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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登记
清末,《商人通例》等法令条规规定自由发展实业为合法。民国17年(1928)起,宿城工商各业的承转注册由宿县政府建设科主办。25年建设科开始办理工商业登记,当时宿城共登记商业314家。
建国后,宿城市人民政府对宿城工商业户作初步调查。1951年和1953年,先后进行两次登记。后一次计登记私营工商业530户,资本总数4856万元(旧币)。在调查登记中,首先对资本数额大、营业范围较广的重点户(如成记布店、复祥布店、德丰恒布庄)作为典型,然后对一般工商业户进行调查登记。1955年,再次全面登记,除登记资本总额、营业范围外,对从业人员的家庭人口和生活情况也进行了登记。1961年,宿城登记在案的有铁木、修配、小五金等7个行业手工业集体厂(组)25个,工人1830人。1963年,对全城个体商贩和个体手工业者进行一次清理登记。有个体手工业者307户,435人,其中有证者225户,317人;无证者82户,118人。经过整顿,将这些个体户组成3个合作社,吸收78人;组成4个生产小组,吸收37人;保留单干182人;取缔49户。个体无证商贩1193人,经过整顿发给484人临时商贩证,准予营业。“文化大革命”后期,宿城计有登记发证的社会服务组95个、镇办工厂(组)22个、街道办工厂(组)18个、饭店15个、旅社5个、浴池1个、理发室4个、屠宰小组1个。
宿州市建置以来,根据解放思想、放宽政策、适当发展的原则,发放了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全市工商企业逐年有所增加。1982年发营业执照507户,其中工业129户,饮食业62户,服务业82户,交通运输业15户,建筑业20户,商业198户,外贸业1户,另有各行业分支机构340个。1984年底,全市有工商企业627户,其中国营123户,集体504户,另有分支机构501个。
1985年,全面核发了国营和集体工商业执照。全市共有国营工商企业127户,集体工商企业745户。乡镇办工商企业92户,部队办工商企业3户,学校办工商企业6户。
1979年以来,逐步落实了中国共产党的有关政策,“文化大革命”期间下放的城镇居民返城,原来的个体工商业户陆续重操旧业。在发展国营与集体经济的同时,也适当地发展了个体工商业,1980年批准发照467户,1981年发照743户,1982年发照617户,1983年发照1198户,1984年发照120户,到1985年底累计全市发照个体工商业户为3250户。发照的做法是:到每个摊位核对资金、人员、户口,符合条件的就地换发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
1981年,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成立了“个体商贩委员会”,实行地点、人员、价格、经营范围四固定。1983年6月,成立了“宿州市个体劳动者协会”,下属6个分会,会员1077户。
二、市场管理
市场整顿
建国前,宿城市场贸易以粮食、牲畜为大宗。粮食贸易市场主要集中于西关、北关。牲畜贸易市场多在西关、东关。其他农副产品贸易多在城隍庙、木牌坊、准提庵、南门外。
建国后,宿城市人民政府恢复并发展了集市贸易。首先规定市中心区的花墙子(原体育场旧址)为中心市场,另外在木牌坊、西关秦巷口、东关联络街、南关大桥南十字路口、北门内龙饲巷口及道东商场等处,辟为蔬菜、肉类、家禽、蛋品、豆制品、干鲜果品市场。1951年在城隍庙北又修建了一个商场。市工商科、公安局、税务所、工商联等单位联合组成“宿城市摊贩管理委员会”,加强对摊贩管理,全城所有商贩一律集中在规定的市场内营业。
1977年7月,宿县城关镇革命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所规定蔬菜、瓜果、水产家禽、肉类蛋品等副食品,限在城隍庙、花墙巷、木牌坊、联络街、准提庵门前、道东商场、南关旅社西7个点出售。
1985年未工商企业登记发照情况

续表

1979年,按照“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要求对全市农贸市场进行了统一规划调整,在城区和郊区分别建立了农副产品、小百货、自行车、耕畜、猪羊等12个市场。对影响交通的联络街家具市场、淮海路农副产品市场、道东商场的粮油、耕畜市场等均进行了迁移,并投资3万多元,分别在城隍庙市场、西关牲畜交易所、道东人民商场建成了售货长廊36间,共350平方米。1982年又投资2.2万元,新建塑料棚570平方米,搬迁了竹木家具、自行车、道口农贸3个市场,把中山街辟为“商业一条街”。进入市场经营的除本地商户外,还有河南、山东等5省25个县、市的商户。据1984年统计,全年农贸市场成交额达1780万元。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商业也不断发展,原来的市场少、面积小、摊点拥挤、交通阻塞的矛盾,越来越尖锐突出。1985年,采取单位集资和郊区乡村提供支持的办法,在南关(地区人民医院南)和雪枫路、顺河路、东关沱河闸新建和扩建了农贸市场,均用石棉瓦或玻璃钢瓦搭盖了防雨棚,在南关还新建了4330平方米的门面店堂,搬迁了淮海中路南端菜市场,从而整顿了市容,方便了客户,促进了商业的繁荣。1985年,全年农副产品市场成交额达3812万元,较1984年增长114%。
商品质量管理
清末、民初,官府对工商企业的经营不能实行有效的管理,伪劣商品充斥市场。民国中期,宿城几家较大工商企业如德丰恒布庄、恒隆和豫泰生糖食南货店等为了竞争,在商会的监督下,曾注意到质量问题。一般工商企业,仍然唯利是图。汪伪时期,汉奸特务和地痞恶棍任意敲诈勒索,商会失去作用。抗战胜利后,市场无人管理,极度混乱。
建国以后,人民政府对市场进行了整顿。一方面宣传人民政府的工商业政策,一方面检查处理存在的问题。1950年,董玉隆乘当年遭受水灾急需补种晚秋作物之机,从内蒙古、河北等地贩运出芽率很低的荞麦种,并往种籽里掺假加水,高价出售,获取暴利1.75亿元(旧币)。董玉隆用非法所得在大隅口建楼房1座,受到了严厉制裁,成了宿城轰动一时的“荞麦楼”事件。1952年2月,开展“五反”运动①,广大群众纷纷检举①“五反”运动内容见大事记。揭发不法工商业者的不法行为。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共收到检举材料4241件,对核查后确有不法行为的工商业者,有的给予经济惩罚,有的给予法律制裁。宿县城关区(镇)时期,工商管理部门曾先后多次对市场出售的各种商品进行检查。在三年严重自然灾害和十年动乱期间,质量管理受到一定的影响。1979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加强市场全面管理的同时,特别加强对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克斤扣两、缺尺少寸等奸商作风的检查和惩处。1985年,共查处缺尺少秤情况350起,掺杂兑假的41起,还查处了大批假、冒、伪、劣商品,其中冒牌香烟3100条,劣质酒500瓶,假药1.2万盒,变质带菌肉食800多斤,进口旧服装2000多件,假磁头清洗剂1000多瓶,假元茴3700斤,假电热毯60条,冒牌自行车1215部,假铜、假铝63吨。对查获的假药、假烟,进口旧服装等物品,先后3次在道东商场、小隅口、二中操场等处当众焚烧。为了扩大教育面,提高群众对假、冒、伪、劣商品的识别能力,还举办了伪、劣商品展览,时间一月有余,参观者达1.3万人次。
打击投机倒把
建国初期,大量的资金及物资掌握在私商手里。有的投机倒把,有的囤积居奇。为了保障人民的生活和市场的正常秩序,宿城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光华贸易公司”,主要经营粮食购销,针对当时地方水灾严重,市场缺粮,就从东北大量调运玉米、高梁投放市场,以平稳粮价。奸商王同宣哄抬粮价,非法牟取暴利2亿元(旧币),受到了制裁。1950年,一部分私商非法贩运国民党军队溃败时遗抛的大量军用电话线,宿城骤然出现50多家专门收购电线的摊贩,当即由公安局、工商科、工商联共同采取措施,明确规定不得私自收购贩卖。在查缉中发现私商在油桶、肉筐、水果篓中夹带电话线共1500多斤,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商贩分别给予罚款、拘留或逮捕法办的处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宿县城关镇革委会,设立了“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在管理市场工作中,起到了一些作用。但是,由于当时“左”的思潮泛滥,也错打错处理了一些正当经营者。甚至有的以打击投机倒把为名,乘机巧取豪夺,违法乱纪,亦得到及时制止和处理。
1980年以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严格执行政策,对于真正属于投机倒把的非法活动,坚决予以制裁。到1985年底,共查获各种投机倒把案件2413起,其中有4起倒卖汽车和1起转销冒牌自行车1215部的严重案件。对于这些投机倒把分子,有的给以经济制裁(共罚款、没收现金17.55万元),有的给以法律惩处。工商部门禁止迷信品、金银、历史文物、废旧有色金属等上市买卖。对荒诞淫秽的书刊和录音录像等,则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查处。
三、合同管理
1969年以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管理仅限于调解和仲裁。1970年至1977年,实行计划管理,对农产品采取统购、派购、选购3种形式,对工业品采取统购包销、计划收购、选购3种形式。这实际上是一条渠道,独家经营,生产消费脱节。1978年和1979年,国务院先后发布的〔78〕178号和〔79〕102号文件指出,对工业同商业、商业同农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不同商业部门之间实行合同制,工商部门要实行鉴证管理。1982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鉴证经济合同140份,金额220万元。其中农商合同44份,金额44万元;工商合同96份,金额176万元。1983年,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通知》,在企业中广为宣传,提高了经济合同的履行率。全市共管理合同204份,金额1442万元;履行合同161份,金额1286.3万元;其中鉴证合同64份,金额1303.2万元。
198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市成立了“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了“经济合同咨询处”。本年共管理各类经济合同258份,金额1285.5万元,其中鉴证合同72份,金额1085.6万元;协助外地代管合同50份,金额62.9万元。
1985年,为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采用宣传车、宣传画、幻灯、讲座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合同法》,同时还印发宣传材料2600份,举办专题报告会12场。本年共管理经济合同50555份,金额达37.88亿元,已履行30510份,金额21.46亿元,履约率60.3%。
四、商标注册
1978年以前,宿城工业产品没有注册。1979年后,工业发展较快,新产品不断增加,销路日益扩展,产品注册工作也随之逐渐迫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商标注册的有关规定,接受各企业单位商标注册的申请,并按法定程序报批。截至1985年,共注册商标13件。
商标注册情况

附市工商局处理违反商标使用权的案例
孔某某,男,37岁,宿州市道东办事处桥西村农民。孔于1981年至1983年期间,以城东供销经理部名义,先后多次从天津购得正、副、次品自行车零部件若干批,组装成“燕山牌”自行车700辆、“红旗牌”自行车619辆、“飞鸽牌”自行车518辆、“麒麟牌”自行车20辆、“永久牌”自行车10辆、杂件配装的自行车392辆,总计2259辆。孔在天津购买假商标,贴印在这些组装的自行车上,冒充名牌正品出售。用代购的方式转销给徐州、天长、濉溪及宿州市的十几个单位和个人,计售“飞鸽牌”470辆、“红旗牌”80辆、“麒麟牌”20辆。1983年6月在市工商局对上述案件进行调查期间,孔又伙同吴庆林从天津买来无牌自行车400辆进行组装,贴印“飞鸽牌”假商标,销售到徐州、五河及宿州市等处。
孔某某上述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使用权。除在其他方面给以处罚外,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孔处以罚款2000元,并行文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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