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社会监督包括职工物价监督和街道群众义务物价监督。后者在安徽省尚未普遍建立起来。 1980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委员会制发“安徽省物价检查证”和《聘请义务物价检查员的暂行规定》。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聘请当地群众团体代表、居民代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工人、营业员等担任义务物价检查员,地市15~30人,县城5~8人,县以下农村集镇2~3人。义务物价检查员持省物价委员会统一印制、同级人民政府签发的物价检查证,有权在所辖行政区划内检查市场物价。检查内容:计划价格是否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规定,有无擅自定价、提价、变相涨价和压级压价、随意削价等行为;商品质价是否相符;实行浮动价、议价的品种范围、定价原则、浮动幅度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自行其是,违背国家物价政策的行为;物价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义务物价检查员在物价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198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精神,全国总工会、国家物价局颁发了《职工物价监督暂行办法》,规定各市、县可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和农贸市场、个体营业摊点的分布情况,挑选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组成若干个职工物价监督站(组)。各站(组)长一般由设站(组)单位的工会负责人担任。职工物价监督组织接受市、县总工会和物价部门的领导。其任务是宣传国家物价政策和物价法规,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单位内部职工食堂、托幼园、所等集体福利部门)、农贸市场和个体劳动者的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纠正违反物价政策和物价法规的行为,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搞好物价管理工作,向本地区党、政机关、工会及有关部门反映市场物价情况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1985年7月,安徽省先后在淮北、安庆、合肥、滁州、马鞍山市开始职工物价监督工作试点。1986年4月,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总工会、省物价局《关于开展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的报告》,规定市、县建立职工物价监督总站,职工物价监督检查证件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颁发。5月,省总工会、省物价局联合发出《安徽省职工物价监督站工作细则》,规定:对违反物价纪律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职工物价监督站有权责令其纠正和限期写出检查;总站享有没收非法收入100元以下、罚款30元以下的处理权;各站享有没收非法收入100元以下、罚款20元以下的处理权;超出处理权限范围的,可向当地物价检查所提出处理意见,并协助查处;罚没款按月送交当地物价检查所统一收缴财政。此后,全省职工物价监督组织由试点逐步走向普及。职工物价监督组织开始在市场检查零售物价,特别是在节日市场物价检查中发挥了作用。据统计,全省职工物价监督组织全年出动检查49178人(次),检查70001个单位和个体户,查处违纪行为18633起,收缴罚没款4.79万元,退还消费者8800元。 1987年,省物价局、省总工会发出了《关于职工物价监督站经济处理权限的补充通知》,规定:总站享有没收非法收入500元以下、罚款100元以下的处理权;各分站享有没收非法收入300元以下、罚款50元以下的处理权;非法收入不到1000元,罚款不到200元的一般违纪行为,职工物价监督总站在征得当地物价部门同意后,亦可予以处理。1988年,省总工会、省物价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开展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的几点意见》,提出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的重点是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消费品(如粮食、食油、副食品、蔬菜)、日用工业消费品(如电冰箱、自行车等),以及服务性收费标准(如教育、医疗收费等),要求各地职工物价监督站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把职工反映最强烈、涨价幅度最大的商品作为自己的检查重点,不断扩大监督检查的范围,既查农贸市场的短斤少两,又查日用工业消费品的假冒伪劣和乱涨价现象;既查零售环节,也查生产、批发环节。还要针对职工意见集中的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为当地政府加强物价管理,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1989年,省物价局、省总工会、省财政厅在转发国家物价局、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加强职工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职工物价监督检查坚持以市场物价检查为中心,抓住同城市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日用工业消费品价格和服务性收费,特别是“菜篮子”价格和高档耐用消费品价格,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把市场物价检查与加强对本企业内部的价格管理、监督结合起来,提高企业自我约束能力。 1990年,省物价局转发国家物价局《关于委托职工价格监督组织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时指出,职工价格监督组织监督检查的重点,应当是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消费品零售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对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委托范围、权限和程序进行查处,对超过委托处罚限额的价格违法行为,移送物价检查机构处理。物价检查机构对委托的职工价格监督组织所作出的处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职工价格监督组织使用由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制定的法律文书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收缴的罚没款由物价检查机构统一上缴财政。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委托机关的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尤其是相当一部分人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的作用乃至物价部门的地位存在不正确的认识,安徽省同全国不少地方一样,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有所放松,全省职工物价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相应减弱,出现组织萎缩,人员减少,部分地方工作处于停顿状态。 1994年,国家计委、全国总工会就进一步加强职工物价监督工作发出了通知。据此,1995年,全省加强了对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日常业务指导。在强化经常性市场物价监督检查、推行明码标价制度、落实价格监审办法、制止牟取暴利等方面,注重发挥职工物价监督组织的作用。蚌埠市、金寨县等地恢复和重建了职工物价监督组织。据年底统计,全省有8个省辖市、5个地辖市、14个县建立了职工物价监督组织,共有职监站145个,职监员1648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