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二节 人口构成
一、民族
建国前,本县境内居住的民族,除汉族、回族外,其他民族情况不详。建国后,1953年人口普查,汉族824765人,回族919人,蒙古族1人,维吾尔族3人,壮族未被发现。1964年人口普查,汉族906848人,回族778人,蒙古族1人,藏族1人,壮族10人,另有未识别的民族4人。1982年人口普查时,本县共居住10个民族,其中:汉族1255031人,回族936人,蒙古族2人,藏族3人,维吾尔族14人,壮族11人,满族3人,朝鲜族6人,彝族1人,土家族8人。汉族居绝大多数,占全县总人口的99.92%;少数民族共984人,占O.08%。在少数民族中,回族居多数,其他几个民族都是因婚姻和工作等关系而移居本县的。少数民族的由来和分布状况如下:
回族清代乾、嘉年间从寿县迁来本县,最早定居于丁集。现有936人,分布于6个镇和37个乡,而以挥手、枣树、罗集、丁集、罗管和毛坦厂为聚居点,并在挥手新沟建立了民族联合村。
壮族源于广西。抗日战争时,国民党桂系军人罗维长系壮族人,与双桥吴克玉结婚后留居本县,衍为壮族。现有11人,散居于洞阳、石堰、西河口及龙门冲等地。
维吾尔族现有14人,散居于苏埠、陆集和同兴寺等地,多系新疆维族妇女婚姻而随夫移入的。始来者丽莎罕,新疆墨玉县人,随夫王玉瑶从建设兵团回乡,定居于苏埠园艺场。
满族来自辽宁。现有3人,均为女性,散居于陆集、毛坦厂和龙门冲。先来的陈国华,系复员军人翁维铎之妻,随夫回乡定居于陆集。
藏族现有3人,散居于火星和韩摆渡两乡。先来者董秀珍,西藏曲水县人,因与军人赵宗国结婚而随夫定居于韩摆渡乡。
土家族湖南大庸人潘必双,从部队转业后安置于我县食品厂。全家8口人,均为土家族。
朝鲜族现有6人,散居于城西、新塘、左大桥及东河口等处。先来者金淑,吉林人,与军人夏正桂相爱,夏复员后,接金淑来东河口定居。
蒙古族现有2人,散居于高皇和固镇。先来者高瑞华,内蒙古伊克昭盟鄂托克前旗人,1952年随夫陈怀玉定居于本县。
彝族陈明珠,云南昆明人。1946年与国民党军官戴丙寅结婚。解放后随夫来六安,定居于陶洪集。
二、年龄
第三次人口普查时,全县零岁婴儿21464人,占总人口的1.71%;1~6岁学龄前儿童133901人,占10.6%;7~14岁少年290420人,占23.1%;15~25岁青年261504人,占20.8%;18~22岁男性兵源53612人,占4.2%;15~45岁育龄妇女291859人,占23.2%;男15~59岁、女16~54岁劳动年龄人口675082人,占53.7%;男60、女55岁以上老年人口98541人,占7.8%。少年系数35%,老年系数为5.55%。人口寿命,女性高于男性。80岁以上高龄人口4045人,90岁以上110人,百岁以上1人。孙岗区许小河乡黄堰村老人宣渐珍,女性,汉族,农民,不识字,生育子女13人,普查时105岁,为本县唯一的百岁老人。
三、职业
第三次人口普查结果,在业人口686298人(不包括县直机关在六安市的户口),占全县总人口的54.6%。其中从事农、林、牧业的人口为626904人;矿业及木材采运业的人口为137人;电力、煤气、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的人口为87人;地质勘探和普查工作的人口为17人;建筑业人口为1993人;交通、运输、邮电业的人口为1430人;制造业人口为26249人;商业、饮食服务业、物资供应及仓储业的人口为12444人;住宅管理、公用事业和居民服务业的人口为1739人;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的人口为1817人;教育、文化艺术事业的人口为10165人;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的人口为17人;金融保险业的人口为596人;国家机关、政党和群众团体干部为2517人;其他行业的人口为186人。依此归类,1982年全县从事第一产业(即农、林、牧、渔)的人口占在业人口总数的91%;从事第二产业(即制造、建筑、矿业)的人口占在业人口的4%;从事第三产业(即交通运输、商业、饮食业、文教卫生公用事业)的人口占在业人口总数的5%。
全县人口年龄结构表(1982年7月1日)
四、文化程度
民国35年,全县596758人,其中受过高等教育的768人,中等教育的4518。人,初等教育的32213人,读过私塾的43176人,实际受过各类教育的共80675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3.5%。
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全县907642人,其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1578人,高中文化程度的8636人,初中文化程度的32676人,小学文化程度的164060,受过大、中、小学教育的共206950人,占全县总人口的22.8%。
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全县1256007人,其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726人,高中文化程度的25269人,初中文化程度的153580人,小学文化程度的412039人。受过大、中、小学教育的人数合计591614人,占全县总人口的47.1%。与1964年人口普查数字相比较,除大学文化程度的人数因划出城关镇而相应减少外,其余均有提高。每1000人中,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5人上升到20人,初中文化程度的由29人上升到122人,小学文化程度的由171人上升到328人,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数占全县总人口的比例由62.6%下降为42.5%。
五、婚姻家庭
旧社会,本县盛行封建婚姻制度,男女婚配由父母包办,本身不能自主。婚配方式,平民百姓多为一夫一妻,富贵之家则有一夫多妻的。寡妇再嫁视为非法,买卖婚姻视为合法。娃娃亲、亲换亲、亲上亲、童养媳以及逼婚、抢亲等陋习,普遍存在。
“五四”运动冲击了封建婚姻制度。民国10年,六安爆发了反对县知事骆通贪脏枉法维护逼婚的“驱骆”运动,震撼全县。民国16年,国共合作的六安县政府宣布实行婚姻自主。民国21年,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作出了关于婚姻问题的决议案,宣布废除一切强迫婚姻,男女享有离婚、结婚之完全自由权,本县苏区积极贯彻执行。
建国后,本县自1950年始,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后,贯彻执行经过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且动员广泛的社会力量,反对包办婚姻,提倡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反对男尊女卑,提倡男女平等,家庭民主;反对早婚,提倡晚婚;严禁重婚,实行一夫一妻;支持男女青年向残存的封建婚姻陋习作斗争。
1982年,全县的婚姻家庭状况为:家庭户281482户,平均每户4.42人。家庭户规模:1人户30469户,2人户27146户,3人户34073户,4人户47358户,5人户55751户,6人户43814户,7人户26084户,8人以上16769户。家庭户类别:一对夫妇12128户,二代户144149户,三代以上39106户,一代户和其他亲属及非亲属在一起生活的3123户,二代户和其他亲属及非亲属共同生活的8317户,单身户4190户,其它30469户。男女性别比为113.3%(以女性为100)。15及15岁以上的人口810222人,其中男432447人,女377775人。未婚256106人,其中男160911人,女95165人。有配偶488274人,其中男241814人,女246460人。丧偶58871人,其中男23000人,女35871人。离婚6971人,其中男6722人,女249人。
六、姓氏
全县共349姓:丁、卜、刁、万、卫、于、马、门、干、弓、方、王、毛、尤、孔、云、卞、戈、文、尹、支、牛、韦、从、仇、凤、丰、易、车、水、计、习、巴、元、邓、石、田、刘、叶、区、冯、史、申、左、台、平、冉、包、司、宁、龙、边、卢、白、甘、皮、厉、乐、汉、印、江、孙、许、朱、任、权、师、米、向、后、庄、吕、乔、齐、全、伊、艾、关、华、池、纪、毕、伏、伍、仲、吉、巩、曲、牟、成、过、光、闫、李、宋、汪、何、吴、余、匡、汤、时、初、严、沈、岑、佟、冷、辛、应、余、杜、谷、巫、闵、阮、邢、沙、苏、花、但、束、豆、安、寿、完、杏、劳、祁、连、阳、贡、杨、庞、周、林、金、邹、罗、尚、陈、季、卓、邵、岳、邱、武、冒、明、松、邰、宗、芮、房、竺、经、於、单、邬、杭、孟、居、洪、项、范、茆、茅、柏、赵、苑、苟、封、贲、宣、郁、欧、施、苗、哈、查、饶、宫、祝、段、郑、张、钟、骆、闻、贺、胥、荣、俞、胡、侯、邸、陆、钮、高、桂、耿、徐、殷、费、秦、袁、郝、贾、涂、梁、倪、柳、夏、柴、晁、凌、桑、钱、宰、聂、翁、姜、唐、谈、栾、屈、晋、郎、娄、栗、奚、党、顾、席、姚、浦、展、班、祖、荀、郜、荆、郏、诸、郗、龚、偶、章、常、崔、曹、陶、戚、盛、符、鹿、屠、麻、郭、莫、姬、康、盖、商、谌、晏、梅、隆、韩、傅、喻、斯、焦、童、谢、彭、鲁、疏、揭、程、储、温、舒、湛、菊、路、游、阎、隋、赖、惠、鲍、萧、第、曾、葛、董、窦、藏、滑、解、靳、詹、雷、虞、褚、甄、蒋、蓝、简、裘、蒯、蒲、楚、谭、阚、廖、翟、裴、管、蒙、缪、漆、满、楼、蔺、颜、蔡、潘、熊、鄢、鞠、樊、滕、霍、黎、薄、慕、穆、戴、鞠、瞿、魏、酆、欧阳、夏侯、皇甫、尉迟。
以上姓氏,单姓345个,复姓4个。王、李、陈、刘、张、杨、吴、汪、黄等姓,人口较众、遍及全县。过、揭、初、偶、邸、茆、疏等姓,人口极少,十分罕见。
建国前,本县境内居住的民族,除汉族、回族外,其他民族情况不详。建国后,1953年人口普查,汉族824765人,回族919人,蒙古族1人,维吾尔族3人,壮族未被发现。1964年人口普查,汉族906848人,回族778人,蒙古族1人,藏族1人,壮族10人,另有未识别的民族4人。1982年人口普查时,本县共居住10个民族,其中:汉族1255031人,回族936人,蒙古族2人,藏族3人,维吾尔族14人,壮族11人,满族3人,朝鲜族6人,彝族1人,土家族8人。汉族居绝大多数,占全县总人口的99.92%;少数民族共984人,占O.08%。在少数民族中,回族居多数,其他几个民族都是因婚姻和工作等关系而移居本县的。少数民族的由来和分布状况如下:
回族清代乾、嘉年间从寿县迁来本县,最早定居于丁集。现有936人,分布于6个镇和37个乡,而以挥手、枣树、罗集、丁集、罗管和毛坦厂为聚居点,并在挥手新沟建立了民族联合村。
壮族源于广西。抗日战争时,国民党桂系军人罗维长系壮族人,与双桥吴克玉结婚后留居本县,衍为壮族。现有11人,散居于洞阳、石堰、西河口及龙门冲等地。
维吾尔族现有14人,散居于苏埠、陆集和同兴寺等地,多系新疆维族妇女婚姻而随夫移入的。始来者丽莎罕,新疆墨玉县人,随夫王玉瑶从建设兵团回乡,定居于苏埠园艺场。
满族来自辽宁。现有3人,均为女性,散居于陆集、毛坦厂和龙门冲。先来的陈国华,系复员军人翁维铎之妻,随夫回乡定居于陆集。
藏族现有3人,散居于火星和韩摆渡两乡。先来者董秀珍,西藏曲水县人,因与军人赵宗国结婚而随夫定居于韩摆渡乡。
土家族湖南大庸人潘必双,从部队转业后安置于我县食品厂。全家8口人,均为土家族。
朝鲜族现有6人,散居于城西、新塘、左大桥及东河口等处。先来者金淑,吉林人,与军人夏正桂相爱,夏复员后,接金淑来东河口定居。
蒙古族现有2人,散居于高皇和固镇。先来者高瑞华,内蒙古伊克昭盟鄂托克前旗人,1952年随夫陈怀玉定居于本县。
彝族陈明珠,云南昆明人。1946年与国民党军官戴丙寅结婚。解放后随夫来六安,定居于陶洪集。
二、年龄
第三次人口普查时,全县零岁婴儿21464人,占总人口的1.71%;1~6岁学龄前儿童133901人,占10.6%;7~14岁少年290420人,占23.1%;15~25岁青年261504人,占20.8%;18~22岁男性兵源53612人,占4.2%;15~45岁育龄妇女291859人,占23.2%;男15~59岁、女16~54岁劳动年龄人口675082人,占53.7%;男60、女55岁以上老年人口98541人,占7.8%。少年系数35%,老年系数为5.55%。人口寿命,女性高于男性。80岁以上高龄人口4045人,90岁以上110人,百岁以上1人。孙岗区许小河乡黄堰村老人宣渐珍,女性,汉族,农民,不识字,生育子女13人,普查时105岁,为本县唯一的百岁老人。
三、职业
第三次人口普查结果,在业人口686298人(不包括县直机关在六安市的户口),占全县总人口的54.6%。其中从事农、林、牧业的人口为626904人;矿业及木材采运业的人口为137人;电力、煤气、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的人口为87人;地质勘探和普查工作的人口为17人;建筑业人口为1993人;交通、运输、邮电业的人口为1430人;制造业人口为26249人;商业、饮食服务业、物资供应及仓储业的人口为12444人;住宅管理、公用事业和居民服务业的人口为1739人;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的人口为1817人;教育、文化艺术事业的人口为10165人;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的人口为17人;金融保险业的人口为596人;国家机关、政党和群众团体干部为2517人;其他行业的人口为186人。依此归类,1982年全县从事第一产业(即农、林、牧、渔)的人口占在业人口总数的91%;从事第二产业(即制造、建筑、矿业)的人口占在业人口的4%;从事第三产业(即交通运输、商业、饮食业、文教卫生公用事业)的人口占在业人口总数的5%。
全县人口年龄结构表(1982年7月1日)
四、文化程度
民国35年,全县596758人,其中受过高等教育的768人,中等教育的4518。人,初等教育的32213人,读过私塾的43176人,实际受过各类教育的共80675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3.5%。
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全县907642人,其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1578人,高中文化程度的8636人,初中文化程度的32676人,小学文化程度的164060,受过大、中、小学教育的共206950人,占全县总人口的22.8%。
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全县1256007人,其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726人,高中文化程度的25269人,初中文化程度的153580人,小学文化程度的412039人。受过大、中、小学教育的人数合计591614人,占全县总人口的47.1%。与1964年人口普查数字相比较,除大学文化程度的人数因划出城关镇而相应减少外,其余均有提高。每1000人中,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5人上升到20人,初中文化程度的由29人上升到122人,小学文化程度的由171人上升到328人,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数占全县总人口的比例由62.6%下降为42.5%。
五、婚姻家庭
旧社会,本县盛行封建婚姻制度,男女婚配由父母包办,本身不能自主。婚配方式,平民百姓多为一夫一妻,富贵之家则有一夫多妻的。寡妇再嫁视为非法,买卖婚姻视为合法。娃娃亲、亲换亲、亲上亲、童养媳以及逼婚、抢亲等陋习,普遍存在。
“五四”运动冲击了封建婚姻制度。民国10年,六安爆发了反对县知事骆通贪脏枉法维护逼婚的“驱骆”运动,震撼全县。民国16年,国共合作的六安县政府宣布实行婚姻自主。民国21年,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作出了关于婚姻问题的决议案,宣布废除一切强迫婚姻,男女享有离婚、结婚之完全自由权,本县苏区积极贯彻执行。
建国后,本县自1950年始,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后,贯彻执行经过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且动员广泛的社会力量,反对包办婚姻,提倡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反对男尊女卑,提倡男女平等,家庭民主;反对早婚,提倡晚婚;严禁重婚,实行一夫一妻;支持男女青年向残存的封建婚姻陋习作斗争。
1982年,全县的婚姻家庭状况为:家庭户281482户,平均每户4.42人。家庭户规模:1人户30469户,2人户27146户,3人户34073户,4人户47358户,5人户55751户,6人户43814户,7人户26084户,8人以上16769户。家庭户类别:一对夫妇12128户,二代户144149户,三代以上39106户,一代户和其他亲属及非亲属在一起生活的3123户,二代户和其他亲属及非亲属共同生活的8317户,单身户4190户,其它30469户。男女性别比为113.3%(以女性为100)。15及15岁以上的人口810222人,其中男432447人,女377775人。未婚256106人,其中男160911人,女95165人。有配偶488274人,其中男241814人,女246460人。丧偶58871人,其中男23000人,女35871人。离婚6971人,其中男6722人,女249人。
六、姓氏
全县共349姓:丁、卜、刁、万、卫、于、马、门、干、弓、方、王、毛、尤、孔、云、卞、戈、文、尹、支、牛、韦、从、仇、凤、丰、易、车、水、计、习、巴、元、邓、石、田、刘、叶、区、冯、史、申、左、台、平、冉、包、司、宁、龙、边、卢、白、甘、皮、厉、乐、汉、印、江、孙、许、朱、任、权、师、米、向、后、庄、吕、乔、齐、全、伊、艾、关、华、池、纪、毕、伏、伍、仲、吉、巩、曲、牟、成、过、光、闫、李、宋、汪、何、吴、余、匡、汤、时、初、严、沈、岑、佟、冷、辛、应、余、杜、谷、巫、闵、阮、邢、沙、苏、花、但、束、豆、安、寿、完、杏、劳、祁、连、阳、贡、杨、庞、周、林、金、邹、罗、尚、陈、季、卓、邵、岳、邱、武、冒、明、松、邰、宗、芮、房、竺、经、於、单、邬、杭、孟、居、洪、项、范、茆、茅、柏、赵、苑、苟、封、贲、宣、郁、欧、施、苗、哈、查、饶、宫、祝、段、郑、张、钟、骆、闻、贺、胥、荣、俞、胡、侯、邸、陆、钮、高、桂、耿、徐、殷、费、秦、袁、郝、贾、涂、梁、倪、柳、夏、柴、晁、凌、桑、钱、宰、聂、翁、姜、唐、谈、栾、屈、晋、郎、娄、栗、奚、党、顾、席、姚、浦、展、班、祖、荀、郜、荆、郏、诸、郗、龚、偶、章、常、崔、曹、陶、戚、盛、符、鹿、屠、麻、郭、莫、姬、康、盖、商、谌、晏、梅、隆、韩、傅、喻、斯、焦、童、谢、彭、鲁、疏、揭、程、储、温、舒、湛、菊、路、游、阎、隋、赖、惠、鲍、萧、第、曾、葛、董、窦、藏、滑、解、靳、詹、雷、虞、褚、甄、蒋、蓝、简、裘、蒯、蒲、楚、谭、阚、廖、翟、裴、管、蒙、缪、漆、满、楼、蔺、颜、蔡、潘、熊、鄢、鞠、樊、滕、霍、黎、薄、慕、穆、戴、鞠、瞿、魏、酆、欧阳、夏侯、皇甫、尉迟。
以上姓氏,单姓345个,复姓4个。王、李、陈、刘、张、杨、吴、汪、黄等姓,人口较众、遍及全县。过、揭、初、偶、邸、茆、疏等姓,人口极少,十分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