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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雍正十一年(1733年)置凤台县,县衙内设户房。专门办理户口、田赋及其他税收工作,实行八旗管理制度。以300户为单位,每5年审计一次,作为稽征人丁、田赋、征发差役的基数,并上报户部。
民国初期,户籍由县公署民政科管理,保存有分户、人口登记簿册,用以稽征税捐、分派民夫,抽征壮丁等。年初登记,年终将坊、保户口分类呈报备查。民国8年(1919年),全县共33578户,238405人。民国16年,户籍管理由民政科移交警察局管理。在全县进行清查登记,实行5户为一联坐,10户为一甲制度,并实行“良民证”和“身份证”,以此做为抓丁、抽税、派夫的依据。区、联保、保均有分户、人口登记簿册,分家立户、人口出生、死亡、迁移均由保甲登记,并逐级呈报,年终由区分类列表呈报县警察局。全县共有65617户,465886人。一般每5年进行一次审计,每10年进行一次普查登记。
1951年,由公安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对全县户口进行了全面登记,农村以自然村为普查区进行户口登记;县城以街、巷自然地理条件划分居民区,进行户口登记。经过普查登记,全县有111152户,557760人。1954年,民政科结合普选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全县共有131975户,569236人。1956年,由民政科将普选登记的人口资料移交公安局掌握。农村由生产小队掌握人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四种登记资料,并建立户口册。1958年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对城镇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项变动进行登记;农村实行常住人口登记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登记。城关、阚町普遍实行户口申报箱制度,户主把有关本户出生、死亡人口和移居、来往客人、暂住人口等情况写好放入箱内,由公安派出所户籍员按时取出,办理后送户口到户,方便了群众。
1978年至1985年,城镇户口由派出所配备户籍警管理,农村户籍由所在地派出所管理。户口数逐年统计上报县公安局。户口簿册,统一按国家公安部门规定格式登记。四项变动均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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