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民国31年(1942年),凤台县银行对商民贷款法币20万元,至民国35年增至30万元。民国36年因通货膨胀,折成实物全部收回。
1952年,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县人民银行始办商业贷款。重点是支持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发挥其商品流通主渠道作用。其次是合作商业和私营商业,借以弥补国营商业网点之不足。至1957年,余额达1469万元,占同期各项贷款余额总和的62%。1958年,在国民经济“大跃进”中只讲服务,不讲监督管理,推行“存贷合一、活存透支”的资金管理办法。由于违背经济规律,国营商业单位出现大量质次价高商品,滞销积压、赊销予付、霉变损坏等严重问题。经过5年时间的推销处理,到1965年,尚有待处理商品挂帐停息资金98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因机构精简,人员下放,贷款监督管理松驰,造成信贷资金被抽调挪用。其中信贷资金被用于计划外基建、职工借支、垫付各种费用等现象长达10年,金额达102万元。
1976年后,县银行恢复人员建制与管理职能。1977年,积极清收商业单位不合理占用的信贷资金204万元。1978年,县人民银行帮助商业部门开展清仓查库、清帐核资,收回外欠贷款167万元。1965年挂帐停息98万元的待处理商品,也分期处理结束。1979年,协助商业部门推销处理商品资金220万元。同年,对商业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贷款原则,加强贷款三查制度,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至1980年底,贷款余额达2433万元。
1981年,为加快农产品的商品化,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贷款重点是支持国营企业开展农副产品购销活动,同时拓宽工业品下乡渠道,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年末,贷款余额达4381万元,其中农副产品收购贷款2354万元,占贷款总额的54%。1983年,按国家政策规定,接管15个国营商业定额流动资金462.1万元。同时实行“存贷分户、逐笔核贷”的资金管理办法,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对部分国营商业在1980年前报废、削价的生产生活资料商品所损失的资金,按比例冲销有关商业单位贷款33.3627万元。按政策规定,放宽对个体商业贷款,以发挥其在商品流通中方便灵活的作用。到1985年底,全县商业流动资金贷款余额达6763万元,其中国营商业贷款6200万元,占91.68%;集体商业贷款332万元,占4.9%;个体商业贷款231万元,占3.42%。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