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二节 商品定价
全国财政经济开始统一后,物价管理执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县内物价管理委员会及其物价科,主要是根据国家物价政策,综合县内各企业之间商品价格的衔接和控制既定的物价水平,禁止随意升价、降价、哄抬物价等。此外,根据各个时期国家的物价政策,县内对部份产品有定价权。
1、农产品收购价,全部由省物价或业务主管部门直接安排下达(少数品种由地区安排)。
2、农产品销售价:①粮食、油料、棉花、菸叶、麻类、茶叶、生猪、鲜蛋、水产品、木材、毛竹等一、二类物资及部份三类物资按省下达的价格执行。②一般三类农副土特产品,在县内收购后就地销售的,其销售价=收购价×(1+购销差率);从外地购进或从本县产地调往销地的批发价=(产地或中转地购进价+运杂费)×(1+综合差率);其零售价=批发价×(1+批零差率)。
3、农药、化肥按省制订的全省统一零售价执行。
4、农机产品,销售价=出厂价或(调拨价)×(1+销售调拨费率)。
5、百货、文化、五金、交电、棉纺织品、糖、烟、酒等日用工业消费品,县内主要从产地或中转地购进,市场销价按以下公式制订:
批发价=产地或进货地批发价×(1+地区差率),
零售价=当地批发价×(1+批零差率)。
6、物资部门经营的金属材料、机电设备、化工产品、建筑材料,其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制订:
批发价=(进价+运杂费)×(1+综合差率)
零售价=批发价×(1+批零差率)
7、饮食业实行统一综合毛利率及分类计价办法;
饮食零售价=成本×(1+毛利率)。
8、各种收费标准,按照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管理的由哪一级制订。
9、产地工业品的出厂价,由物价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审核成本后,再按管理权限规定,审批或转报,出厂价一般按以下公式汁算:
出厂价=
上述各计价公式中的购、销差率、综合差率、地区差率、批零差率、物资综合费率、饮食毛利率及运杂费等均由业务主管部门制订。
1、农产品收购价,全部由省物价或业务主管部门直接安排下达(少数品种由地区安排)。
2、农产品销售价:①粮食、油料、棉花、菸叶、麻类、茶叶、生猪、鲜蛋、水产品、木材、毛竹等一、二类物资及部份三类物资按省下达的价格执行。②一般三类农副土特产品,在县内收购后就地销售的,其销售价=收购价×(1+购销差率);从外地购进或从本县产地调往销地的批发价=(产地或中转地购进价+运杂费)×(1+综合差率);其零售价=批发价×(1+批零差率)。
3、农药、化肥按省制订的全省统一零售价执行。
4、农机产品,销售价=出厂价或(调拨价)×(1+销售调拨费率)。
5、百货、文化、五金、交电、棉纺织品、糖、烟、酒等日用工业消费品,县内主要从产地或中转地购进,市场销价按以下公式制订:
批发价=产地或进货地批发价×(1+地区差率),
零售价=当地批发价×(1+批零差率)。
6、物资部门经营的金属材料、机电设备、化工产品、建筑材料,其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制订:
批发价=(进价+运杂费)×(1+综合差率)
零售价=批发价×(1+批零差率)
7、饮食业实行统一综合毛利率及分类计价办法;
饮食零售价=成本×(1+毛利率)。
8、各种收费标准,按照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管理的由哪一级制订。
9、产地工业品的出厂价,由物价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审核成本后,再按管理权限规定,审批或转报,出厂价一般按以下公式汁算:
出厂价=
上述各计价公式中的购、销差率、综合差率、地区差率、批零差率、物资综合费率、饮食毛利率及运杂费等均由业务主管部门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