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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调价
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按质论价,分等计价,薄利多销,保持合理的品种比价,逐步缩小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等办法,是制订和调整价格的基本政策。
农产品价格县粮油价格经历了由低到高的逐步演变过程。
1953年,稻米购价在每百市斤510元至650元(旧币)之间波动,年底,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价格保持稳定。1961年,全面调整了粮食统购价,按籼稻等9个品种计算,县统购价平均提高33.7%。1966年,进一步缩小地区差价,农村粮价提至与同县县城持平,统购价又提高16.34%。1979年,从夏粮上市时起,粮食统购价再次提高21.32%,在提高粮食统购价的同时,为鼓励农民增产和交纳商品粮,从1960年开始对粮食收购实行加价奖励办法(即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向国家交纳的公余粮,按人口平均,超过200斤的部份,加价10%)。1965年规定,按人平均超过100斤的加价12%;1965年至1971年,籼稻、小麦、绿豆等加价30%,其它品种加价20%~25%;1972年起,不分品种,统一加价30%;1979年开始加价幅度扩大到50%;1985年,粮食超购加价办法取消,改按比例价收购。
食用油脂油料的收购价格,除个别调整外,有三次大的变动。1961年,油菜籽、花生果、芝麻分别提高15.6%、45%和39.1%;1971年,又分别提高21.7%、41.2%和31.39%;1979年再次分别提价28.6%、25.9%和16%。对油脂油料的收购也同样实行加价奖励。1971年,除棉籽、棉油加价10%外,其余一律加价20%;1972年不分品种统一加价30%;1979年加价幅度扩大到50%。
1958年下半年,九二米销售价每百斤9.6元,1965年调整为11.6元,1966年再次调整为13.90元。城镇人口定量供应的菜籽油、花生油、芝麻油,1961年和1964年先后进行两次大的调整,以后价格一直保持稳定。
棉花及二、三类农副产品收购价,60年代初期进行过一次全面调整。1961年,县生猪、鲜蛋购价分别提高31.1%和37.7%,鲜鱼提高60%以上,1963年和1964年,皮棉和茶叶分别提高8.3%和20.5%。1979年,农副产品收购价又一次进行大范围、大幅度的调整。粮棉等18种农副产品价格全部上调,县生猪、鲜蛋分别提高29.5%和29.9%,鲜鱼提高24%至27%,皮棉和茶叶分别提高15.2%和17.6%。
工业产品价格工业品销售价格,宿松县有两次大变动。第一次是1965年到1966年,石油、煤炭、棉布、胶鞋、铝锅、肥皂、白酒、自行车、手表等主要商品价格都进行了调整。第二次是1981年至1982年。1981年全面提高烟、酒销售价,同时涤棉布的销价降低10%至16%;1982年底,涤棉布再次降价20%至30%,纯棉布海米提价0.24元至0.36元,同年,还降低了钟表、布胶鞋、彩电、电风扇等价格,提高了三种内衣、床单、毛巾等价格。这一年价格的调整范围,占全部消费品额的四分之一。
特殊情况下的物价政策1960年至1962年,国家经济处于困难时期,出现物价上涨,根据国家规定,冻结了粮食、棉布、食盐、煤炭等18类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销售价格,并对自行车、钟表、食糖、白酒、糕点、糖果等部份商品实行限量平价供应(自行车、钟表全部高价),限量以外,实行高价销售,回笼货币,稳定市场和物价。
1962年5月,县高价自行车(沪产永久28型)每部销售650元,当年8月份即降价为310元;1963年上半年白糖每斤销价3元,1964年9月降为1.60元;1963年初,糖果每斤销价2.80元,年末降为2.40元。
在提高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时,不使职工生活水平下降,国家规定,实行价格补贴。1965年,提高鱼、肉、蛋等8种副食品销价时,每月发给每个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
国家在提高某些农产品统购价格时,销售价未作相应的调整,出现购价大于销价的情况,少数工业品、原材料价格上涨,为了照顾农民的利益,出厂价暂不调价,造成出厂价低于成本,企业由于以上情况发生的亏损均被视为政策性亏损,分别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对企业实行补贴,补贴的品种有按计划定量供应的粮食、食油、棉花、民用煤及县产磷肥、脱粒机等。
1978年底,经济体制进行改革,价格管理权限逐步放宽。1982年至1983年,先后有490多种属于国家管理的三类小商品价格下放企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本身的情况自行制订和调整价格。1983年,县水产品、菜牛、毛竹,退出计划价格,实行议价购销。1985年,县粮食、棉花,取消统购、派购制度,改按合同定购,定购内粮价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定购内棉价按“正四六”比例计价,定购以外的部份,允许进入集市,以自由价格成交。同年,生猪、木材、茶叶实行指导性价格,麻类实行“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正四六”比例计价即:四成按原超购价,六成按原统购价。有关部门或企业可在指导性价格水平的基础上,参考市场行情,对购、销价格作适当调整,上下浮动。
农产品价格县粮油价格经历了由低到高的逐步演变过程。
1953年,稻米购价在每百市斤510元至650元(旧币)之间波动,年底,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价格保持稳定。1961年,全面调整了粮食统购价,按籼稻等9个品种计算,县统购价平均提高33.7%。1966年,进一步缩小地区差价,农村粮价提至与同县县城持平,统购价又提高16.34%。1979年,从夏粮上市时起,粮食统购价再次提高21.32%,在提高粮食统购价的同时,为鼓励农民增产和交纳商品粮,从1960年开始对粮食收购实行加价奖励办法(即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向国家交纳的公余粮,按人口平均,超过200斤的部份,加价10%)。1965年规定,按人平均超过100斤的加价12%;1965年至1971年,籼稻、小麦、绿豆等加价30%,其它品种加价20%~25%;1972年起,不分品种,统一加价30%;1979年开始加价幅度扩大到50%;1985年,粮食超购加价办法取消,改按比例价收购。
食用油脂油料的收购价格,除个别调整外,有三次大的变动。1961年,油菜籽、花生果、芝麻分别提高15.6%、45%和39.1%;1971年,又分别提高21.7%、41.2%和31.39%;1979年再次分别提价28.6%、25.9%和16%。对油脂油料的收购也同样实行加价奖励。1971年,除棉籽、棉油加价10%外,其余一律加价20%;1972年不分品种统一加价30%;1979年加价幅度扩大到50%。
1958年下半年,九二米销售价每百斤9.6元,1965年调整为11.6元,1966年再次调整为13.90元。城镇人口定量供应的菜籽油、花生油、芝麻油,1961年和1964年先后进行两次大的调整,以后价格一直保持稳定。
棉花及二、三类农副产品收购价,60年代初期进行过一次全面调整。1961年,县生猪、鲜蛋购价分别提高31.1%和37.7%,鲜鱼提高60%以上,1963年和1964年,皮棉和茶叶分别提高8.3%和20.5%。1979年,农副产品收购价又一次进行大范围、大幅度的调整。粮棉等18种农副产品价格全部上调,县生猪、鲜蛋分别提高29.5%和29.9%,鲜鱼提高24%至27%,皮棉和茶叶分别提高15.2%和17.6%。
工业产品价格工业品销售价格,宿松县有两次大变动。第一次是1965年到1966年,石油、煤炭、棉布、胶鞋、铝锅、肥皂、白酒、自行车、手表等主要商品价格都进行了调整。第二次是1981年至1982年。1981年全面提高烟、酒销售价,同时涤棉布的销价降低10%至16%;1982年底,涤棉布再次降价20%至30%,纯棉布海米提价0.24元至0.36元,同年,还降低了钟表、布胶鞋、彩电、电风扇等价格,提高了三种内衣、床单、毛巾等价格。这一年价格的调整范围,占全部消费品额的四分之一。
特殊情况下的物价政策1960年至1962年,国家经济处于困难时期,出现物价上涨,根据国家规定,冻结了粮食、棉布、食盐、煤炭等18类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销售价格,并对自行车、钟表、食糖、白酒、糕点、糖果等部份商品实行限量平价供应(自行车、钟表全部高价),限量以外,实行高价销售,回笼货币,稳定市场和物价。
1962年5月,县高价自行车(沪产永久28型)每部销售650元,当年8月份即降价为310元;1963年上半年白糖每斤销价3元,1964年9月降为1.60元;1963年初,糖果每斤销价2.80元,年末降为2.40元。
在提高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时,不使职工生活水平下降,国家规定,实行价格补贴。1965年,提高鱼、肉、蛋等8种副食品销价时,每月发给每个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
国家在提高某些农产品统购价格时,销售价未作相应的调整,出现购价大于销价的情况,少数工业品、原材料价格上涨,为了照顾农民的利益,出厂价暂不调价,造成出厂价低于成本,企业由于以上情况发生的亏损均被视为政策性亏损,分别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对企业实行补贴,补贴的品种有按计划定量供应的粮食、食油、棉花、民用煤及县产磷肥、脱粒机等。
1978年底,经济体制进行改革,价格管理权限逐步放宽。1982年至1983年,先后有490多种属于国家管理的三类小商品价格下放企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本身的情况自行制订和调整价格。1983年,县水产品、菜牛、毛竹,退出计划价格,实行议价购销。1985年,县粮食、棉花,取消统购、派购制度,改按合同定购,定购内粮价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定购内棉价按“正四六”比例计价,定购以外的部份,允许进入集市,以自由价格成交。同年,生猪、木材、茶叶实行指导性价格,麻类实行“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正四六”比例计价即:四成按原超购价,六成按原统购价。有关部门或企业可在指导性价格水平的基础上,参考市场行情,对购、销价格作适当调整,上下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