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1954年,为减轻农民在上年小麦遭受霜灾后的经济困难,对县内所发放的1953年底到期,未收回的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副业、渔业等14种贷款,进行清理,批准豁免63.2万元。
1962年,人民公社化后,贫下中农仍担负着土地入初级社的股份基金借款,为减轻贫下中农负担,经清理批准,豁免贫下中农合作基金贷款96.9万元。
1964年,针对三年“自然灾害”给社队和农民带来的困难,对1961年底到期而未收回的农业贷款,经过清理,银行贷款批准豁免999.1万元,其中社队贷款781.2万元;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批准豁免126.2万元。信用合作社豁免的贷款,除由信用合作社公积金弥补7万元外,由县人民银行拨款弥补119.2万元。此次豁免经过3次复查,于1971年上划核销。
1980年,农业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对1978年底前到期未收回的农业贷款,银行贷款769.4万元,经清理符合政策规定,批准核销40.2万元;农村信用社贷款108.8万元,经清理按政策规定批准核销9.1万元。信用社核销的贷款,由县银行拨款全部弥补,这次核销于1985年结束。到1985年底,全县对农业贷款曾进行4次清理,4次豁免核销,共豁免核销贷款1334.7万元。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