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二节 优抚
一、节日慰问
建国后,对烈军属进行节日慰问已成为传统。50年代,每年春节和“八一”建军节,当地的党政军领导干部和基层干部,组成慰问团,分别到驻军部队看望干部战士,给烈军属拜年,并送去猪肉、粉丝等慰问品。召开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座谈会,组织军民联欢会,中、小学生敲锣打鼓给烈军属拜年,送“光荣匾”、慰问信,为烈军属做好事。
60—70年代,逢年过节时,除了给烈军属和驻军部队以物品慰问外,还派文艺工作者为驻军部队和烈军属进行慰问演出,举行军民联欢会。每年“八一”建军节,县委、县政府、县人民武装部、民政局等单位负责同志,分别对南京空军部队五河三铺靶场驻军,进行慰问。该驻军部队也派慰问团、电影放映队,来五河慰问军民。1979年“八一”建军节,全县组织万人慰问团,分别到驻军部队、烈军属家进行节日慰问。为烈军属,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送去年画5500张、慰问信1.5万份、给当地驻军部队送去纪念手册1000册。
70年代以后,节日慰问又增加了广播和电视慰问形式。本县服役的现役军人所在部队也派来慰问团,召开战士家长座谈会,向战士家长汇报子女在部队生活、学习、训练等情况,并细心听取战士家长的意见和要求,进一步密切了军民鱼水关系。县人民武装部也派专人到本县服役战士所在部队,进行回访慰问。建国后至1985年,本县先后召开优抚、拥军优属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会议9次。在此期间,刘集区、小圩区分别于1980年、1985年被评为全省拥军优属先进集体;天井乡农民陈振江、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干部郭茂利被评为全省拥军优属先进个人。
二、烈士追抚
建国初期,本县根据1950年12月内务部公布的关于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褒扬的三个条例规定,对追认的烈士家属,每户发给抚恤粮(又称安抚粮)100—150公斤。
1955年3月开始,执行国务院公布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标准》,改抚恤粮为抚恤金。1979年2月至5月份,民政部门抽调10余名干部,对本县在各个革命历史时期牺牲的烈士进行了全面普查核实。经过4个月的查证,本县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牺牲的烈士6人;抗日战争时期牲牺的烈士183人;解放战争时期牺牲的烈士461人;抗美援朝牺牲的烈士88人;共牺牲烈士738人。1985年统计,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因公牺牲被追认为烈士的26人,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烈士2人,总计全县在各个不同革命时期牺牲的烈士776人。
上述烈士除按规定给家属发了抚恤金外,并对248户烈属带给予定期抚恤补助费,平均每月每户补助费为22.8元。
不同时期的烈士抚恤标准见下各表:
1950年12月11日内务部公布抚恤标准
单位:公斤、粮食
1955年3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牺牲病故抚恤标准
单位:元
1980年元月4日国家公布的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
单位:元
三、烈士褒扬建国后,本县对革命烈士进行4次普查和核对工作。其中,1979年进行了4个月的全面普查,1985年再次查核。
为了追念革命先烈的功绩,对烈士坟墓进行了修整。其中有于圩子陵园式的烈士墓群。全县知姓名的烈士坟墓110座,均立了墓碑。其中朱顶区23座、双庙区35座、浍南区22座、沫河口区6座、小圩区19座、刘集区2座、城郊区3座。
每年清明节,民政部门,共青团、各中小学,组织青少年到所在地烈士墓进行祭扫活动为烈士敬献花圈、肃立默哀,以示悼念。
在抗美援朝和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烈士,地方政府均举行了追悼会,并按规定发给烈士家属抚恤金,帮助解决具体困难。
四、残废军人抚恤
建国初期至1954年以前,本县残废军人抚恤标准,是执行1950年12月内务部公布的《革命残废军人抚恤暂行条例》,按等级发给抚恤粮。1955年,残废人员抚恤标准由抚恤粮改为抚恤金。是年,由民政局、卫生局、县人武部、卫生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县评残委员会,对全县残废军人的等级重新评定,换发新证。在残废军人评定等级时,将原来三等残废人员分为甲、乙两级。是年,经过重新评定换发新证的残废军人为299人。其中,一等的7人,二等的23人,三等甲级的102人,三等乙级的167人。
1964年,进行第二次残废军人换证工作,除对个别残废军人的等级作了调整外,一般等级未动,只是换发了由内务部制发的“革命军人残废证”。
1973年,第三次核发了由省革命委员会制发的“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其残废军人的残废等级、人数及抚恤标准,基本未动。
1979年元月至5月底,对抚恤对象进行全面普查,其结果,全县革命残废军人为302人。其中,在乡的残废军人特等1名;一等因战的1名;二等因战的24名、因公的2名;二等乙因战的44名、因公的16名;三等甲因战的60名、因公的23名;三等乙因战的70名、因公的21名。在职残废军人,特等的1名;一等因战、因公的各1名;二等甲因战的5名;二等乙因战的7名,因公1名;三等甲因战的11名、因公6名;三等乙因战的6名、因公1名(其中工作人员8名,民警2名,民兵6人)。
1984—1985年,进行第四次残废军人换证工作。经过审查核对后,有376人重新换发了“残废军人证”。其中,一等残废军人7人;二等120人;三等249人。是年,本县残废军人抚恤标准提高,一等残废军人年残废金为498元;二等甲级年残废金为390元;二等乙级年残废金为296元;三等甲级年残废金为180元;三等乙级年残废金为140元。
1950年12月11日公布残废人员抚恤标准
单位:元
1955年公布残废人员抚恤标准
单位:元
五、群众优待
民国30年(1941年),淮北苏皖边区政府公布了《优待军属条例》。本县革命老区根据此“条例”,给予烈军属享受免除田赋缴纳、减免劳役、减免救国公粮及一切临时负担的优待。对缺乏劳力和无劳力的烈军属,组织人力畜力(义务代耕代收,每年不少于40天)。
1950—1955年,政府对烈军属、复员军人优待方法,仍以代耕代收为主。其间,全县代耕代收优待对象为2919户,代耕代收土地4.6万亩。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代耕代收改为优待劳动日(优待工分)。1965年,全县评定的优待对象1892户,优待劳动日6.95万个。1978年优待对象为1928户,优待劳动日8.77万个。将劳动日划为工分,根据工分数,参加生产队里的现金和物资分配。1979年7月31日,遵照民政部《关于发给部分优待对象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精神,对在乡的革命残废军人、特等、一等优待对象,每月每人增加5元价格补贴费;二等每月每人补贴3元;三等每月每人补贴2元。是年10月30日,又开始执行民政部和财政部下达的《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对优抚对象中的孤老残废人员发放定期补助费,其标准是:农村每人每月为6—10元,城镇每人每月为10—15元。
1980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制,优待工分改为优待金,由生产队从提留款中支付。是年,本县烈军属年优待金为269元,残废军人年优待金为112元,复员军人年优待金为120元,退伍军人优待金为134元,现役军人(指农业户口)年优待金为250—300元。现役军人的优待金存入银行,留待军人服役期满后,为退伍回乡安家使用。
六、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
1949—1956年,全县共接收转业、复员军人2684人。其中,排以上干部313人,技术人员33人,汽车驾驶员59人,医务人员41人,电话员48人。这一时期,复员军人多数自愿回乡务农,少数安排工作。1957—1965年,全县共接收1000余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凡农民出身家居农村的复员、退伍军人,均回乡务农。参军前原为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恢复其工作。入伍时为在校学生,退伍后准其入学。入伍时为城镇无固定职业的居民,劳动部门给予登记,优先安置。1965年复员、退伍军人154名,安置在城镇工作的22人,其余人员全部回乡参加农业生产。
1978年,全县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731人,安置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35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2人,复工复职的9人,其余人员全部安置到农村。1980年,接收退伍军人395名,安置在县城工作的38人,其余人员(农业户口)全部安置到原地务农。
1950—1980年,全县累计接收复员、退伍军人8385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占80%,其中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为658人,月支补助总额为5503元。
1982年接收复员、退伍军人392人,其中城镇兵82人,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的10人。
1985年,全县复员、退伍军人397名,其中城镇兵87人,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的21人,是年,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给予适当安排。
建国后,对烈军属进行节日慰问已成为传统。50年代,每年春节和“八一”建军节,当地的党政军领导干部和基层干部,组成慰问团,分别到驻军部队看望干部战士,给烈军属拜年,并送去猪肉、粉丝等慰问品。召开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座谈会,组织军民联欢会,中、小学生敲锣打鼓给烈军属拜年,送“光荣匾”、慰问信,为烈军属做好事。
60—70年代,逢年过节时,除了给烈军属和驻军部队以物品慰问外,还派文艺工作者为驻军部队和烈军属进行慰问演出,举行军民联欢会。每年“八一”建军节,县委、县政府、县人民武装部、民政局等单位负责同志,分别对南京空军部队五河三铺靶场驻军,进行慰问。该驻军部队也派慰问团、电影放映队,来五河慰问军民。1979年“八一”建军节,全县组织万人慰问团,分别到驻军部队、烈军属家进行节日慰问。为烈军属,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送去年画5500张、慰问信1.5万份、给当地驻军部队送去纪念手册1000册。
70年代以后,节日慰问又增加了广播和电视慰问形式。本县服役的现役军人所在部队也派来慰问团,召开战士家长座谈会,向战士家长汇报子女在部队生活、学习、训练等情况,并细心听取战士家长的意见和要求,进一步密切了军民鱼水关系。县人民武装部也派专人到本县服役战士所在部队,进行回访慰问。建国后至1985年,本县先后召开优抚、拥军优属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会议9次。在此期间,刘集区、小圩区分别于1980年、1985年被评为全省拥军优属先进集体;天井乡农民陈振江、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干部郭茂利被评为全省拥军优属先进个人。
二、烈士追抚
建国初期,本县根据1950年12月内务部公布的关于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褒扬的三个条例规定,对追认的烈士家属,每户发给抚恤粮(又称安抚粮)100—150公斤。
1955年3月开始,执行国务院公布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标准》,改抚恤粮为抚恤金。1979年2月至5月份,民政部门抽调10余名干部,对本县在各个革命历史时期牺牲的烈士进行了全面普查核实。经过4个月的查证,本县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牺牲的烈士6人;抗日战争时期牲牺的烈士183人;解放战争时期牺牲的烈士461人;抗美援朝牺牲的烈士88人;共牺牲烈士738人。1985年统计,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因公牺牲被追认为烈士的26人,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烈士2人,总计全县在各个不同革命时期牺牲的烈士776人。
上述烈士除按规定给家属发了抚恤金外,并对248户烈属带给予定期抚恤补助费,平均每月每户补助费为22.8元。
不同时期的烈士抚恤标准见下各表:
1950年12月11日内务部公布抚恤标准
单位:公斤、粮食
1955年3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牺牲病故抚恤标准
单位:元
1980年元月4日国家公布的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
单位:元
三、烈士褒扬建国后,本县对革命烈士进行4次普查和核对工作。其中,1979年进行了4个月的全面普查,1985年再次查核。
为了追念革命先烈的功绩,对烈士坟墓进行了修整。其中有于圩子陵园式的烈士墓群。全县知姓名的烈士坟墓110座,均立了墓碑。其中朱顶区23座、双庙区35座、浍南区22座、沫河口区6座、小圩区19座、刘集区2座、城郊区3座。
每年清明节,民政部门,共青团、各中小学,组织青少年到所在地烈士墓进行祭扫活动为烈士敬献花圈、肃立默哀,以示悼念。
在抗美援朝和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烈士,地方政府均举行了追悼会,并按规定发给烈士家属抚恤金,帮助解决具体困难。
四、残废军人抚恤
建国初期至1954年以前,本县残废军人抚恤标准,是执行1950年12月内务部公布的《革命残废军人抚恤暂行条例》,按等级发给抚恤粮。1955年,残废人员抚恤标准由抚恤粮改为抚恤金。是年,由民政局、卫生局、县人武部、卫生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县评残委员会,对全县残废军人的等级重新评定,换发新证。在残废军人评定等级时,将原来三等残废人员分为甲、乙两级。是年,经过重新评定换发新证的残废军人为299人。其中,一等的7人,二等的23人,三等甲级的102人,三等乙级的167人。
1964年,进行第二次残废军人换证工作,除对个别残废军人的等级作了调整外,一般等级未动,只是换发了由内务部制发的“革命军人残废证”。
1973年,第三次核发了由省革命委员会制发的“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其残废军人的残废等级、人数及抚恤标准,基本未动。
1979年元月至5月底,对抚恤对象进行全面普查,其结果,全县革命残废军人为302人。其中,在乡的残废军人特等1名;一等因战的1名;二等因战的24名、因公的2名;二等乙因战的44名、因公的16名;三等甲因战的60名、因公的23名;三等乙因战的70名、因公的21名。在职残废军人,特等的1名;一等因战、因公的各1名;二等甲因战的5名;二等乙因战的7名,因公1名;三等甲因战的11名、因公6名;三等乙因战的6名、因公1名(其中工作人员8名,民警2名,民兵6人)。
1984—1985年,进行第四次残废军人换证工作。经过审查核对后,有376人重新换发了“残废军人证”。其中,一等残废军人7人;二等120人;三等249人。是年,本县残废军人抚恤标准提高,一等残废军人年残废金为498元;二等甲级年残废金为390元;二等乙级年残废金为296元;三等甲级年残废金为180元;三等乙级年残废金为140元。
1950年12月11日公布残废人员抚恤标准
单位:元
1955年公布残废人员抚恤标准
单位:元
五、群众优待
民国30年(1941年),淮北苏皖边区政府公布了《优待军属条例》。本县革命老区根据此“条例”,给予烈军属享受免除田赋缴纳、减免劳役、减免救国公粮及一切临时负担的优待。对缺乏劳力和无劳力的烈军属,组织人力畜力(义务代耕代收,每年不少于40天)。
1950—1955年,政府对烈军属、复员军人优待方法,仍以代耕代收为主。其间,全县代耕代收优待对象为2919户,代耕代收土地4.6万亩。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代耕代收改为优待劳动日(优待工分)。1965年,全县评定的优待对象1892户,优待劳动日6.95万个。1978年优待对象为1928户,优待劳动日8.77万个。将劳动日划为工分,根据工分数,参加生产队里的现金和物资分配。1979年7月31日,遵照民政部《关于发给部分优待对象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精神,对在乡的革命残废军人、特等、一等优待对象,每月每人增加5元价格补贴费;二等每月每人补贴3元;三等每月每人补贴2元。是年10月30日,又开始执行民政部和财政部下达的《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对优抚对象中的孤老残废人员发放定期补助费,其标准是:农村每人每月为6—10元,城镇每人每月为10—15元。
1980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制,优待工分改为优待金,由生产队从提留款中支付。是年,本县烈军属年优待金为269元,残废军人年优待金为112元,复员军人年优待金为120元,退伍军人优待金为134元,现役军人(指农业户口)年优待金为250—300元。现役军人的优待金存入银行,留待军人服役期满后,为退伍回乡安家使用。
六、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
1949—1956年,全县共接收转业、复员军人2684人。其中,排以上干部313人,技术人员33人,汽车驾驶员59人,医务人员41人,电话员48人。这一时期,复员军人多数自愿回乡务农,少数安排工作。1957—1965年,全县共接收1000余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凡农民出身家居农村的复员、退伍军人,均回乡务农。参军前原为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恢复其工作。入伍时为在校学生,退伍后准其入学。入伍时为城镇无固定职业的居民,劳动部门给予登记,优先安置。1965年复员、退伍军人154名,安置在城镇工作的22人,其余人员全部回乡参加农业生产。
1978年,全县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731人,安置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35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2人,复工复职的9人,其余人员全部安置到农村。1980年,接收退伍军人395名,安置在县城工作的38人,其余人员(农业户口)全部安置到原地务农。
1950—1980年,全县累计接收复员、退伍军人8385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占80%,其中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为658人,月支补助总额为5503元。
1982年接收复员、退伍军人392人,其中城镇兵82人,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的10人。
1985年,全县复员、退伍军人397名,其中城镇兵87人,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的21人,是年,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给予适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