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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农业贷款豁免
1954年,为减轻农民在上年小麦遭受霜灾后的经济困难,对县内所发放的1953年底到期,未收回的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副业、渔业等14种贷款,进行清理,批准豁免63.2万元。
1962年,人民公社化后,贫下中农仍担负着土地入初级社的股份基金借款,为减轻贫下中农负担,经清理批准,豁免贫下中农合作基金贷款96.9万元。
1964年,针对三年“自然灾害”给社队和农民带来的困难,对1961年底到期而未收回的农业贷款,经过清理,银行贷款批准豁免999.1万元,其中社队贷款781.2万元;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批准豁免126.2万元。信用合作社豁免的贷款,除由信用合作社公积金弥补7万元外,由县人民银行拨款弥补119.2万元。此次豁免经过3次复查,于1971年上划核销。
1980年,农业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对1978年底前到期未收回的农业贷款,银行贷款769.4万元,经清理符合政策规定,批准核销40.2万元;农村信用社贷款108.8万元,经清理按政策规定批准核销9.1万元。信用社核销的贷款,由县银行拨款全部弥补,这次核销于1985年结束。到1985年底,全县对农业贷款曾进行4次清理,4次豁免核销,共豁免核销贷款1334.7万元。
1962年,人民公社化后,贫下中农仍担负着土地入初级社的股份基金借款,为减轻贫下中农负担,经清理批准,豁免贫下中农合作基金贷款96.9万元。
1964年,针对三年“自然灾害”给社队和农民带来的困难,对1961年底到期而未收回的农业贷款,经过清理,银行贷款批准豁免999.1万元,其中社队贷款781.2万元;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批准豁免126.2万元。信用合作社豁免的贷款,除由信用合作社公积金弥补7万元外,由县人民银行拨款弥补119.2万元。此次豁免经过3次复查,于1971年上划核销。
1980年,农业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对1978年底前到期未收回的农业贷款,银行贷款769.4万元,经清理符合政策规定,批准核销40.2万元;农村信用社贷款108.8万元,经清理按政策规定批准核销9.1万元。信用社核销的贷款,由县银行拨款全部弥补,这次核销于1985年结束。到1985年底,全县对农业贷款曾进行4次清理,4次豁免核销,共豁免核销贷款1334.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