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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震工作机构历来实行国家地震局和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在1983年机构体制改革前以地方领导为主[1]即业务技术、计划、财务、物资装备、基本建设、人员编制、专业培训、高级科技人员职称的评定、外事活动等,由国家地震局统一管理,领导干部调配、政治思想工作、群测群防工作领导、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项目的领导和布置以及地方供应物资的分配、职工子女上学就业的安排等,由省人民政府负责。1983年机构体制改革以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改为以国家地震局为主[2],省地震局主要领导干部改为由国家地震局与省党政领导部门共同商定后,由国家地震局报批任免或调配,其它方面的管理权限仍旧不变。
省地震工作机构在全省各地为监测地震活动而建立的地震台历来实行以省地震部门为主,与所在地方党委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除了1975年前台站党团关系在省地震队以及1975年一度把人员调配权下放到地方管理外,地震台的党团关系、政治思想、行政管理等一直由所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人员调配任免、业务领导、经费安排、专用仪器的供给由省地震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属省地震部门所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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