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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国时期
县内商品价格早晚不同,有时一日几变。民国17年(1928年),市场用银元,黄豆每元1.1斗。民国20年(1931年),黄水泛滥,粮价暴涨,小麦、大米每元0.35斗,黄豆每元0.5斗。民国24年(1935年),粮价陡降,小麦、黄豆、大米每元3.3斗。民国33年(1944年),盐比油贵,12月24日,食油每50公斤53元;食盐每50公斤60元,12月25日,涨价为150元。《民国志》载:民国28年(1939年),城关市场,用银元计算,小麦每斗(15公斤)0.45元,黄豆每斗0.40元。稻每斗0.50元。当时的地主、资本家控制粮食等重要物资,哄抬市价,牟取暴利,国民政府不加管理。
二、建国后
机构沿革建国初期,颍上县未设物价机构。1953年,物价工作由工商科代管,以后由市场管理委员会管理。1957年,县经济计划委员会设专职干部管理物价。1962年4月,县成立物价委员会,与计划委员会合署办公。1984年9月,县物价局正式成立,下设物价检查所。
物价分管权限国务院的有关部、委、局和省的有关厅、局,地区的有关主管局和县,共分四级管理,属那一级管理的价格,由那一级调整,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变动。调整的内容包括物价制定、收费标准、差率制定。物价部门主要管理全局性的价格调整及地方产品价格制定和物价方针的贯彻执行,其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1986年以后,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规定,各部门对主要商品价格调整、收费标准的变动,均应由物价部门联合下文方为有效。
定价办法县地方工业品价格,按照所需的原、辅助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附加工资、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上缴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内容核定出厂价。附加工资凡实行劳保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占生产工人工资额的13%,集体所有制企业占工资额的11%,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占工资额的40~60%。另一种方法,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占生产总成本的8~10%。产品出厂价加运杂费和进销差价为批发价,批发价加批零差价为市场零售价。商业系统购进的商品价格,各种商品从工业品二级站以调拨价购进,加上规定的地区差率,制定县内的批发价;供应零售企业,再加规定的批零差率为市场零售价格;对供销合作社的供货,以转批部分的30%,倒扣4%优待供销合作社。
供销合作社定价:
(1)工业品入库后,加上运杂费制定仓库批发价,加规定的批零差率为市场零售价。
(2)农副产品价格,进价加运杂费再加10%的购销差率为市场销售价。
(3)农业用的化肥价格,1983年以前,按不赚不赔的原则定价。市场开放搞活以后,因货源不足,议价购进较多,定价原则是保本微利(不得超过10%)。
其他部门的商品定价,按照规定凡应报物价部门定价的,报物价局审批,其他均根据各自业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不同规定进行定价。
价格调整建国后,国家制定“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政策,以市场调节为主,计划调节为辅,平抑物价,理顺工农业产品比价关系。1953年以后,对粮、油、棉实行统购统销,改为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限制自由市场交易,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合理的调整和制定工业品和农副产品购销价格,逐步缩小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对人民生活必需的粮、油、盐、煤炭价格基本不动。至1988年,粮食购销价格仍为倒挂,如计划内建设面粉销售价格每公斤0.39元,而小麦收购价每公斤0.3792元。1964年,提高粮食销售价格,从4月份起,对干部、职工和城镇市民每人每月粮差补助0.50元。1979年,又提高18种副食品价格,职工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元。猪肉价格放开后,县内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肉食补贴1元。1987年,物价提高,每个职工每月又补助“菜篮子费”10元。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小麦:1952年,50公斤为8.43元;1958年,为9.2元;1979年,为16.70元。夏粮上市平均提高幅度20%超购部分,再加价50%。皮棉,1953年每50公斤为77.76元,1957年为118元,1979年为138.1元。1980年新棉上市,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提高10%,超购部分加价30%,标准皮棉每50公斤由138.25元调为153.10元。1983年,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放开三类小商品价格报告的通知》精神,安徽省560种三类小商品3批放开,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其中:小百货类129种,文化用品类94种,针棉织品类65种,五金类41种,交电类60种,小食品类11种,日用杂品类95种,小药品类70种。1984年,提高柴油价格,每吨批发价由425元,调为525元;火柴每小盒2分调为3分,12月25日执行。为便于检查,政府重申所有企业经营的商品要一律明码标价。1985年,国务院(85)35号文件规定,粮食统购改为合同订购,同时调整粮、油购销价格。同年4月,在全省范围内放开生猪收购价格,提高煤炭产品价格。1986年,省体制改革办公室、物价局、商业厅以商政字(86)186号文件通知,对22个试点县的工业消费品内部调拨、批发价格彻底打破固定供应区划,固定对象、固定倒扣作价的老规定,改为按进价加合理运杂费、经营费用和利润作价的办法。除国家定价的石油、食糖、食盐、彩电外,其余工业消费品由企业按批发、零售不同对象自行协商定价,零售价还规定上浮20%,下浮不限,对试点县可适当放宽。1987年,除省规定560种类外,小商品价格已下放,对国家管理的一、二类工业品也大幅度下放。如此上万种价格下放,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物价部门失控。至1988年9月,省政府明传电报对原186号文件停止执行,市场涨价开始收敛,部门价格已逐步下跌。这一年稻谷、花生仁(果)、棉籽和部分药品价格,按照省物价局通知作了适当提高。1988年,省物价局通知,省内产肥皂零售价,颍上县300克的每条由0.56元,调为0.76元;火柴每小盒由0.04元,调为0.06元。5月,地产碳氨,农村每吨销售由260元调为300元。木材价格也进行调高。合肥产18英寸的黄山彩电,每台零售价由1330元,上浮为1670元,外加2.5%或3%的地区差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88)278文件通知,凡有行政性、事业性非商品收费项目的一切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军队、学校、街道等部门,都必须领取省印发的非商品《收费许可证》,不领证而收费的为非法,对乱收费现象进行控制。颍上认真执行这一通知。城关的白砂糖零售由0.5公斤0.81元,调为1.21元;红砂糖由0.71元,调为1.11元。生活照明电价格和棉花购销价格也适当提高。
颍上县部分年份工业品零售价格统计表
表60单位:元

颍上县部分年份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统计表
表61单位:元

颍上县部分年份主要商品价格统计表
表62单位:元


颍上县部分年份主要农产品交换工业品比价表
表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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