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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销 售
1953年12月,国家对粮油实行统销政策,严禁私商经销粮油。粮油统销是指农村缺粮供应和城镇口粮供应及饮食业、食品工业的需粮供应等。
农村粮食销售主要对象是:因灾缺粮队(户),长年缺粮队(户)、蔬菜队、渔业队、国营农场缺粮和退伍军人等其它缺粮。粮食销售的形式有四种:(1)统销:县府按照《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和对各类缺粮对象供应具体规定,供应农村口粮、种子、饲料。(2)回销:指在粮食征购期间,由于在工作中掌握政策不准、社员口粮达不到标准,或者起购点高而多购造成缺粮现象的。(3)借销:在一个粮食年度之内,还衡量不出来全年是余是缺,政府把一部分粮食作价给暂时缺粮的非统销对象的生产队,借销坚持有借有还的原则。(4)议销:国家在统销之外的粮食,通过议价并稍有利润的原则销售出去。对因灾缺粮的,区别情况多缺多销,少缺少销;因购了过头粮缺粮的,采取回销办法,返还农民,返还后仍缺粮的,按照口粮标准,核实供应。1972年,国家规定粮食起购点,在同一生产队内不能又购又销,有效的制止了“购过头粮”现象的发生。同年,粮食部门开展为农民代储业务,在丰收年,农民把暂时用不着的粮食储存在国家粮仓,以备荒年食用。另外,从1963年起,国家对农村出售棉花、生猪、薄荷油等农副产品的集体或个人实行奖励成品粮政策;还对县投资兴办的水利工程、筑路工程供应民工补贴粮,每人每天补贴成品粮0.25公斤至0.75公斤。
城镇粮油供应太和县自1954年实行粮油统购统销时,即对城镇非农业人口实行粮油定量供应。1958年8月国务院发布“市镇粮食供应暂行命令”和“市镇粮食供应暂行办法”,开始实行“以人分等定量”供应办法:对市民和随干家属每人每月供应成品粮13.5公斤;对干部、职工在县城的每人每月15公斤;在农村的每人每月16公斤;中学以上在校学生每人每月17公斤;工人每人每月20—30公斤;儿童:1—2周岁6公斤;3—4周岁7公斤;5—6周岁8公斤;7—8周岁9公斤;9—10周岁10公斤;10周岁以上13.5公斤。此种定量标准,在执行中比较稳定,直至1985年基本未动。供应办法:粮食部门依据工种、劳动强度、年龄大小不同,即实际需粮量确定供应数额、经反复试验切合实际公布实行,对工商行业(饭店、食堂、食品厂等)和其它用粮(会议、基建、夜餐等)按单位计划安排供应。由粮食部门按单位或居民户核发供应证,凭证按月按量销售,并建立档案,严格管理,做到既保证供应,又严格控制销量。提倡节约用粮、爱粮惜粮,计划内的节余归己,透支不补。至于城镇居民,干部、职工、农民、学生、因公因事外出,凭所在单位证明,持粮本或售粮发票,兑换粮票,凭粮票可到食堂就餐、购买食品、糕点等。1960—1961年,由于天灾人祸,入库粮食减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减少口粮0.5公斤,干部、职工1公斤,生活艰苦,一度不得不以瓜菜代食。1962年后,供应标准逐步恢复。1970年,随着粮食生产水平的提高,调整供应标准,高的调低,低的调高,使供应标准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始终坚持计划供应、定量分配的原则。
对城镇人口的食油供应,亦采取“以人定量,分月核供”的办法。五十年代,每人每月0.25公斤;六十至七十年代初,每人每月2两,以后改为0.25公斤;回民加倍。并加供节日(元旦、春节、国庆节)油每人0.5公斤。对饮食业用油采取随粮供应办法,每百斤面粉供应食油3公斤;对糕点业,油炸业随粮,每百斤成品粮供应食油10公斤;其他用油按专项指标,核准分季供应,供应的品种多为麻油、菜籽油。1960年至1985年,全县共计供应食油6177吨,年均供应237.6吨。
太和县部分年度销售粮食数
太和县部分年度销售油脂数
太和县部分年度粮食系统资金、工资、费用、盈亏情况表
附:票证管理
太和县从1955年开始发放粮油票。县局和各区站都有专职票管员;负责兑换回收管理工作,按照省粮食厅“票证管理规定”和1978年颁发的“票证管理实施细则”,做到收入两条线,发放合理,严格控制,回笼及时。粮票发放对象:国家职工,市镇居民、农村社员出差、探亲、治病、学生外地上学、各种会议,外地参观,学习,购糕点等所需粮票。凭工作单位、居委会,人民公社(乡)证明信,持购粮证或售粮发票到所在粮站进行兑换。省内粮票由区粮站发放,全国通用粮票,1964年以前由县局业务股发放,以后由区粮站发放。本县发放的有全国通用粮票;安徽省粮票,油票及奖励粮票等种类。1978年以前按总人口15— 20%控制发放,1978年后按总定量的20%控制。回笼办法:基本上都属于售粮收回,营业员把收回的粮油票按照包扎规定上缴区粮站,做到日清月结,票帐相符,安全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