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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待业人员登记1975年开始,淮南、淮北、蚌埠、安庆、铜陵等省辖市以及阜阳、肥东等县,先后成立社会劳动力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城镇社会劳动力的审查、登记、发证工作;并根据经济建设需要,安排待业人员从事生产劳动。1979年以后,各地先后成立劳动服务公司,开始承担社会劳动力管理和安置待业人员的工作。
1983年1月起,各地劳动服务公司根据劳动人事部《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对城镇待业人员开始进行普查登记。登记对象是城镇户口、男年满16~50周岁,女年满16~45周岁,吃商品粮的无业人员。但下列人员不办理登记:年满16周岁以上但不要求就业的待业青年;在校学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证的小集体企业职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证的个体商贩或其他劳动者;尚在从事临时工作的人员。上述人员如离开原从事的岗位转为待业人员时,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或区劳动服务公司提出申请,劳动服务公司审查后,办理登记并发给待业登记卡。同时对登记人员建立档案,介绍和组织他们就业。已办理登记的待业人员,如招工、升学、参军、参加集体企业、安排做临时工作或从事个体经营劳动后,到原登记发卡单位注销登记。
1986年7月,国务院和省颁布劳动制度改革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后,全省开始办理国营企业辞退职工待业登记并发给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地、市劳动服务公司设立待业职工保险科,县劳动服务公司配备专职干部,负责待业职工的登记、管理和帮助再就业工作。登记对象是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企业辞退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上述职工离开企业后,持企业发给的有关证明、证件和工资待遇凭证,到户口所在地、市、县劳动服务公司申请,经审查符合待业职工登记规定的,办理登记,并发给登记证。待业职工持证领取待业补助费。到1990年底,全省共办理城镇待业人员登记177.92万人次,办理待业职工登记5487人次。
城镇待业人员的管理,由户口所在地的区、镇、街道或父母所在单位的劳动服务公司负责,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开展就业前培训,按照“三结合”就业方针,有计划地帮助和指导就业。1988年5月,省劳动局对待业职工再就业管理发出通知,要求按照“三结合”就业方针,鼓励待业职工到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乡镇企业工作,或者自谋职业;在劳务市场活动中,允许企业挑选招用适合本单位生产需要的待业职工,也允许待业职工自找接收单位,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在社会招工时,对待业职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到1990年,全省待业职工重新就业的有2935人,占待业职工总数的53.49%。
二、组织劳务输出
1985年,省劳动局决定在蚌埠、淮南两市进行劳务市场建设试点,开发劳动力资源,组织劳务输出。到1987年,铜陵、马鞍山等市也相继建立劳务市场。劳务市场的活动内容主要是:为企、事业单位和求职人员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组织退休工人特别是退休技术工人支援企业生产;帮助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组织技术工人交流,引进外地技术工人;为专业不对口的人才调整工作;为企业提供劳动力;为城市居民介绍家庭教师和保姆等家庭服务人员;为求职人员牵线搭桥,组织供需见面,办理介绍就业手续等。同时,还有组织的开展农村劳动力输出。蚌埠、马鞍山等市分别举办人才交流服务现场会。参加会议的有企事业单位、城镇待业青年,农村劳动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企业富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在交流会上,组织供需见面,做到双向选择,企业可以吸收生产需要的人员,求职者也可以找到比较满意的工作。到1987年底,蚌埠等市通过劳务市场安置城乡劳动力1.43万人。
1987年后,一些县也相继开办了劳务市场,劳务输出活动逐步开展起来。仅1988年统计,宣城、宿县、安庆、巢湖、六安、阜阳、滁县等地区及肥东、肥西、长丰三县的劳务输出共计78.69万人次。其中:输往国外的240人,占输出总数的0.03%;输往省外的57.09万人,占72.55%;输往省内其他市、县的20.01万人,占25.42%;市、县内部交流的1.57万人,占2%。1989、1990年没有具体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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