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一、检察机构
解放前,县未建独立的检察机构。民国29年(1940)3月,县司法处实行“审检合署”,县长林一元兼任检察官。31年,高等法院太湖分庭设检察官。34年8月,分庭撤销。1950年,县设人民检察署,配专职副署长和秘书各1人,由公安局长兼任检察长。1955年5月,成立县人民检察院,任命代理副检察长1人,配检察干部14人。1956年6月,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选举检察长1人,后又配齐14名检察干部。1958年,公检法实行联合办公,统一定案、量刑.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检法被砸烂,检察工作中断12年。1979年3月,恢复建立县人民检察院,内设刑事、法纪、经济3科及办公室,到1985年,共配备检察干部30人。
二、刑事检察
1955年5月县检察院建立后,开始担负起对历史反革命、现行反革命、特务间谍、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的审查批捕、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任务。是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132件,经审查决定逮捕的102件,占77.3%;不捕的25件,占18.9%;证据不足发回补充调查材料的5件,占3.8%。移送起诉161件,经审查决定提起公诉的152件,占94.4%,不起诉的1件,退回补充材料的8件。
1958年,公检法统一配合作战,实行“三员汇报、三长决定、县委批准”的办案方法,对证据不足的发回公社或原告单位调查补充材料,对不够逮捕的由县法院判处管制或转区社作其他处理。是年,受理提请批捕的1437件,经审查决定逮捕的920件,占64%;不批捕的302件,占21%;待定的215件,占15%。
1959年,贯彻执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地委有关的决定以及“从政策上宽一些,策略上松一些”和“少杀、少捕,管制也要比过去少,大搞改造”的方针,批准逮捕135件,不批准逮捕210件。此后,批捕、起诉逐年减少。1964年只批捕6人,提起公诉7人。
1955至1965年,共提请批捕3284件,经审查批捕1625件,占49.4%;不批捕的1526件,占46.4%;出庭支持公诉654件。主要案件为历史反革命、现行反革命、破坏生产、破坏合作化、破坏粮棉统购统销、反攻倒算、贪污盗窃等刑事犯罪。
1979年,县检察院重建后,批捕程序是:检察院阅卷、报县委审查、安庆地区检察分院审批。是年,批捕3人,不批捕3人。同年,中央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认真执行〈逮捕拘留条例〉,简化办案手续的请示报告》下达后,批捕权下放到县检察院,批准逮捕8人,不批捕2人。
1980年1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
1983年9月,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分子。公检法三家实行联合办公,由三员组成办案组,办理各自的法律手续,协同作战.是年,共逮捕159人,直至“严打”结束,才各自独立行使职权。
自1979至1985年,提请批捕各类人犯436人,经审查批捕416人,占95.4%;不批捕20人,占4.6%。移送起诉302件、417人,提请公诉253件、349人,免予起诉42人,不起诉25人。主要案件为流氓案51件,强奸案27件,诈骗案27件,拐卖人口和故意伤害案各19件,杀人案12件,抢劫案10件,强奸幼女案8件。215名刑事犯罪分子中,年龄在18岁以下的17人,占4.8%;18至25岁的154人,占37%。“严打”斗争中,经复查发现有一些属于错捕,在起诉中得到纠正。
三、法纪检察
1980年以前,对法纪检察案未作专门统计。1980年7月,县公安局在转桥乡侦破一起盗窃团伙案时,对一嫌疑者严某刑讯逼供,致使其服毒身亡,同时又非法拘禁1人。此案,县公安局一名副局长负有直接责任,后安庆检察分院研究决定免予起诉,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是年,受理法纪检察案5起。
1981年3月,县人民检察院设置法纪检察科,受理法纪检察案21件、25人,立案侦查4件、5人,未立案侦查转党政部门处理17件、21人。
1980至1985年,共立案侦查20件。其中刑讯逼供4件,非法拘禁8件,非法搜查3件,重婚2件,侵犯通信自由1件,重大责任事故1件,打击陷害1件。处理结果:起诉1件,免予起诉3件,行政拘留1件,教育训诫9件,行政处理5件,退还没收财物1件。违法人员中公安干部1人,乡干1人,大队干部4人,医生1人,邮电职工1人,电工1人,木材站职工1人,农民9人。
四、经济检察
1979年以前,对经济案件列入民事纠纷案未作专门统计。1982年3月,县人民检察院设经济检察科办理经济案件。1979到1985年,办结贪污案15件、15人,贪污金额共计66420元,其中最高贪污额16826元,共挽回经济损失32379元。办结盗伐滥伐森林案12件、14人。
在1976年路线教育中,县农机公司职工揭发公司会计阮某有贪污行为。1978年3月,省委负责人来太湖视察听取汇报后,责令公安部门拘留审查。1979年3月,案交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县检察院经过内查外调,取得证据200余份。查明阮属长期隐藏在经济实体中的一名贪污惯犯。该犯担任会计工作近30年,采取重支出、收入不记帐、涂改单据、作假帐转出、偷窃前任会计凭证等手法,先后在县工业科(煤炭局)、县电厂、县农机公司贪污公款16826元,县内历史罕见。该犯由“年年先进”成为一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的罪犯。
1979至1985年,办结的15件贪污案中,免予起诉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的1人、1年以上5年以下的7人、5年以上10年以下的2人、12年以上的1人。
五、监所检察
1956至1985年,每年对监所全面检查2到4次,小检查4到8次。1981年起,除重要节日前进行大检查外,一月一小查。1983年由县检察院派一名检察员驻所检察,1985年改由县检察院刑检科一名副科长驻所检察。通过监所检察,促进文明执法,健全监规,加强安全防范。对遵守监规、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有立功表现者,提请减刑或提前释放;对抗拒改造、重新犯罪者,提请加刑。1956年监所检察中受理犯人口头和书面申诉50余件,其中定性不准和原判不当的5件,错案1件。1958年发现监所管理制度不健全,搜集犯人重新犯罪材料85件。1963年对监所检查11次,共发现问题62条,其中不认罪服法的21条,违犯监规的6条,麻痹轻敌的7条,管教干部违纪的2条,其他11条。受理犯人和家属不服判决申诉5件,查实计算刑期有误1件。1979年,发现人犯久押不决。1980年,发现监所存在一些不安全因素(放风场有大石块)。1983年,发现有未经批准擅自加带械具和无证关押的共4人。1984年清监中,清出大小违禁品300余件,杀人犯周XX将衣服撕条搓成长绳,准备自杀,后被发现,未遂。对每次监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都及时提出改进意见,重大问题以书面报告提请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1985年,基本完善监所检察制度,制订了《人犯档案》、《人犯出入登记薄》、《人犯在诉讼程序中羁押时限表》、《管教干部违法登记表》及查房、清监、卫生、防疫、管教等有关制度。另外,坚持“墙内”、“墙外”一齐抓,对稳定犯人思想情绪,促使其认罪服法取得良好效果,从未发生重大事故。
上一篇:第一节 公安
下一篇:第三节 审判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