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三节 山林权属
建县初,县境有次生刺槐幼林约500亩,属洞山林场集体所有;另有淮南矿务局林场与三和公社洞山大队在县境赵大山的铁板桥一带联营的800亩黑松、侧柏幼林,属双方共有;“四旁”树木属私人所有;山地、荒岗、古埂等有林和宜林地属人民公社所有。当时,有林地面积小,林权纠纷少,相对稳定。70年代后,随着国营、集体林场的兴起,绿化面积大幅度增加,国营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之间常因界限不明引起林权纠纷,影响林业生产。
1981年,县根据《森林法(试行)》和安徽省委(81)98号文件精神,作出《搞好林业“三定”,发展林业生产的决定》。当年11月,抽调县、区、乡、村干部2900多人深入基层,结合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全面开展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在处理林权纠纷时,以1961年纠正“五风”后的“四固定”为依据,以1981年经营面积为基础,从有利团结、有利生产的全局出发,妥善处理77件山林纠纷,并明确划定了边界,确定权属。国营林场的现有树木、宜林地按建场时划定的边界归国营林场所有;国营电灌站周围树木和宜林地,滁河、瓦东、黄花山干渠和各中小型水库周围树木和宜林地归水利部门所有;主干公路、铁路两侧的树木属国有;乡村林场的现有树木和宜林地归集体所有;农民房前屋后的树木归农民个人所有。此外,还划定了农民自留山(包括荒岗、隙地)1.7万亩。林权确定后,地方政府及时发放“林权证书”。1984年,县实行多种形式的林业生产承包责任制,由承包者与林权单位直接签订合同,当地政府监证,确定双方权、责、利关系,林权不变,承包期内有使用、转让和继承的权利。
1981年,县根据《森林法(试行)》和安徽省委(81)98号文件精神,作出《搞好林业“三定”,发展林业生产的决定》。当年11月,抽调县、区、乡、村干部2900多人深入基层,结合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全面开展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在处理林权纠纷时,以1961年纠正“五风”后的“四固定”为依据,以1981年经营面积为基础,从有利团结、有利生产的全局出发,妥善处理77件山林纠纷,并明确划定了边界,确定权属。国营林场的现有树木、宜林地按建场时划定的边界归国营林场所有;国营电灌站周围树木和宜林地,滁河、瓦东、黄花山干渠和各中小型水库周围树木和宜林地归水利部门所有;主干公路、铁路两侧的树木属国有;乡村林场的现有树木和宜林地归集体所有;农民房前屋后的树木归农民个人所有。此外,还划定了农民自留山(包括荒岗、隙地)1.7万亩。林权确定后,地方政府及时发放“林权证书”。1984年,县实行多种形式的林业生产承包责任制,由承包者与林权单位直接签订合同,当地政府监证,确定双方权、责、利关系,林权不变,承包期内有使用、转让和继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