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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价格
1960至1978年,绝大部分商品都是国家定价,企业定价是极为有限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经济体制的改革,物价管理权限逐步下放,企业定价权相应扩大,出现多种价格的管理形式:国家定价;浮动价格(国家定价,但有一定灵活度);企业定价,并逐步由国家定价向企业定价转移。到1992年,大部分商品价格都已实行了企业定价。
在1979年前,商业系统各公司、厂都配备了专职物价管理员。随着价格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权限扩大,物价管理任务加重。到1986年,一些公司成立了专门的物价管理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物价管理人员,形成了公司、商店、柜组三级物价管理网。
二、水价
建市初期,市民取用深层石灰岩地下水和浅层地表水。凡饮用水由石灰岩层提取的自来水,按每人每月0.10元收费;单位装的集体水龙头,按每只每月18.0元收费。1981年开始在相山地区开展以改造供水管道和安装水表计量收费为中心的综合治理工作。经市物价局批准,生活用水每吨0.11元,工业用水每吨0.20元,凡安装水表的均按水表量抄表收费。
1982年,市政府颁发了《淮北市供水管理章程》,市自来水公司制定了相应的抄表、收费管理制度。自1982年开始,凡有银行帐户的单位,采取无承付托收水费;产权属房管部门的,按总表计量收水费;对住楼房的按单元收水费;对市民居住集中的区域,自来水公司设立水费收交点,按月定点收水费。1982年经市政府批准,在生活用水中加收0.085元的能源附加费。至1992年底,生活用水为每吨0.195元,工业用水每吨为0.20元。
1984年以后,由于城市人口和供水时间不断增加,水费收入由1981年的34.24万元增加到1985年的78.89万元,增长23.04%。到1992年底,水费收入达291万元,是1981年8.5倍,是1976年的14.6倍。
三、煤气价格
1984年正式供气后,于1985年10月开始收取煤气费。市物价局定价为民用0.11元/立方米,工业用气0.2元/立方米,公共福利用气0.14元/立方米。1991年定价为民用0.15元/立方米、工业用气0.30元/立方米。
四、公共汽车票价格
自1962年开始运营以来,至1992年底,公司只出售零票,没有施行月票。1962至1974年,客票价格没有变动,平均每人0.018元/公里,0.05元起价进制,客票面值分别有5分、1角5分、2角、1元零5分,共21种。这些客票均在各线上出售,乘客上车须买一张票,可免费带领一名1.2米以下的儿童乘车。
1975年调整了客票价格,按人均0.024元/公里执行。1988年3月,取消了5分制,采取十进制,分站计价,实行了票价起价1角的票制改革。票价改革后,使各条路平均票价达到每人0.031元/公里。1990年,公交公司进行了票价整顿,本着“先市区后市郊,保市区调市郊”的原则,仍实行一角十进制,分站计价。市区线路为以相山为主,20公里范围;郊区线路为除市区线路以外的矿区线路。市区线路将每人0.0323元/公里调为每人0.038元/公里,提高幅度为17.64%。市郊线路采取低于长途运价,将每公里0.0296元调为每人0.04元/公里,提高幅度为41.89%。1992年10月20日起,公交票价实行2角起售,1角进制。市区线路票价由现行每人0.038元/公里,调整至每人0.048元/公里。郊区线路采取两段相加的办法计算,即把超出市区路段的票价由现行的每人0.042元/公里调为0.059元。1992年,市公共交通公司购置小公共汽车试运营后,自同年9月14日起,对小公共汽车试行指导价格,以5角起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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