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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审计监督
县审计局成立以前,只有财政监督,由县财政局执行。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公布后,审计监督范围扩大,审计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国家金融机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1985年4月,县成立审计局,定编10人,实到职6人。6月开始办公,接着,先后对18个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审计,重点审计了教育经费、养路费、行政事业费以及县糖酒公司的经营情况,同时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了财税大检查和专案调查。是年,共审计不符合规定的资金21.12万元,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其中上交县财政3.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