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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文献辑存

关于整顿议价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O年四月二十六日,原省物价局皖价办字57号下达的《关于物价纪律和制度的几项规定》、《关于物价体制小改小革的暂行办法》和《关于改进饮食、糕点、糖果价格管理的意见》,经过一年的试行,总的来说,效果是好的。对加强和改善物价管理,促进生产发展,活跃商品流通,改善市场供应,方便人民生活,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议价的政策思想不够明确,管理措施不力,以致议价范围过宽,价格过高,不利于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为使议购议销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在计划指导下健康地开展,根据国务院〔1980〕295号文件精神,现对几个主要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浮动价格商品范围。对原规定的一部分不宜实行议价的农产品,为了在价格上有一定的灵活性,改为实行浮动价格。原省物价局和有关厅、局规定实行浮动价格的三十二个品类,在基本不动的前提下,对个别品种作了调整(具体品种目录见附表)。浮动幅度按照物价分管权限,经同级物价综合部门同意,由业务主管部门下达。
二、议价商品范围。限于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收购任务以后允许上市的一、二类农产品。棉花、烤烟、茶叶、红麻、黄麻、线麻、苎麻、桑蚕茧、畜产品、中药材和大宗蔬菜等不搞议价。
原省物价局和有关厅、局规定开展议购议销的共三十九个品类现调整为四十二个品类(具体品种见目录)。
三、议价商品的作价原则。农产品议购价格要低于当地当时正常的集市贸易价格。议销价格要坚持薄利多销的原则,以议购价格为基础,按照商品合理流向,加上必要的费用和薄利(统算利润2%至3%)制定。购销差率要低于平价商品。有定量供应的商品,要在保证定量供应后才能议价。不得平价购进,议价销售。
四、对于省内生产数量少、不能满足市场供应,以及省内不生产,省外计划内调入不能满足市场需要的农副产品,主产地允许开展议价的,可以议价调进,议价销售,以调剂余缺,但不得转手倒卖。购进这部分产品时,要服从当地市场管理和物价管理。
五、饮食业用议价原料生产的食品,销售价格可按照同种平价商品的价格,加上议价原料高于平价原料的金额和相应增加的税金制定,使议价品种的利润额与同种平价品种大体相当。
六、按物价分管权限规定属地、市、县管理的产品,议购议销的品种范围和最高限价,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物价部门同意,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但要从严掌握。
议购议销的品种范围、最高限价一经确定,各地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应按上述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七、国家计划调拨的生产资料,包括超产部分和自销部分,必须执行国家定价,不准议价。一、二类日用工业品不准搞议价。三类工业品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品种范围按照省商业厅一九八O年商物字736号《关于贯彻执行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通知列举的119种小商品均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都是平价,没有平议价之分。
八、过去下达的有关议价文件,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安徽省物价委员会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农产品实行浮动价、议价品种目录
(一)实行浮动价格的共三十三个品类:
蓖麻茧、蜂蜜、板栗、白瓜子、席草、草席、木粉、橡子仁、牛羊油、芦席、黑木耳、香菇、竹席、草袋、棕片、菜羊、黄鳝、长江刀鱼、鲜虾、淡毛干鱼、虾米、干虾、鱼苗、红花草籽、苕子、兰花草籽、柽麻籽、搪柴、竹扫把、蓖麻子、黑瓜子、黄花菜、表芯纸。
(二)实行议购议销的共四十二个品类:
山核桃、香榧、白果、五.子、葡萄(酿酒用葡萄不搞议价)、甘蔗、干蒜头、生姜、干辣椒、核桃、蜂腊、草绳、腊条、白柳条、紫穗槐条、黄荆条、箬叶、桐碱、土硝、西瓜子、葵花子、泡桐木(淮北地区)、酥梨、雪梨、苹果、枇杷(供应出口加工罐头的枇杷不搞议价,具体价格由地区掌握)、山芋淀粉、草帽辫、榨蚕茧、小席片、芒杆、活鸡、芡.、柑桔、红枣。
鸭和鹅只限在阜阳、宿县、安庆、宣城、徽州地区的非主产县实行议价,具体市场由地区确定。其他市、县国营商业不搞议价,贸易货栈允许议价经营。
淡水鱼:桂鱼、甲鱼、银鱼、长江鲥鱼、螃蟹和没有派购任务的及派购任务完成以后的多余产品实行议购议销。
粮食、食用油脂(油料)在完成收购任务后允许上市的,实行议购议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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