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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志愿兵复员安置
1950年6月起,安徽大部分市、县结合当时中心任务安置复员军人。仅阜阳、五河、霍邱等26县和淮南矿区因灾情严重,推迟至1951年后进行。至1952年底,全省共接收复员军人60765人,其中安置在城镇机关、厂矿8%,从事手工业生产2.5%,从事工商业1.2%,做工2%,读书0.3%,安置在农村生产86%。1952年至1953年,省民政厅共拨款44亿元,为灾区缺房的回乡军人6882人修建房屋7779间,占两年回乡军人总数10.25%。
1955年,全省共接收复员建设军人59663人,其中49763人安置农村生产,政府补助耕畜3948头,农具15980件,入社股金51478元,使95%以上回乡复员建设军人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
同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提出归口包干,统一安排的安置办法。同年10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城市有就业条件的复员建设军人和农村确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或专门技术,政治可靠的复员建设军人,按以下办法安置:1.回原单位工作;2.原属私营企业,现已停业或改组者,按行业归口原则安置;3.回原校继续学习;4.参军时无专门行业者,按在部队工作性质及现在才能,分配相应单位工作。如部队工作性质无法划分行业,则按本人政治、文化、身体等条件,安排适当行业就业。各机关、各企业事业单位需要人员,应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优先吸收复员建设军人。
1956年,省人民委员会先后组织3次全省复员安置大检查,其中6月份一次检查,即从省直有关部门、省军区政治部等11个单位抽调36名干部组成检查团,由民政厅桂俊亭厅长率领,分赴蚌埠、东流、当涂、濉溪等9个市、县重点检查。另有5个专署31个县、市共抽调干部290人,组成44个检查组,检查57个乡、镇,142个机关、学校、厂矿。是年,具有就业条件的复员建设军人6517名被分配到厂矿、机关、学校工作,占全年接收人数28.2%。1956年,全省城乡共有5925名转业建设军人被评为市、县积极分子,233人被评为省积极分子,20人被推选出席全国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建设军人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代表大会。
同年1至11月,寿县、怀远、嘉山、泗县、灵璧、定远等县部分回乡复员军人,因当地安置部门掌握留城条件不严、地方灾情严重,不安心农业生产,来省上访,要求外出做工;部分复员军人外流南京、北京、西安等地。7至11月份,到北京上访达362人次。次年春,省委要求各地贯彻“凡家在农村的复员军人,一定要安置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方针,并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把复员军人的问题解决在乡、社。此后,外流和上访现象渐少。
从1950年到1958年,全省共接收复员军人224344人,其中安置在农村198448人,占总数88.5%;安置在城镇25896人,占总数11.5%。共发放补助款400余万元,帮助复员军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复员军人被选为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各种模范、各级人民代表和乡、社干部57000余人。
二、义务兵退伍安置
[正常安置]
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改志愿兵役制为义务兵役制。195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要求按“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安置。当时安徽新建、扩建一批企业,人员缺额较大,当年安置城镇退伍军人1194人,占总数5.6%。安置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20110人,占总数94.4%。
1958年至1960年,回到安徽的退伍军人,不论原籍何地,均由省安置办公室直接接收分配。在此期间,全省共接收退伍军人25124人,其中分配城市企事业单位22792人,占总数90.72%;分配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仅2332人,占总数9.28%。另调3793名当年回乡退伍军人及其家属到广东湛江和海南岛支援国营农场建设。
1962至1964年,根据国务院“压缩城市人口,精减职工和支援农业生产”的方针,1958年以后从农村到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作,然后入伍的义务兵,基本上都安置原籍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凡家居城市,符合复工、复职、复学条件者,均帮助复工、复职、复学或安排其他工作;参军前无固定职业者,大都安排在服务性行业、生产自救单位或国营农、牧、林、渔场(简称农林四场)工作。少数一时难以安置或因病生活有困难者,政府给予救济。1965年,家居农村原系国家正式职工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均复工、复职。
“文化大革命”初期,安置工作一度中断。1968年继续按“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分别在城市和农村安置。1970年,省革委会决定,当年回乡的退伍军人,不论家居农村或城镇,均以专署、市为单位,统一接收分配到工业部门或其他重点建设单位。当年全省共接收退伍军人35486人,其中安置城镇厂矿34131人,占总数96.2%;回农村仅1355人,占总数3.8%。
1971年后,部分农村退伍军人与1970年农村退伍军人安置相比,纷纷要求另行安排。各地安置部门及时疏导,加强思想教育;市、县、区、社大都派出干部登门慰问,并解决实际困难,这部分退伍军人思想渐趋安定。
其时,驻皖部分中央部属企业和重点工矿部门仍需补充技术工人。从1971年起,省安置办公室每年均从已在农村安置的复退军人中选调部分复员干部和各类技术兵到城市工矿企业工作,至1979年,共选调7000余人。
1980年12月,省政府、省军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农村退伍军人回乡口粮,由所在生产队按社员留粮标准分配。所在生产队粮食如已分完,由当地粮食部门从农村统销粮指标中按每人每月30斤成品粮供应到接上新粮为止。烧柴由所在生产队统筹供应。实行包产到户的社队,按同等劳力分给包产田或青苗地。青苗补偿和耕牛、农具、种子、肥料等问题由所在大队、生产队合理解决。无房者可采取“自筹、群帮、公助”办法帮助建房。次年,全省接收安置农村退伍军人45500人,省政府拨发建房木材2400立方米,建房费24万元。在此期间,宣城、宿松、枞阳、岳西、绩溪、宁国、肥东、定远、舒城、金寨、界首、淮北、安庆等市、县部分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的农村退伍军人,先后到市、县上访,要求进城就业。各地党政领导除亲自教育、疏导外,并发动社队干部及上访人员家属、亲友帮助说服劝阻,同时切实解决应该解决的实际困难。
安徽省1986年至1989年帮助回乡生产退伍军人解决困难情况见表5—3—1。
安徽省帮助回乡生产退伍军人解决困难情况表
表5—3—1(1986—1989年)

1981年至1983年,省安置领导小组逐步完善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办法,由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进而根据生产需要统一分配与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相结合。1983年起,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原则改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区别对待。即:曾在部队立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各种荣誉称号和超期服役的城镇退伍兵,在条件允许下,尽量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安排工作。被判刑(过失罪除外),劳教和开除军籍、除名的城镇退伍兵,不作为退伍义务兵分配工作。无正当理由要求中途退伍以及服役不满1年者,不安排工作;超过1年者,安排到集体单位。不服从组织分配、超过半年不去接收单位报到上班者,不再安排工作。凡是城镇户口迁入农村集镇占用农村征兵名额入伍或自行转入农村社队入伍者,退伍后均不在城镇安排工作,仍按“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原则办理。
1985年12月,为缓解部份城镇任务重、安置难的问题,省政府同意由省安置办公室、省劳动局与有关地、市协商,就近调剂部分退伍军人跨地、市安排。
198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规定,1985年7月1日以后退伍分配当工人的义务兵,其最初工资应不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工人的标准工资。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者,可按原工资提高一级。
自1986年以来,城镇兵安置比例逐年上升,至1989年,需安置的城镇退伍兵占当年退伍兵总数55%,使本来已感困难的城镇安置工作压力更大。为此,从1989年春季征兵开始,全省实行《商品粮户口应征公民入伍安置登记卡》(简称《安置卡》)制度。义务兵退伍后,凭《安置卡》安置。无《安置卡》者,退伍兵只保留城镇户口,不安排工作。同年5月15日,省政府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发布《安徽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
从1986年到1989年,全省共接收安置退伍军人106224人,其中安置农村生产48348人,占总数46%;安置机关、企业57876人,占总数54%。在机关、企业安置的退伍义务兵,有5322人为巢湖、宣城、六安、宿县、阜阳等地区调到马鞍山、淮南、淮北、铜陵等工业城市或铁路系统安置,其中1596人荣立二等功以上。另有498名未服满现役的城镇退伍兵被退回原部队或取消分配资格。
[特殊安置]
1958年起,安徽各级政府对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酌情给予不定期补助,并由所在社队照顾分工分业。
1973年,从农村入伍的城镇下放知识青年(以下简称知青)退伍后不愿回原社队,其中部分人流回城镇。同年8月,省安置领导小组决定,当年退伍的城镇下放知青,采取4种办法分别处理:1.自愿回原下放社队者,安置部门协同社队妥善安置。2.回原社队有困难者,安置到靠近家庭所在市、县国营农林四场生产。3.本人愿到煤矿下井当工人应允其所请。4.个别家庭或本人有特殊困难者,就近安排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1975年后,改为安排到父母所在城镇集体单位。过去己安置原下放社队的知青退伍军人,由有关部门从招工、升学中逐步解决。1978年后,城镇下放知青退伍兵与城镇退伍军人同等安置到下放前所在城镇全民所有制单位。1979年、合肥、铜陵、淮北、泗县、宣城、寿县、霍邱、宿县、南陵、阜阳、亳县、肥西、金寨、六安等市、县部分已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城镇下放知青退伍兵,因企业经营不佳,生活困难,多次到省上访,要求重新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当时全省类似情况的知青退伍兵计7000余人,如重新安排,将引起连锁反应,经省革委会决定,已安排者不作变动,尽量说服教育,同时要求各地区主管部门主动关心,并帮助集体单位发展生产,改善职工生活。
1979年6月,省安置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退伍病残战士亦按‘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原则安置”的指示,规定退伍伤病残战士安置办法如下:1.特、一等残废军人仍由政府供养终身。不便回乡安置者,由省荣军教养院接收入院休养。愿意回家休养者,由当地政府帮助安置,享受在乡特、一等残废军人抚恤、护理费和各项待遇;2.家居城镇的二、三等残废军人,凡能坚持工作者,均优先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工作者,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保证基本生活;3.家居农村的二、三等残废军人,仍回原籍农村安置。1980年12月,省政府、省军区规定,病残人员应由社队及所在企事业单位适当安排。生活确有困难者,社队应给予劳动工分优待。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的退伍军人,所在社队应给予定期补助。当年,滁县、徽州2地区和霍山、肥西、灵璧、宣城、郎溪、广德、东至、五河、濉溪9县共接收回乡残废军人1332人,其中照顾安排到社队企业633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277人。
1980年起,省安置办公室将家居农村退伍军人中的烈士子女和老红军子女照顾安排到全民所有制或大集体企业当工人。从农村入伍的受冤假错案株连的子女、原城镇下放居民收回落户的子女、服役期间全家户口转为非农业的子女,以及军龄达8年、配偶在城镇工作的老技术兵和农村退伍女兵,均照顾安排或允许在城镇落户,按待业知青看待。1984年11月,省安置办公室规定,1980年后作为正常退伍处理已回农村安置和以后退伍的停飞学员,均照顾在城镇安排工作。
1984年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家居农村的二、三等残废军人退伍后,除不能坚持工作外,均安排在城镇企事业单位。至1989年,全省共接收农村入伍的二、三等残废军人1408人,在城镇安排工作1310人。
1985年5月,对越自卫还击战牺牲烈士的兄弟、姐妹接枪入伍的退伍兵,照顾安排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当工人。
1988年,根据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对部队作提前退役处理的义务兵,按不同情况分别照顾安置: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役以及患精神病经治疗半年未愈;因部队缩减编制员额退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退役;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调出部队者,均予照顾安排。至于家居城镇,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者;入伍前有犯罪行为或严重错误,明显不符合《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规定》者;入伍后因过失罪被判有期徒刑,或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考验期满者及劳教期满者;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者,由原征集地安置部门按收,交由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家居城镇、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者,可给予落户,由街道办事处接收,安置部门不负责安排工作。
三、志愿兵转业安置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改单纯的义务兵役制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部分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可以改为志愿兵,在部队服役15至20年。志愿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称为转业。1983年2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当年秋后,安徽开始接收安置第一批转业志愿兵。
志愿兵退役后,均由原籍县(市)或配偶所在地政府根据其专业特长,安排到技术对口的工作岗位,并根据其军龄长短确定工资级别,即满8年、不满15年的定3级工,满15年、不满20年的定4级工,20年以上的定5级工。
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兵役法》,将志愿兵服役年限改为13至17年。志愿兵安置原则不变。
从1978年至1989年,全省共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10428人。
四、复员干部安置
自新中国成立至1968年,退出现役的部队干部,除极少数不适合转业或自愿要求复员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外,一般均由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接收安排到机关、企事业单位。
1969年,安徽接收一批退出现役作复员处理的部队干部,亦按“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原则安置。从城镇入伍者,回原籍城镇当工人;从农村入伍者,回原籍农村生产。
1971年,省安置办公室对配偶在城镇企事业单位工作或持有残废证的农村复员干部均安排工作。1972年改为,1954年以前入伍的志愿兵复员干部统一安排工作,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入伍的复员干部,则回农村参加生产,政府在农村招收人员时,如本人条件符合可优先招收。1974年,从农村入伍的复员干部配偶是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或县属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本人具有10年以上军龄或在部队担任连级以上职务者,可安置在其配偶所在市、县或原籍市、县工作。有随军家属的复员干部,回农村安置确有困难,可照顾在城镇安排工作。当年,全省安置复员干部指标仍有较大余额,省安置办公室乃对1973年已在农村安置具有上述条件的100余名复员干部重新安排工作,并从1973年以后回到农村,35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复员干部中,挑选235人到蚌埠铁路枢纽站和省物资储备局工作。1975年,对具有15年以上军龄已安置农村的复员干部也照顾安排到其配偶所在市、县或原籍市、县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同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退出现役的军队干部办理转业手续。至此,累计全省接收军队复员干部11350人,除极少数作复员处理外,均先后安排工作。
1978年,300多名1969年以后从部队大专院校毕业的学生皆由工人转为干部。
1980年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将1969年至1975年复员、符合转业条件的干部改办转业手续,恢复行政级别,享受干部待遇,全省计13807人。
1989年,公安、民政、劳动、人事等6部规定,部队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凡作复员处理者,从城镇入伍的安置办法为:1.由县(市)政府分配适当工作;2.入伍前是厂矿、企事业单位职工,回原单位复工;3.在原籍分配工作确有困难者,可自谋职业;4.配偶在中等以下城市(镇)工作者,可安置到配偶所在地。从农村入伍的安置办法为:1.家庭确有特殊困难者,可到配偶所在地安置;2.当地如有条件可在乡镇企业安排;3.乡镇企业无法安排者,可按规定划给责任田(山)、自留地(山)或承包生产经营项目。
安徽省年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情况表
表5—3—2(1950—1989年)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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