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民国时期,县内无农业贷款项目。1950年,县遭受水灾,县人民银行为帮助农民恢复生产,安定生活,委托供销社贷放大米60万公斤,折新人民币89万元。1951年至1952年,支持土地改革后的农民购买牛、农具、种子、肥料等,发放贷款104万元。1953年4月,全县小麦遭受霜灾,为支持农民生产自救,发放贷款155万元。1954年夏,全县遭受特大洪涝灾害,田园淹没、房屋倒塌,冬季又大雪成灾,发放农民重建家园与生活贷款266万元。1955至1957年,发放推行农业“三改”贷款725万元,为支持贫下中农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97万元。1958年农业合作化后,在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贷款方针下,相对减少农民个人贷款,增加农业合作社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费用、农具耕畜等贷款。同年11月,实现人民公社化后,开始办理农业机械贷款,用于购买耕作、排灌、农产品加工、运输等工具。此外,支持马店、顾桥、毛集年产值10万元的铁木农具厂3个,年产值12万元的水泥制品建材厂13个,年产千万块砖轮窑厂14个。至1970年,贷款余额达1675万元,其中农业机械贷款218万元,社办企业贷款379万元,社队生产费用贷款987.9万元,社员生活贷款90.2万元。
1971年后,遵照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的精神,为增加稳产高产农田面积,帮助兴建永幸新河、西淝河、茨淮新河水系机械排灌站15处、电力排灌站19处、电灌站18处,灌溉面积可达49.66万亩。为发展水产养殖事业,帮助兴建焦岗湖、城北湖、花家湖、姬沟湖渔业养殖基地4处,养殖面积达9.75万亩。至1980年,发放贷款372.4万元(此间豁免的贷款未算),年末贷款余额达931万元。
1958年至1980年间,由于层层分配贷款指标、盲目发放,违背了“有借有还”基本信用原则,混淆了银行贷款与国家的无偿支援和救济款的界限,造成49.3万余元的贷款难以收回。在贷款对象上,过分强调集体为主与阶级成分、政策条件,使一些本来能开展家庭养殖、编织、作坊等副业生产,以补收入不足的困难农民,因得不到贷款支持而陷入困境。在贷款回收工作上,不符合实际的公贷私还法,从农户收益分配或交售农产品款中扣收,违背了“谁借谁还”的信用常规,造成债务关系混乱。1980年后,随着农业生产体制变革,贷款重点转到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发展商品经济,开拓农工商综合经营上。贷款对象亦由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转为承包户、专业户、经济联合体与乡村企业。根据“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到1985年,县农行发放各项农业贷款1352万元。资金投放项目有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农机建材、造纸印刷、食品、服装、交通运输、商业服务、竹木加工等15项。其中发放给乡村企业118家229万元,种植养殖业978万元,发展少数民族经济贷款145万元。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