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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房地产管理
1951年成立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下设长官、宋集、滑集、老集、杨桥、姜寨6个分会,管理公房地产。1952年县城民主改革,没收和接收官僚、地主房屋7300间,8.76万平方米,其中县城公房3900间,4.68万平方米。1958年对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私改房1420间,按照出租费的20%付给原房主定息。“文化大革命”期间,下迁户房屋收归公有240间。“文化大革命”以后,包括私房改造部分通过落实政策,先后退给原房主408间。集镇原有公房6400间,到1985年除杨桥集仍有18间,余均出卖给所在地居民。1950年以后新建房屋56万平方米。对公房的管理实行“以房养房”,所收房租费用以修缮房屋,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按照房屋质量,每平方米每月按0.03~0.06元收费。从1955年干部职工实行工资制以后收房租费,月工资不足30元的免收。1980年以后,行政、企事业单位人员增多,出现住房紧张局面。1985年用于职工宿舍投资155万元,是1978年的22.14倍。建房标准档次渐高,所建职工宿舍大都是三室一厅、二室一厅带厨房和卫生间的大、中、小单元的套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转向服务开发,开始兴建商品房和由职工集资建房。1985年有公房630.7万平方米,其中由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直管公房3.2万平方米,尚有党政、企事业职工326户租赁民房,年支出房租费32.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