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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农产品生产成本调查

第三节 工价计算



60年代初期以来,逐步形成了全国统一工价制度。1978年,国家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在汇总1975年和1976年的农产品成本资料时,第一次正式按全国统一工价,即种植业、饲养业每一劳动日0.80元计算农产品的成本和收益。此后,国家又在1982年对1981年度的工价作了第一次调整,即种植业、饲养业每一劳动日工价为1元,水产养殖业和淡水捕捞业为1.30元。1984年作了第二次调整,即种植业、饲养业为1.50元,水产养殖业和淡水捕捞业为2.00元。
1987年10月,国家物价局等8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规定:从1987年度起,实行全国工价与地区工价并行。全国汇总时按全国统一工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时按本地区的工价,地、市、县均按此工价标准计算、汇总、上报成本资料。通知中规定的劳动日工价的计算办法主要是:
(一)按统计部门上年度农村家庭收支调查资料中的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测算确定农业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补偿标准,作为确定和调整劳动日工价的依据。
(二)改变工价一定几年不变的做法,每年劳动日工价的计算标准按上年农民家庭生活消费支出情况,由各省市物价部门根据国家物价局规定的计算公式确定。
(三)其计算公式为:
每劳动日工价=上年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每个劳动力负担人口÷306
1988年,考虑到木材生产、采伐以及水产养殖的特殊性,国家物价局、农牧渔业部、林业部《关于水产品、林产品工价标准的通知》规定:以种植业工价为100,则淡水养殖为140,营林及松脂采割为150,木材采伐为200,省辖市蔬菜及副食品视当地情况酌情自定。
1993年12月,为更准确地核算农副产品的劳动日工价,国家计委《关于做好1994年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对工价的计算方法进行了修订,规定劳动日工价应改为按当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
1995年1月,适应新颁布的每周工作5天半的实际,国家计委《关于做好1995年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将全年劳动日天数由原来的306天改为280天,同时规定从1994年度起,农本资料的汇总要按照全国统一工价和各地区实际工价分别进行。新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劳动日工价=当年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每个农业劳动力负担人口÷全年劳动日天数(280天)
安徽省成本队在实际测算中,当年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是按统计部门农村家计调查中所得的上年度的数据推算而得,即:当年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上年度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当年预计物价上升指数)
安徽省1978年以后的劳动日工价变动情况见表6—3—4。
安徽省农产品成本调查劳动日工价表
表6—3—4(1978~1995年)单位:元/劳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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