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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商品是国家重要的特殊商品,国家为了确保军需民食,缩小工农差别,对计划内供应粮油,购销价格倒挂,是国家计划亏损单位。其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是由中央或省决定,县以下是认真执行和加强管理。为了有利于市场稳定,安定人民生活,在逐步提高粮油收购价格的同时,采取稳定销价的政策。1962年至1964年销价低于购价。1965年国家把销价与购价拉平,对非农业人口实行粮差补助。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从1979年起,提高粮油收购价格,平均提高20%,在此基础上对超购部分再加价50%,为了不影响非农业人口生活水平,粮油销售价格一律不动。
认真执行粮油价格政策,是粮食部门一项重要工作。粮油价格分收购价和销售价两类。收购价有统购价、超购价、议购价三种;销售价有统销价、议售价和调拨价三种。粮油收购是“以质论价”,即好粮好价、劣粮劣价的政策;销售是“以质划等,分等定价”的政策。对收购的粮油水份以不超过该品种规定水份的1%为最大限度;粮食杂质不得超过1.5%,油料不得超过3%。在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价格大权归中央,中央统一领导和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从县局到各基层站,均成立有价格管理组织,配备专人管理,县局除“文化大革命”中期外,每年午秋两季都组织评价员,进行培训,学习价格政策,熟练评价技术,到1985年计培训评价员960多人次,各粮站配有粮油检查仪器,制定粮油价格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调价及时登记,不错调,漏调、早调、迟调,坚持定期(每年午秋)和不定期的自查互查制度,列入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常抓不懈,正确执行粮油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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