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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安置
1950年,县、区相继成立复员委员会,乡和行政村成立安置小组。1952年,县区安置机构改称转业建设委员会。1979年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1984年和1985年,连续被省、地区评为安置工作先进单位。
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义务兵退伍安置从农村入伍者,退伍后安置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量其才能,安排农村基层工作。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尽力予以解决。1980年,全县接收农村退伍军人951人,安排109人担任基层干部,46人加入社队企业,给22个单身汉建房64间。从城镇入伍者,退伍后安置城镇就业。入伍前系城镇户口的学生,安置复学,职工,复职复工。超期服役和立功受奖者,优先安置,有技术专长者,对口安置。在服役期犯罪判刑、被开除军籍,或退伍后等待分配期间犯罪判刑者,刑满后不再作为退伍义务兵分配工作,按待业青年对待。无正当理由不安心服役,本人坚决要求退伍,而被作为中途退伍处理者,服役不满一年,按待业青年对待;超过一年,在优先安排服满现役的退伍义务兵之后,酌情安排。
志愿兵复员安置尽量按其专业技术分配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安置后的工资级别,按地方工资改革后的有关规定办理。间或因全民所有制单位安置确有困难,而安置在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原从农村入伍的义务兵,转为志愿兵后退出现役,回乡参加生产者,适当增加安家费,解决其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历年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情况如下表:
太和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情况统计表
(1949年—1985年)
注:1955年以后按新币计算。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安置去向根据本人意愿。1969年至1985年,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包括职工)7人,4人定居农村,3人安置城镇。生活待遇如工资、补贴费和住房等,一律遵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按职级别切实执行。政治上享受在职同级干部阅读文件、参加会议、担任荣誉职等待遇。行动不便者,重要文件派专人送阅。民政局院内建有老干部活动室、休息室、阅览室,置图书、报刊、棋类等以供娱乐、休息、学习,配有专职服务员。节日组织慰问,邀请联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