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二节 税 务
一、农业税
民国初,沿用清制,把土地分成上、中、下三等,每等又分上、中、下三级,按等级计征田赋,折收银两,民间称“封银子”。民国31年(1942年),改征粮食,县设田赋管理处。
1947年县境解放地区改称农业税,折征粮食,农民称“公粮”。实行累进带加成征收制,即对农民自种田按地亩分午秋两季征收;对出租土地按分租比例由主佃分担。
1950年至1957年实行累进税制,正税按累进税率计征,地方附加按正税总额15%征收。减免有两种:一是社会减免。省控制本县减免指标5%,减免对象主要是天灾人祸、革命军人家属、烈士家属、农村残废军人、老、弱、孤寡、病残,生产生活困难者,经民主评议,调查核实,报经乡级政府批准后给予减征或免征。二是灾害减免,即因遭受自然灾害而歉收的减免。按照“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轻不减,特重全免”的原则给予减征或免征。减免标准是:歉收2成以上不到3成的减征税额的20%;歉收3成以上不到4成的减征30%;歉收4成以上不到5成的减征40%;歉收5成以上不到6成的减征60%;歉收6成以上不到7成的减征80%;歉收7成以上全免;歉收2成以下者不减征。
1952年查田定产,根据地势、水利和土质、劳力不同,核定常年产量,以常产为基数,计算征收。勤于耕作者,增产不加征,怠于耕作者,少产不减征。1954年初,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普遍建立,将以户为负担单位改为以社为负担单位,按人均常产多少,依照24级累进税率计征,同时改变灾减标准为:歉收6成以上全免;歉收5成以上不到6成的减征7成;歉收4成以上不到5成的减征5成;歉收3成以上不到4成的歉收几成减几成。1956年再次修改灾减标准为:歉收不达3成的歉收几成减几成;歉收3成以上不到4成的减征4.5成,歉收4成以上不足5成的减征6成;歉收5成以上者全免。
1958年改.壤爸疲葱小耙缆始普鳌⒁婪趺猓霾辉鏊啊钡母旱U摺J悄辏费粜惺鸸娑ㄌ拖厮奥饰13%,计算到户、组、初级社、高级社征收;对个体户加征1~5成,直至达到原负担额为止。这年再一次修订灾减政策,执行标准是:歉收6成以上的免征;歉收5成不到6成的减征7成;歉收4成不到5成的减征5成;歉收3成不到4成的减征3.5成;歉收2成不到3成的减征2成;歉收不到2成的不减征。此标准延续执行到1985年没有变动。
1959年至1962年,农业经营管理体制常有变动,农业生产起浮较大,调整计税常产,实行包产量,层层分配的征收办法。1963年确立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体制趋于稳定,实行以生产队为纳税单位,依照比例、税率、按常产计征。1979年又改行起征点办法,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口粮水稻区200公斤、杂粮区150公斤为起征点,达不到起征点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在起征点以上的生产队因纳粮而使人均口粮下降到起征点以下的,酌情减征。
1981年,由征实物(粮食)改为“实物计算,定价折款征收”办法。按每公斤公粮0.27元计价,粮食部门征收后,款交财政部门。1985年又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即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每公斤0.37元折收代金。
为举办地方公益事业,除少数年份外,均随同正税征收地方附加税,征收的比例,1958年以前为15%,1961年以后为13%。1954年至1958年还征收占正税14%的水利集资粮,五年共计征收5865吨,用于兴修农田水利事业。
太和县部份年度农业税征收情况表
太和县1951~1985年农业税减免数
二、工商税
民国初期,税捐多沿用清末旧制。元年(1912年)县设第二科,负责税收工作。民国3年起逐渐开征的有6种税。
烟酒牌照税民国3年(1914年)8月省颁《安徽烟酒特许牌照税办法》,规定有4张烟刨与月产酒1吨以上者年纳税40元,贩卖烟酒者年纳税甲等16元、乙等8元、丙等4元。
契税沿清制,民国6年(1917年)起征,买契价银1元税6分;典契价银1元税3分,年比额银6000元。民国30年(1941年)3月省修正契税章程,将税率改为买契价8%,另征印花税4分。
印花税民国10年(1921年),县设印花税票分销处,每月上交银80元。
牙贴税沿清制。民国12年(1923年)省定年比额银2660元,同年定屠宰税年比额银5370元。民国29年(1940年)省府公布《屠宰税征收章程》划归地方收入,由县府督同财委会征收,并调高税率,牛每头6元(50公斤以下之小牛减半);猪每头1.6元(25公斤以下之小猪减半),羊不分大小每只4角。民国31年(1942年),又改为从价征收,牛6%;猪5%;羊4%,不得带征任何附加,绝对不许包征。
牲畜税沿清制,民国12年(1923年),省定年比额银7140元。
卷烟营业凭证税民国13年(1924年)起征,无定额,年上解银2000元。
民国22年(1933年),县成立财务委员会,负责稽核预算及保管财物,后“经征处”成立,财委纯属监督机构。民国26年,入库税款1.35万元。民国28年(1939年),乡保人员改为“有给职,费无源”,省定征“住户捐”,年户捐0.元,最高不得超过年收入总额8%,贫户免征。是年入库税款2.43万元,其中契税5786元、营业税1684元,烟酒牌照税811元、牲畜税3066元、屠宰税2461元、牙贴税3258元、普通营业税7243元。民国31年(1942年)8月改为自治户捐,民国33年停征。
民国29年(1940年),县成立产销税管理所,次年3月改设税务局,4月成立税捐征收处,统一征收各项自治税捐。是年省把屠宰、牲畜、买卖证照三税拨归县有,同时增开行为取缔税、市房捐税,正式规定县为一级地方财政,县始有独立财源。
1947年,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政府在解放区沿用民国税制,开征的有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等。1948年豫皖苏行政公署颁布《豫皖苏区新区征税暂行条例》,以“薄税广收、不苛不扰、宁漏勿苛”为方针,减少税目,降低税率,从发展生产,沟通贸易中增加税收。1949年5月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制定货物税、营业税、牙贴税等四税暂行条例,以前的征税条例废止。
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纲要》,建立全国统一新税制。《纲要》规定工商税征收14种。太和开征的有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7种。3月,根据《纲要》规定,对农民留作自用的烟叶、土糖、自制自用的土烟丝、自织自用的土布、自产自用的竹木、免纳货物税;对小型工商户、资本额不足20元,月销售额不足90元和服务性行业不足60元者,免征牌照税;对小手工业按税额给予10~40%的减征照额;机关和个人自用的车船,免征牌照税,此外还有定期、定额和特殊的减免照顾。
1958年进行税制改革,把原对生产流通领域实行的多种税多次征收的复杂税制,简化为一种税,分一次或两次征收;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在工业环节和商业零售环节各征一道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经过这次改革,工商税还有9种,太和开征的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6种。
1972年再次改革税制,合并税种。把原征收的工商统一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盐税合并为一种工商税。保留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但基本上停征。改革后国营企业只征收一种工商税,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非企业单位和个人。
1979年以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社会经济结构多种成分并存。1983年实行利改税,税种扩大到29个。太和开征的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奖金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集市贸易税10种。至1985年没有变动。
太和县部份年度工商税收情况表
太和县1973—1985年度工商各税减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