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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业税
田赋
清时,开征丁税。丁分三则,上则征银5钱,中则征银3钱,下则征银2钱,全县年征银2246两7钱。至雍正十六年(1738年),把人丁税合并田赋征收。征收田赋的定额成熟田1572823.34亩,地1338454.41亩。田、地均分为上、中、下3等,中等田地1.5亩折上等1亩,下等田地2亩折合上等1亩。每亩征银1分8厘3毫,年共实征银14533两4钱。清末赋税项目更繁,有民田征丁税银、卫田银、水脚银、关需银等20余种。
民国4年(1915年),田赋改征银币,并开始征收附加税,有警备、教育、建设、自治、义教等10余种,农民所负担的附加税比赋还多。民国31年,田赋由征银币改折实物征收,以给军食。田赋及附加由中央政府支配。每亩年征小麦20斤,累计年征小麦26769080斤。民国33年,县、区、乡均组织土地陈报协会,协助田粮处逐村逐户陈报土地,调查土地等级。同年定为三等九级,即上上地、上中地、上下地;中上地、中中地、中下地;下上地、下中地、下下地。平均每亩年征小麦88斤,附加税平均每亩65斤,合计平均每亩年征小麦153斤。累计全县年征收小麦204783462斤。
农业税税率
1948年,凤台县农业税以征实物为主。以逐级分配任务的方法征收。1950年,实行累进税制。按实际产量人均121斤为起征点,分1至40个级,最低税率3%,最高40%。人均实产不足121斤者免征。1951年至1952年,调整为人均产量150斤为起征点,分1至24个等级,最低税率7%,最高30%。人均实产不足150斤者免征。
1958年,实行累进税制。按规定的常年产量,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平均税率为13.7%。1961年至1962年,税率下调,最低9%,最高11.1%。1963年,县平均税率11%。
1978年至1985年,稳定税额,提高计税单产,税率下调到5.1%。
农业税征收
1949年1月,凤台县解放。县政府实行逐级分配农业税征收任务,按耕地分等级计算到户的办法。即:基层以村为单位将全村耕地经民主评议后统一划框分等,以分配到村的农业税征收任务总数为依据,分别确定各等级耕地每亩负担农业税斤数。由农户自报本户所属各等级地亩数,即得分户分等级地亩资料。再把分等级地亩数分别乘以各等级地亩每亩负担斤数之积相加,遂计算出分户应交农业税斤数。
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发《新解放区农业税条例》,同年,省颁发农业税实施细则。按人均实产累进计征,全年一次计算到户,分午秋两次征收。同时,另征收占正税总额15%的地方附加。1951年,县基本完成土地改革,为使农民休养生息,除将农业税起征点下调外,免征地方附加。同时规定:佃户佃入方土地应征税额,减征二成;土改后新分土地每亩减征6斤;受灾欠收6成的免征;欠收5成以上的减征70%;欠收4成的减征50%;欠收两成不足4成的按成减征;不足两成的不减。1952年全年计税产量25093.75万斤,计征税额1083.25万斤,如数足征,无减免。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为了集资兴办地方事业,复征收占正税总额15%的地方附加,另征占正税总额的水利集资粮。当年征收两项附加粮125.74万斤。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颁布,累进税制遂废,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县根据全县各地农业生产水平确定地区差和税率,沿淮地区税率较高,但不超过常产的20%。当年计税产量33394万斤,计征税额4581万斤,依法减免1030万斤,实征正税3551万斤,地方附加835万斤。1959年,由于农村行政体制多变,严重欠收,农业税征收复又采取层层分配任务,逐级包干负责,午季预征,全年一次算帐的办法。依率计征已名存实亡。而当年征收税额3744万斤,地方附加1531万斤,为解放十年来之首。1960年经省批准将县部分公社划归淮南市管辖,全县纳税地亩减少395722亩。1961年至1962年,恢复依率计征。由于农业连年欠收,税率继续下调,同时计税常产下调为25915万斤,平均亩产172斤,但调后常产仍高于当年实产22.9%。1962年实征正税1203万斤。1963年以后,实行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按照省颁布的农业税收实施办法,对县内各地区原执行税率作适当调整,同时调整计税常产为20645万斤,平均亩产134斤,比1962年下降20.4%,当年计征税额2269万斤,减免1484万斤,实征正税786万斤。
1978年,调整“五五”期间农业税负担。县根据上级指示,采取稳定税额,提高计税常产、降低税率,并再次调整县内各地区原执行税率的措施。同时对纳税单位在正常年景下,产稻区人均口粮440至460斤,人均收入50元以下;杂粮区人均口粮340斤至360斤,人均收入45元以下的免征农业税。另外,自1964年到1984年的20年间,县先后11次划出部分公社、大队归蒙城、颍上、淮南、利辛,又有淮南、怀远等部分公社大队划归我县,至使纳税地亩出现忽增忽减的现象。
至1985年,纳税地亩826413亩,计税常产29762万斤,计征税额1529.12万斤,减免184.12万斤,实征正税1344.66万斤,地方附加174.81万斤。
附:凤台县主要年份农业税征收概况表
凤台县主要年份农业税征收概况表
清时,开征丁税。丁分三则,上则征银5钱,中则征银3钱,下则征银2钱,全县年征银2246两7钱。至雍正十六年(1738年),把人丁税合并田赋征收。征收田赋的定额成熟田1572823.34亩,地1338454.41亩。田、地均分为上、中、下3等,中等田地1.5亩折上等1亩,下等田地2亩折合上等1亩。每亩征银1分8厘3毫,年共实征银14533两4钱。清末赋税项目更繁,有民田征丁税银、卫田银、水脚银、关需银等20余种。
民国4年(1915年),田赋改征银币,并开始征收附加税,有警备、教育、建设、自治、义教等10余种,农民所负担的附加税比赋还多。民国31年,田赋由征银币改折实物征收,以给军食。田赋及附加由中央政府支配。每亩年征小麦20斤,累计年征小麦26769080斤。民国33年,县、区、乡均组织土地陈报协会,协助田粮处逐村逐户陈报土地,调查土地等级。同年定为三等九级,即上上地、上中地、上下地;中上地、中中地、中下地;下上地、下中地、下下地。平均每亩年征小麦88斤,附加税平均每亩65斤,合计平均每亩年征小麦153斤。累计全县年征收小麦204783462斤。
农业税税率
1948年,凤台县农业税以征实物为主。以逐级分配任务的方法征收。1950年,实行累进税制。按实际产量人均121斤为起征点,分1至40个级,最低税率3%,最高40%。人均实产不足121斤者免征。1951年至1952年,调整为人均产量150斤为起征点,分1至24个等级,最低税率7%,最高30%。人均实产不足150斤者免征。
1958年,实行累进税制。按规定的常年产量,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平均税率为13.7%。1961年至1962年,税率下调,最低9%,最高11.1%。1963年,县平均税率11%。
1978年至1985年,稳定税额,提高计税单产,税率下调到5.1%。
农业税征收
1949年1月,凤台县解放。县政府实行逐级分配农业税征收任务,按耕地分等级计算到户的办法。即:基层以村为单位将全村耕地经民主评议后统一划框分等,以分配到村的农业税征收任务总数为依据,分别确定各等级耕地每亩负担农业税斤数。由农户自报本户所属各等级地亩数,即得分户分等级地亩资料。再把分等级地亩数分别乘以各等级地亩每亩负担斤数之积相加,遂计算出分户应交农业税斤数。
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发《新解放区农业税条例》,同年,省颁发农业税实施细则。按人均实产累进计征,全年一次计算到户,分午秋两次征收。同时,另征收占正税总额15%的地方附加。1951年,县基本完成土地改革,为使农民休养生息,除将农业税起征点下调外,免征地方附加。同时规定:佃户佃入方土地应征税额,减征二成;土改后新分土地每亩减征6斤;受灾欠收6成的免征;欠收5成以上的减征70%;欠收4成的减征50%;欠收两成不足4成的按成减征;不足两成的不减。1952年全年计税产量25093.75万斤,计征税额1083.25万斤,如数足征,无减免。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为了集资兴办地方事业,复征收占正税总额15%的地方附加,另征占正税总额的水利集资粮。当年征收两项附加粮125.74万斤。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颁布,累进税制遂废,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县根据全县各地农业生产水平确定地区差和税率,沿淮地区税率较高,但不超过常产的20%。当年计税产量33394万斤,计征税额4581万斤,依法减免1030万斤,实征正税3551万斤,地方附加835万斤。1959年,由于农村行政体制多变,严重欠收,农业税征收复又采取层层分配任务,逐级包干负责,午季预征,全年一次算帐的办法。依率计征已名存实亡。而当年征收税额3744万斤,地方附加1531万斤,为解放十年来之首。1960年经省批准将县部分公社划归淮南市管辖,全县纳税地亩减少395722亩。1961年至1962年,恢复依率计征。由于农业连年欠收,税率继续下调,同时计税常产下调为25915万斤,平均亩产172斤,但调后常产仍高于当年实产22.9%。1962年实征正税1203万斤。1963年以后,实行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按照省颁布的农业税收实施办法,对县内各地区原执行税率作适当调整,同时调整计税常产为20645万斤,平均亩产134斤,比1962年下降20.4%,当年计征税额2269万斤,减免1484万斤,实征正税786万斤。
1978年,调整“五五”期间农业税负担。县根据上级指示,采取稳定税额,提高计税常产、降低税率,并再次调整县内各地区原执行税率的措施。同时对纳税单位在正常年景下,产稻区人均口粮440至460斤,人均收入50元以下;杂粮区人均口粮340斤至360斤,人均收入45元以下的免征农业税。另外,自1964年到1984年的20年间,县先后11次划出部分公社、大队归蒙城、颍上、淮南、利辛,又有淮南、怀远等部分公社大队划归我县,至使纳税地亩出现忽增忽减的现象。
至1985年,纳税地亩826413亩,计税常产29762万斤,计征税额1529.12万斤,减免184.12万斤,实征正税1344.66万斤,地方附加174.81万斤。
附:凤台县主要年份农业税征收概况表
凤台县主要年份农业税征收概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