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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县办理的银行结算方式主要有:
一汇兑
解放初,异地结算以汇款方式办理,有票汇、信汇、电汇(包括电报、电话汇款)3种。1951年1—10月,用这三种方式汇出汇款2420笔197.39万元,其中公营1797笔184.31万元,私营623笔13.08万元。汇入汇款2586笔330.42万元。1955年,总行修订新的“汇兑结算方式”,废止原“电、信拨结算”。由于单方面凭汇票付款,时常发生涂改、冒领和银行失密事故,故规定同辖不办理票汇。
二支票结算
同城结算以支票方式办理,分支票转帐和现金两种。初曾使用同一凭证,左上角划两道横线,表示只能转帐,不能提取现金,称为“划线支票”。1955年起,改为现金和转帐两种支票,规定支票必须由付款单位提交开户银行办理,现金支票可以提现或转帐,转帐支票不能取现金。支票起点金额定为50元,有效期5天。1955年5月,人民银行规定了8种结算方式,制定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国家机关、团体、部队间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规定30元以上的同城结算,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30元以下的,可用现金自行结算。
三其它形式结算
异地有异地托收承付特种帐户。1980年起,推行委托收款,11月1日试行“限额结算”。
四侨汇、外汇
“文化大革命”前,每年只办理少量旅居海外侨胞汇入汇款。1980年后,侨汇增多,还办理一些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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