的执行,监督商品价格、运价和收费标准的执行,对违反物价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理。物价检查工作对象是:所有涉及工农业品购销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和非商品收费的工业、商业、物资供应、对外贸易、交通邮电、文教卫生、修理服务、旅游等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二、主要的执法依据
1982年8月6日以前,国家尚未正式颁布物价管理法规,物价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省政府及计划、物价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有关物价政策文件、规定。而主要执法依据则分为两个阶段,即1982年8月6日至1987年9月10日和1987年9月11日以后。
1982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从此,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关有了执法依据。《暂行条例》对物价监督、奖励与惩罚作了明确规定;列举了要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的10种违反物价政策和纪律的行为,凡有这些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其非法收入应当如数退还用户,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有的还应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勒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还规定了有3种行为之一的人员,要加重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3年10月,国家物价局根据《暂行条例》,发布了《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违反物价纪律:1、越权制定、调整国家定价的工农业品价格、运价和收费标准,擅自决定加价或加价幅度,擅自改变作价办法或改变各种差率的;2、拒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农业品价格、运价和收费标准,擅自提级提价、压级压价、降价竞销、乱收费的;3、国家允许超产加价的重工业品,没有完成国家生产、上调计划,加价出售计划内产品的;4、越权制定或超过规定擅自提高重工业品临时价格和地区价格的;5、超出规定,任意提高协作物资价格或乱收运杂费和管理费的;6、越权扩大实行浮动价格的品种范围或超出规定浮动幅度的;7、工业自销商品,超出规定提高价格或降价竞销的;8、经营单位自行采购属于国家定价的商品,不执行主营公司牌价的;9、越权扩大农副产品议购议销品种范围,抬价争购或销售,或违反规定将牌价购进、调入的产品,按议价销售调出的;10、提前、推后或不执行调价通知,从中牟取非法收入或给国家、用户造成损失的;11、企业内部低于零售价格给职工私分商品的;12、国营和供销社商业的批发单位违反政策,按零售牌价向经营单位或个体商贩出售紧缺商品的;13、经营单位用零售牌价从国营和供销社商业套购紧缺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14、饮食业销售主副食品,不执行统一定价或不执行规定作价办法的;15、采取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尺少秤、粗制滥造,降低商品质量和降低服务质量等手段,变相涨价的;16、生产加工企业、饮食业非法抬价倒卖原材料,物资供应等企业非法转手抬价倒卖生产资料或产品,从中牟取非法利润的;17、对违反物价方针、政策和物价纪律的单位或个人袒护纵容的;18、对认真执行物价方针、政策或检举揭发违反物价纪律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19、利用检查监督物价纪律的职权,牟取私利的;20、泄露物价机密,抢购调价商品的。违反物价纪律按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分为四类:违纪行为,一般违纪案件,重大违纪案件,严重违纪案件。对违反物价纪律单位的经济制裁分为:收缴非法收入和罚款;违反物价纪律发生的非法收入,不论属于哪一类违纪,一般都应如数退还用户,不宜退回或无法退回的,予以没收;罚款金额按照经营规模、非法收入数额和违纪情节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属违纪行为的最高罚款300~1500元。属一般违纪案件的最高罚款5000元。属重大违纪案件,按其非法收入金额10~20%罚款,最高为10万元。属严重违纪案件,罚款可以加重。对职工的经济制裁分为,停发奖金、扣发工资和罚款。1985年9月,国家物价局颁发了《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修订)》,规定了13种行为为违反物价纪律:1、越权制定和调整国家管理定价的工农业品价格、交通运价、物资管理收费标准和其他非商品收费标准,擅自改变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和各种差率的;2、越权扩大实行浮动价格的国家定价商品范围或超出规定浮动幅度的;3、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农业品价格、交通运价、物资管理收费标准和其他非商品收费标准,擅自提级提价、压级压价,以及巧立名目,乱收费用的;4、违反规定将国家定价的计划内工业生产资料转计划外加价销售的;5、擅自将国家规定平价供应的商品转为议价销售的;6、擅自提前或推后执行国家调价通知,从中牟取非法收入或给国家造成损失的;7、经营批发业务的工商企业按高于国家规定批发价格向零售企业和个体商贩出售商品的;8、违反规定按国家零售牌价或高于零售牌价套购商品,加价销售的;9、违反国家有关商品经营分工的规定套购重要生产资料和紧缺耐用消费品加价倒卖,从中渔利的;10、饮食业销售主副食品,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或毛利率的;11、采取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尺少秤、粗制滥造、降低商品质量等手段,变相涨价的;12、生产加工企业、饮食业非法抬价倒卖原材料,物资供销机构和企业单位违反规定的经营范围抬价倒卖重要生产资料,从中渔利的;13、泄露物价机密,从中牟取非法收入或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违反物价纪律行为,按其非法收入多少分为三类,一般违纪行为,一般违纪案件和重大违纪案件。对违反物价纪律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制裁分为,没收非法收入和罚款。对违反物价纪律的非法收入,不论哪类违纪行为和案件,都应全部没收,凡能退给消费者和用户的都应退回,不应退回或无法退回的,应予收缴财政;对违纪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没收非法收入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属于一般违纪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构成一般违纪案件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重大违纪案件的按其非法收入处以20%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确属业务生疏,偶尔发生的价格差错,立即纠正的,可以从宽处理。对违纪责任人员和单位领导人的经济制裁为:停发部分奖金和扣发部分工资或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较轻,认错态度好的,可免予经济制裁;对严重违反物价纪律的,除给予经济制裁外,还要建议有关党政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986年1月,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同意,省物价局颁布了《安徽省物价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对各级物价检查所的主要职责、物价监督检查的范围、案件检查程序作了规定。除国家《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所列违反物价纪律行为外,又补充了9种违反物价纪律的行为。1、超越权限擅自制定和调整价格,损害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的;2采取虚购虚销、平价转议价,以及变相涨价等手段牟取利益的;3、对国家定价的产品,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出厂、调拨价格或缩小调拨、批零差率,或按零售牌价批发的;4、定价、调价文件拒不抄送物价检查所备案的;5、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或标价不全的;6、袒护纵容物价违纪行为的;7、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阻挠、干扰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的;8、打击报复检举者和物价人员的;9、物价检查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除规定13种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外,还特别规定了“各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对同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执行价格法规、政策进行监督检查”。1985年8月10日,国家物价局制发了《物价检查所工作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物价检查所的职权是:(一)宣传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物价法规。(二)监督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物价法规。(三)监督执行分工管理权限,执行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和工农业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物资管理收费及其它非商品收费标准。(四)监督检查违反物价纪律的行为,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指导业务主管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物价检查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六)上级物价检查所负责指导下级物价检查工作,并协助处理或直接处理重大违纪案件。(七)负责组织指导群众性的义务物价检查工作。(八)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城乡集市贸易的价格进行指导和管理。
1988年5月14日,国家物价局发布了《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的非法所得包括:1、出售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含出厂价格、供应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高于国家定价的全部价差金额;2、收购商品的实际收购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等级价格的全部价差金额;3、出售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国家指导价格(含浮动幅度、差价率、利润率和最高限价)的全部价差金额;4、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商品提价申报制度,而实际提价的全部金额;5、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全部金额; 6、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全部金额;7、采取短尺少秤、以次充好、降低质量以及价外附加条件等变相涨价手段多得的全部金额; 8、违反规定的调价日期,提前提价或者推迟降价的全部金额;9、采取其它手段违反价格政策、法规获取的非法收入。非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为一般价格违法行为;非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为一般价格违法案件;非法所得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为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对有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的罚款,属于一般价格违法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一般价格违法案件、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处以非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经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批准,可处以非法所得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有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员,根据情节,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从其工资中扣缴,还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作为物价检查执法依据的其它法规和规章有:1989年3月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关于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和《关于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1990年2月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即1号令;1991年5月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1994年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际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的《制止牟取暴利暂行规定》;1995年4月安徽省物价局印发的《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此外,国务院
1990年发布、1991年执行、199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1989年4月全国人大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也是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关的执法依据。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1980年,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委员会统一印制并由各级人民政府向各级、各部门专职物价干部签发“安徽省物价检查证”,作为进行物价检查的合法证件。当年的检查内容是:计划价格是否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规定,有无擅自定价、提价、变相涨价和压级压价、随意削价等行为;质价是否相符;实行浮动价和议价的品种范围、订价原则、浮动幅度是否符合上级规定;有无自行其是,违背国家物价政策的行为;物价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1981年物价监督检查在形式上和内容上与1980年基本相同,主要依靠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市场零售物价进行检查。物价部门主要是指导检查。这一时期(直至物价检查所组建以前)的物价检查是审价向专职物价检查的过渡时期。
198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的要求,安徽省各地在春节期间和六、七月间先后普遍开展了两次物价检查。在国庆节期间,以贯彻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为中心,又组织各部门开展了一次全面物价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以市场零售物价检查为重点,同时结合各部门具体情况,对一些重要商品的出厂价、批发价、物资供应价以及农副产品收购价、议价和重要的非商品收费进行普查或抽查。通过检查,为保持节日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巩固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发挥了积极作用。1983年物价监督检查仍以市场零售物价为主。检查方法由定期转变为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在所有重大节日期间安排市场物价检查,并邀请人大、政协、工青妇等组织参加视察或检查物价,主要检查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日用消费品价格和重要非商品收费。检查品种主要有粮、油、蔬菜、副食品(肉、禽、蛋、豆制品)、糖、烟、酒、食盐、煤油、火柴、肥皂、民用煤、轻纺工业品和教育、医疗收费等,对部分重要生产资料价格也进行了检查。1~7月,全省对钢材、生铁、水泥、木材、煤炭5种主要生产资料价格进行检查,共查出乱涨价金额1467.20万元。
1984年,全省各地组建物价检查所,解决招干、经费、办公用房等一系列问题,对新招收的物价检查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在组建机构过程中,专职物价检查正式开始。这时物价检查层次有所加深,从零售环节深入到整个流通领域,并依据《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等政策法规,物价检查开始实施经济处罚,除没收价格违法单位非法收入外,有的还实行罚款处理。这期间,全省主要开展了两次较大规模的市场物价检查。一次是五六月间,由于部分群众轻信涨价谣传,部分地区一度出现日用工业品“抢购风”,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乘机提价,出现一股乱涨价歪风。为及时予以制止,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全省各地从严从快处理了一批乱涨价的单位和个人,很快稳定了市场物价。合肥市物价检查所及其各区检查所全体物价检查人员为稳定省会城市市场物价全力以赴,每天检查,20天内检查了100多个单位,2000多种商品价格,处理违价案件300多起。为欢庆建国35周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于8月初发出《关于开展市场物价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地组织物价、工商以及商业主管部门,开展市场物价检查,制止一些单位随意违反物价政策,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全省上下再次开展了大规模市场物价检查。此外,全省将推行商品明码标价工作开始作为物价检查的一项主要内容。
1985年,随着价格改革进一步推进,一些单位和个人借口“搞活”,乱涨价、乱收费之风进一步加重。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6月份陆续发出49号、52、号54号“明传电报”,要求各地检查、制止尿素价格的混乱状况,严肃处理擅自将计划内物资转作为计划外高价销售,牟取非法利润的行为;加强工业品价格管理;整顿非商品收费。8月,省人民政府又以皖政(85)76号文件发出《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涨价的通知》,部署全省开展物价大检查。省人民政府先后3次召开电话会议要求加强物价管理和物价监督检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把支持和参与物价检查作为全年工作中心任务来抓,5月和7月分别派出由负责同志亲自挂帅的3个检查组,赴全省各地督促查处价格违纪案件。9月,物价监督检查正式列入全国和全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简称“3大查”)工作之中,整个物价检查的行业增加,检查领域拓宽,检查的重点是市场零售物价和重要的工农业生产资料。涉及的行业主要有:农资和物资系统及冶金、煤炭、石油、化工、轻工、纺织、机械、电子、建材、电力、外贸等行业;检查品种主要有日用工业消费品、“菜篮子”价格,尿素、汽车、钢材、生铁、铝(铝锭)、成品油、化工原料、工业用煤、水泥、纺织品及纺织原材料、电子计算机、工业及民用电价格等。这一年间,对商业零售、批发环节、生产企业都有重点地进行了物价检查,特别是检查了主管部门的直属企事业单位。
针对省直单位乱涨价严重,省物价局专门发出《关于省直单位开展物价检查制止乱涨价歪风的通知》,规定凡有价(有费)单位都要开展物价检查。省物价检查所对省直从事经营汽车、钢材、水泥和彩色电视机等紧俏商品的公司、贸易中心、货栈、商店组织了重点检查,处理了5起重大违纪案件和3起一般违纪案件。在节日市场物价检查中,主要检查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冬令、节日商品、紧俏耐用消费品价格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非商品收费,加强对集贸市场和个体商贩的价格管理。1985年底开始借鉴成都市统一实行3色商品标价签的经验,在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中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制度,并将此列入物价检查是否合格的内容之一。3色标价签是指:国家统一定价商品用红色;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用蓝色;实行自由价格的商品用绿色(或黄色)标价签。对于拒不实行或多次乱用标价签的,每一标签分别处以1元至10元的罚款;对利用统一标价签欺骗群众,乱涨价的,除没收非法收入外,处以300元的罚款。合肥市在全省率先推行商品分色明码标价,至年底全省城市和县城开始全面推行,并作为市场零售物价检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1986年,物价检查重点围绕稳定市场物价,控制计划外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清理整顿各种名目繁多的乱收费。生活资料主要检查经营粮、油、肉、蛋等人民生活必需品和彩电、冰箱、洗衣机、收录机等工业消费品是否突破规定差率或最高限价以及质价不符;生产资料主要检查钢铁、煤炭、水泥、石油、有色金属、汽车、化肥(碳铵、尿素、磷肥)、农药的生产计划和物资调拨计划执行情况,制止和处理将计划内产品转计划外高价出售以及以“改革”、“搞活”、“集资”、“返利”为名,变换手法搞价外加价或巧立名目提高收费标准;非商品收费主要检查教育、医疗和旅馆收费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全年对各级专业公司检查面达到了30%,重点企业检查面达20%。
1987年,物价形势比较严峻。物价监督检查在各个领域全面展开,对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和重要的非商品收费进行全方位检查。先后开展了大规模的节日市场物价检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检查;整顿市场秩序,稳定物价大检查;生产资料价格大检查和财税物价大检查等五次大的检查活动。在市场零售物价检查方面,全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对“菜篮子”和影响零售物价指数上升的商品价格进行重点检查,采取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对农贸市场和消费品市场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检查国营、集体企业经营的商品进销差价、最高限价,堵住“卖大户”,限制“商品大旅游,价格滚雪球”;在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检查方面,重点检查化肥厂家提高出厂价格,扩大自销比例。经营单位平价转议价销售,层层转手倒卖,将计划内化肥转计划外高价销售和乱收费用。全省查出了57件大要案,生产资料大要案占21%;饮料价格重点检查自行定价、以次充好、倒卖原料;生产资料价格检查重点是钢材、生铁、化工、铝锭、石油、煤炭、木材、水泥、纺织原料、烤烟;收费方面主要检查了铁路、公路、航运、邮电收费。在财税物价大检查期间,省物价检查所检查了15个省直单位,10户有价格违纪问题,违纪金额达281.66万元。明码标价首次被列为物价大检查内容之一,并将推行明码标价活动作为评选、表彰先进物价检查所条件之一。
1988年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第一年。全省重点开展了节日市场物价检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检查、3次为平抑市场抢购风进行的市场零售物价检查、石油行业专项价格检查和财税物价大检查。市场零售物价检查主要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紧俏工业消费品,主要品种是粮、油、肉、禽、蛋、豆制品、蔬菜、食糖、食盐、肥皂、洗衣粉、火柴、棉纺织品、毛纺织品、民用煤、彩电、冰箱、洗衣机等。在3、6、8三个月内,先后3次刮起较大范围的商品抢购风,一些经营单位和个体户乘机乱涨价。全省各级物价检查所对国营、集体、个体商贩进行了一次全面价格检查,对盲目抢购,不明真相的群众进行价格政策宣传,一批乘机乱涨价的单位和个人受到了经济处罚。生产资料价格检查的重点是农资和石油两个行业:全省对1184个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检查,查出价格违法案件345起,并进行了严肃处理;全省检查了89个石油生产、经营单位,查出有价格违法问题的64家,查出重大价格违法案件33起,违法金额1508.39万元。此外,各地还对铝锭、电解铜、煤炭、钢材、树脂、交通运输、重要化工原料等价格进行了检查。通过市场物价检查,不仅巩固、完善了国营商业分色明码标价,还将商品标价签推广到集贸市场以及宾馆、饭店、招待所等非商品收费单位。当年物价大检查,除重点检查了8个方面价格违法问题外,还对政府和有关部门越权提价进行了检查。
1989年,为贯彻执行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物价检查紧紧围绕中央提出的确保物价上涨幅度明显低于上年的目标,坚决制止乱涨价、变相涨价和乱收费行为,坚持把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价格和各种劳务收费检查摆在日常工作的首位,同时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了对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和工业生产资料价格的检查,突出抓了粮食、棉花、煤炭等行业的专项检查。对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检查的重点是省人民政府提出确保的粮、油、肉、蛋、菜、棉花、民用煤、食盐、食糖、火柴、肥皂、洗衣粉等12种人民生活必需品。在春耕期间,全省上下开展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检查,重点检查了农资专营单位的化肥、农药、农膜、农用柴油等。全省共检查525个农资生产、经营单位,查出擅自提价、计划内平价转高价、转手倒卖、巧立名目乱收费、违反规定“卖大户”等违法总金额107.75万元。行业检查和专项检查的特点是全省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各有侧重。滁县、宿县地区和安庆市检查了棉花、粮食价格;六安地区、黄山市检查了蚕丝调拨价格和10个缫丝厂的出厂、调拨价格;阜阳地区检查了电力行业价格;淮南、淮北市检查了煤炭价格;马鞍山和合肥市分别对汽车修理及其配件价格进行了检查。全省还检查了教育、医疗等重要非商品收费和药品价格,查出中小学校乱收费金额481.80万元。全省各级物价检查所还配合有关部门大力整顿“公司”,惩治“官倒”。在物价大检查中,全省抽调了1219名检查人员,组成319个检查组,对4669户企事业单位进行了检查。
1990年,全省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继续围绕贯彻“治理整顿”指导方针,重点对市场零售物价特别是省人民政府确定的12种必保商品,各地规定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的商品,早点规格、质量、价格,夏季冷饮制品价格,冬季毛制品价格等进行广泛深入的检查。在春耕生产的4、5月间,对农资价格,特别是农药价格进行了一次自上而下的检查,重点检查了468个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行业检查主要是棉花、茧丝,省物价检查所对省内几个主产地棉花购销中一直存在的压级压价、抬级抬价和地方越权加价进行检查;还抽调人员参加省政府组织的检查组,对蚕茧主产地收购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严防“蚕茧大战”发生。专项检查方面主要是针对电价既高且乱,生产、经营单位和群众反映强烈,全省首次开展了大规模的电力行业价格检查。从6月份开始,省里抽调各地市80名检查人员,统一组织,分成16个组,对全省16个直供地、市和21个直供县电价进行全面检查整顿。经过半年时间,查清电价违法表现为:将国家统配电转高价电销售;超范围、超标准多征煤运加价;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多收统配燃料差价;自行提高集资电价格;擅自加价集资;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多收电力建设基金;自行提高高价电价格,擅自实行综合平均价获利;向用户转嫁银行托收手续费等等。全省共查出直供电价格方面违法违纪金额1.32亿元。与此同时,各地市相应开展了县际之间趸售电价格检查。在对重要非商品收费检查整顿方面,主要检查教育、医疗、公安、城建、土地管理、工商、劳动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汽车修理、旅馆、理发、洗澡、照相、洗染、公园、舞厅、酒吧等经营性收费。第四季度开展物价大检查的重点是电力、煤炭价格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种收费。结合宣传贯彻国家物价局发布《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一号令,全省上下重新印制了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商品分类目录、标价签、收费价目表;县际间组织了明码标价互查;省物价局抽调各地人员对省辖9市明码标价进行了互查。国营、集体企业明码标价率大为提高。
1991年,安徽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全省物价监督检查工作以抗洪救灾为中心,认真贯彻“既要稳定物价,又要振兴经济”的物价工作指导方针,重点检查市场零售物价、救灾物资价格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行政事业性和重要经营性收费;对国家重要价格改革措施出台前后实施超前和跟踪检查;继续开展重要商品和重点行业的专项检查。市场零售物价采取常年商品经常查,季节性商品重点查,节日商品突击查;重大节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市场并检查物价。春耕期间开展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检查,主要检查了化肥、农药、农膜、农用柴油、种子和农机及其配件等。为配合国家压销粮食和粮油统销价格调整,防止“搭车”涨价,控制连锁反应,全面检查了各粮油供应点价格,配合粮食部门宣传国家粮油供应政策和价格政策,消除群众紧张心理;同时,检查了饮食、早点及粮油制品和公共食堂饭菜价格,严厉处罚了少数单位乘机提价、变相涨价。围绕抗洪救灾,全省抽出重要检查力量对市场物价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救灾物资、粮油、食盐、食糖、民用煤、豆制品、日用工业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交通运输价格和医疗收费,从严从快处理了乘洪水之机乱涨价,公路、水路设卡乱收费和突破国家限价提高抗洪救灾物资价格等违法行为,及时打击了一批“菜霸”。6~8月灾情严重期间,全省共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4000多起,查出违法金额500多万元,退还消费者50余万元。当年物价监督检查又一项重点是大力治理“三乱”中的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针对“收费部门乱、收费项目乱、收费标准乱、收费票据乱、收费用途乱”,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全省物价监督检查机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公安、工商、城建、劳动、土地、教育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集中检查整顿。各地还根据本地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环保、交通、农机管理、新闻出版、技术监督、房产管理、卫生防疫、林业管理收费进行检查整顿。一年间,全省查处收费方面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890起,非法所得915.05万元。为减轻农民负担,全省有50个县的物价部门会同电力部门对农村电价进行了全面检查整顿,使农村电价有了较大幅度的降低,农村照明用电由原每度0.80~1.20元,下降到0.30~0.45元。据6个地市统计,经过整顿,农民一年可减轻负担5640万元。此外,各地还因地制宜,对重点行业进行专项检查;棉花主产地对轧花厂、棉麻公司的棉花调拨、加工环节的质量和价格进行检查;蚕茧主产地在蚕茧收购期间派人进点监督收购,防止“蚕茧大战”;各地还对粮油副产品、药品、石油、煤炭、水陆交通运价、邮电、汽车修配等行业进行专项检查。在物价大检查期间,各地还根据灾情,重点检查了乱收费以及与灾区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生活必需品价格。全省共查2385个单位,查出重大价格违法案件136起,非法所得1479.40万元;省物价检查所直接检查2户中央企业和23户省属企业,查出违法金额300余万元。在国家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颁布一周年之际,为巩固明码标价成果,全省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明码标价检查月”活动。
1992年,春耕期间,全省对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了价格检查,重点检查截留奖售肥和将国家分配的无偿或平价救灾物资卖高价,获取非法所得。市场零售物价检查,重点是配合《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这一重大价格改革措施的出台开展跟踪检查,确保粮食调价范围、幅度、金额和时间符合国家统一安排,并检查以粮食为原料的主副食品价格,严防“搭车”乱涨价;加强了对肉禽蛋、蔬菜等“菜篮子”价格和人民生活必需品、日用工业品价格检查,为粮价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开展了节日市场物价大检查。农村,特别是上年受水灾的农村重点是议价粮油及制品、食盐、煤油、火柴、肥皂、棉布、民用煤、药品等。城市重点是粮油及制品、蔬菜、副食品、糖、烟、酒、水果以及日用工业品、节日喜庆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收费,以及车站、码头的客运票价。行业价格检查方面,一是开展了铁路运价检查,全省抽调229名检查员,组成23个检查组,对铁路系统企事业单位的价格和收费问题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有无不执行铁路货物运价规则,故意抬高运价号,化整车为零担,客货运杂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经国务院批准提高运价搞集资;第三产业的延伸服务以及强行保险、强行快运、强行绕道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二是开展了石油行业价格检查,全省对炼油厂和省内各级石油公司、石油站经营原油和汽油、柴油、煤油3大成品油不执行国家定价、国家规定的差率和最高限价,搞“联营”返利或借“串换”之名牟利,以及一货两票、价外加价等各种乱涨价、变相涨价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为配合清理整顿乱收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医疗、土地管理、城建、环保、劳动、公安、计划生育收费进行了检查。县级物价检查机关继续对农电价格进行了检查。
1993年,全省物价检查围绕“农”字开展工作,重点检查了农村电价和农业生产资料最高限价以及涉及农村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村电价经前几年检查整顿已取得成效,但有些地方仍存在管理不善,价高且乱。国务院文件要求,各级物价部门要把农电价格执行情况作为物价检查重点,坚决纠正乱加价、乱摊派、乱收费现象,提高电价透明度,以保护人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此,全省各级物价部门会同电力部门检查整顿了农业生产用电和农村照明用电价格。农业生产资料方面主要检查计划内农用柴油是否执行国家定价;粮食挂钩尿素和安庆石化厂生产的计划外尿素是否执行国家最高限价;农膜、农药是否执行省统一销售限价;“三挂钩”差价款有无截留挪用。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和国家计委《关于认真做好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的通知》,全省对涉及收取农民费用的部门和单位,重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检查,对未经中央和省级政府及省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越权行为进行了从严处理,共取消了28项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年减轻农民负担2.40亿元。在物价大检查期间,连续开展了以减轻农民负担为主的价格和收费检查,主要是教育、医疗、公安、邮电、土地管理、计划生育手术费、交通、城建收费和药品价格。此外,为大力推行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全省又一次开展了明码标价检查和整顿,重点检查社会零售商业和服务行业。
1994年,物价上涨快,幅度大;有的地方为局部利益越权定价,乱收费用;有的企业借税制、汇率和价格改革之机搭车涨价;还有的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漫天要价。群众对乱涨价、乱收费反映强烈。为制止价格违法行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安定人民生活,保持社会稳定,给各项改革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环境,国务院3月5日发出《关于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决定从3月至6月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检查范围包括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收费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检查的重点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借税制改革之机擅自涨价和扩大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在原价格之外另加增值税而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的行为;违反物价管理权限擅自提高属于国家定价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的行为;在铁路、公路、水运等运输中乱涨价、乱收费和出售、办理票证时实行强制保险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的调价备案与申报制度和差率控制、临时性限价方法以及不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高化肥、农膜、农药、农用柴油等农用生产资料和农村用电价格的行为;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全省各级中共党委和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主要负责人要求把物价大检查抓紧抓好;省人民政府3月21日召开了分管物价工作的专员、市长及物价局长会议,部署全省开展物价大检查,同时发出《关于开展全省物价大检查的通知》,成立以汪洋副省长为组长的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发出明传电报,要求各级人大选派代表参与物价检查。根据省人民政府要求,省物价局会同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局、技术监督局等部门,邀请省人大、政协有关负责同志,组成6个督查组,对全省16个地市物价大检查开展情况分片督查。各地狠抓舆论宣传,大造声势,共发稿1430条(篇),出动宣传车600台次,印发宣传材料50万份。全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主要是“米袋子”、“菜篮子”、“火炉子”以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特别是对省人民政府确定实行监审的21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了重点检查。共检查国营、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收费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17202个,查出价格违法案件5190起,查出价格非法所得金额1125.07万元。其中处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案件59起,收缴非法所得115.60万元。在这次物价大检查中,各地把贯彻经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重新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作为重要内容,全省新印制发售明码标价签和收费价目表5000万张,明码标价率在城市达到95%,县城达到70%。
9月份,安徽省物价局、省邮电局管理局和省监察厅联合部署开展邮电行业资费检查,主要检查邮电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执行国家制定的邮电资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自立名目乱收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超越权限,擅自制定邮电资费项目和标准;利用邮电资费或以发展邮电事业为名加价集资;国家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
10月份,全省开展了化肥行业价格检查,主要检查生产企业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化肥出厂价格、浮动幅度、最高限价以及自立名目乱收费,扩大自销比例,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经营单位不执行国家规定的零售价、综合差率、进货运杂费,增加流通环节,价外乱收费,非主营单位高价倒卖化肥及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第四季度开展的物价大检查,仍以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为主,同时检查了棉花、化肥、邮电、电力、煤炭、药品价格,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进行了再检查。
1995年,全省物价检查机关把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作为全年工作的中心任务,以整顿流通领域价格秩序为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制止乱涨价、乱收费。市场零售物价检查重点是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特别是“米袋子”、“菜篮子”和服务价格;当地政府规定实行最高限价、差率控制的监审商品价格;市内公用电话、公共汽车、长途客运、文化娱乐等经营性收费。结合国家明码标价规定发布5周年,开始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检查明码标价,推动明码标价的普及与规范。根据省物价局发布的《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全省开始检查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和经营衣着类商品的暴利行为。
是年3月中旬至6月底,全省开展了以化肥为重点的农资行业价格检查,共抽出1508名检查人员,组成274个检查组,全面检查了农资经营单位,查出议价销售省统配肥、救灾肥和棉花专项肥;倒买倒卖省统配肥指标;采取“一货两票”方式变相涨价、加收费用;不按国家规定作价;不执行申报制度,自定价格销售进口肥;虚报成本或不向物价部门申报价格等各种价格违法案件739起,非法所得总额1404.69万元。省物价检查所检查省直化肥经营单位,没收非法所得114万元。6月中旬开始,安徽省物价局、粮食局、监察厅联合部署对全省粮食行业价格进行检查。全省87个市县,共抽出821名检查人员,组成182个检查组,历时3个月,共检查785个粮食独立核算单位,查出各类价格违法案件442起,非法所得总额8583.47万元。检查发现的价格违法问题,一是在定购粮方面,收购国家定购粮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和质量标准,压级压价坑害农民;将定购计划层层加码多征的粮食擅自转议价销售,获取差价;就地倒卖定购粮调拨指标;违反规定将价外补贴打入成本计入价格;将计划供应居民口粮的结余部分擅自转议价销售;虚报完成定购任务,套取财政补贴。二是在专储粮方面,擅自动用专储粮用于经营性牟利或作议价销售,获取差价;就地加价倒卖专储粮调拨计划指标;对用于平抑市场粮价和救灾的专储粮,不按规定的供应对象供应,提高供应价格;采取轮空、虚报、冒领手段套取专储粮费用补贴;提高或变相提高专储粮调拨价。
是年第四季度开展了物价大检查,重点是粮食、棉花和高等学校教育收费。各地还检查了电力、药品、液化气、房地产价格和医疗、商检、海关、港口、邮电、公路、铁路收费。省物价检查所重点检查了省属和中央在皖的新闻出版、高等院校、化轻、化工等20个企事业单位,查出非法所得总额1300余万元。
四、案件复议
1983年,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中提出:违纪单位要按照有关部门作出的经济制裁决定,主动向银行上缴罚没款;认为处理不当的可在15天以内提出申诉,有关部门要实事求是地进行审理。对逾期不申诉又不上缴非法收入和罚款的,县及县以上物价部门(或物价检查所)有权通知银行或信用社从其存款中强行划拨。
1985年,国家物价局颁发的《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修订)》进一步明确规定,违纪单位对经济制裁决定如有异议,允许在15天内向原处理单位或上级物价检查所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对提出的申诉必须及时实事求是地进行复议,凡处理不当的,应予以改正,并按照复议处理结果,重新核定罚没款数额。这是首次正式提出价格违纪的复议问题。
1986年,安徽省物价局颁布的《安徽省物价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中规定,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后7日内向同级物价局申请复议,受理单位应在3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规定,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申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1988年以前,被处罚单位不服物价检查机构处理决定,绝大部分都通过调解、协商予以解决。
1989年,行政复议增加,省物价检查所受理地市以及地市物价检查所受理县级的行政复议案件共27件,其中,维持原处罚决定的7件,变更8件,撤销1件,重审1件,申请方撤回8件;不服行政复议而提起行政诉讼的2件,其中1件原告自行撤诉。
1990年,按照上级要求,省物价检查所成立复议审理机构,地市物价检查所也确定专人负责案件复议。全年全省发生行政复议案件29起,其中维持原处罚决定3起,变更13起,发回重审3起,不予受理3起,被处罚单位撤回复议申请7起。1989年发生的1件价格行政诉讼案,1990年一、二审判决物价检查机关败诉。后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和物价检查机关的行政复议裁决,判决物价检查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991年,全省受理复议案件8起,其中申请人自行撤回4起,发回重审3起,变更1起;另有2起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未予受理。
1992年,受理复议案件5起,其中申请人自行撤回1起,发回重审2起,维持原处罚决定2起。全年全省发生2起行政诉讼案,物价检查机关胜诉。
1995年,全省受理复议案件6起,其中维持原处罚决定2起,撤销原处理决定4起;另有2起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未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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