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二节 收入
一、地方财政收入
工商税境内于清光绪元年(1875)设茶厘。茶叶每“引”(约60公斤)征正银3钱、公费银3分、捐钱8钱、厘银9钱5分(均为旧制,每两约37.301克)。光绪二十三年曾实行“丁漕加捐”,即每增丁银1两或漕米1担加收款300文。光绪二十八年增收房捐、铺捐、酒捐。
民国19年(1930)10月,鄂豫皖苏维埃政府规定,主要税种为佣金税、营业累进税、进口累进税、特种税等。特种税,以特种物品为课征对象,其中:烟酒及各种麻醉药品课以重税,以期禁绝。卷烟税率为30%,酒为30%,国产烟叶烟丝为10%,属奢侈品的丝绸税率较高。屠宰猪羊出售征5%。民国22~26年,立煌县政府代征、开征工商税12种。民国27年开征产销税。民国29年开征住户捐、战时营业税。民国31年增特产捐。民国33年增地价税。民国35年增土地增值税。民国37年增定额薪资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财产出卖所得税、特种营业所得税。
1949年开征屠宰税、印花税、营业税。税率工业轻于商业,日用品轻于奢侈品。1950年按政务院《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实施复税制,相继改征新的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随后两次调整,简化货物税并调整税率,调整营业税,减少印花税税目,降低所得税率,增加级距,减轻中小企业税负,临商税由3%调整为5%,起征点由10元改为20元。
1953年起按国家统一规定试行商品流通税,一部分货物税改征商品流通税,印花税和附加的一部分税目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及营业税并简化税目,营业税按产、批、零三道环节重新设计税率。1958年实行工商统一税。1961~1966年,在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指引下,税制作了相应调整,并开始税制改革的探索。1962年降低临商起征点,开征集市交易税。
1970年7月起实行“综合税”,失去了调节经济的作用。1972年实行一个行业一个税率。1973年又统一改为工商税,税目由108个减并为54个,不相同的税率只有17种。
〔表15—1〕
民国22~29年(1933~1940)工商税收统计表
1976年10月以后,国家加速了税收立法工作,新税种陆续开征,初步形成了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体系。
1983~1984年,国营企业分两步实行利改税,开征增值税。1987年,全县开征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体企业所得税、盐税、建筑税、奖金税、个人所得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国家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和教育附加费。
〔表15—2〕
民国31~37年(1942~1948)工商税收统计表
农业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田赋称农业税。民国19年(1930)9月17日,中共鄂豫边区特委发出关于征收农业累进税的通告,规定征收范围、对象、税率和实施方法。农业累进税的税则是:每户农民所产稻谷按每人5石(每石稻谷约70公斤)扣除,多余部份开征农业税,税率为(1+本级)÷40。第一级为l石:1×(1+1)+40,实征数为5升;第二级为2石:2×(1+2)+40,实征1斗5升;第三级为3石,实征3斗;第四级为4石,实征5斗;第五级为5石,实征7斗5升。中共六安中心县委、六安六区苏维埃政府于民国19年(1930)12月规定:每石田(约7亩)征收稻子1石(70公斤)。
〔表15—3〕
历年工商税收统计表
建县当年减免田赋。民国22年(1933)启征六安、霍邱两县划来的田赋,正税68710元;附加筑路费10%,6871元,县附加额95%,65274元,保安附加额50%,34355元,附加合计106500元。民国25年启征霍山、固始、商城三县划来的田赋。民国25~26年度,每年全县应征田赋正税218098元,附加筑路费21809元,县附加额207211元,保安附加额109049元;民国28年又增加乡(镇)、保经费为正税的150¥,各种附加为正税的305%。
〔表15—4〕
六安等五县划拨给立煌县田赋及附加税统计表
民国30年秋,田赋改征实物,依原有正税和附加税额,每1元折收稻谷2斗,或小麦1斗4升,全县实征稻谷56500石(每石70公斤)。民国31年,《立煌县改订田赋科则办法》,采用实亩等级课税法,全县实征稻谷54961石。民国32年,实征稻谷62286石。民国33年,实征稻谷59116石。
民国34年抗战胜利,豁免田赋一年。民国35年改征购为征借,省带征县级公粮。全县田赋额10.69万石,田赋征实率为21%,应征2.25万石;征借率为7%,应征借0.75万石;县级公粮征率6.3%,应征0.67万石,合计3.67万石,为赋额的34.3%。是年完成征实赋粮2.09万石,征借0.67万石,县级公粮0.63万石,合计3.39万石,占任务的92.4%。省政府令立煌县征收的稻谷改折糙米入库。民国36年征借率调升至10.5%,征收的稻谷又折算为法币交纳。
1949年11月,县人民政府颁发征粮命令,执行皖北行署《除基地提户征收办法》。
1950年开展查田评产,评定计税产量为5741.6万公斤稻谷,当时实行有起征点的累进税率,平均税率为主3.36%,依率计征税额766.9万公斤,依法减免69.5万公斤,应征正税697.4万公斤,地方附加随粮代征94.4万公斤,全年正附税合计791.8万公斤,实征税额占计税产量的13.8%。1952年照顾革命老区,减免农业税124.8万公斤,占计征数的18.01%。
1958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分别确定纳税单位和个人的税率,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全县平均税率仍保持在1950年的水平。梅山、响洪甸两水库淹没区土地实行按实产定率征收。1959~1960年根据公社化后的新情况,按照包产产量计税,层层分配征收任务。
1961年,中央决定减轻农民负担,本县对1959年和1960年的多征税额的部分退税,并根据包产留有余地的情况和实交税额不超过实际收入的15%的原则,制定纳税单位的税率为8~13%。
1963年,省颁发了《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废除包产计征的办法,以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为纳税单位,平均税率为11.7%。1964~1965年由于山区停垦还林,计税产量作过少量调减。1966年经专署批准,在全县范围内调减计税产量,税率不变。调减后,全县计税产量为6411.2万公斤,比1963年计税产量下降12.1%,依率计征税额为750.9万公斤。1966~1977年计税产量、税率和计征税额稳定未变。
1977年11月在油坊店公社进行“五五”期间调整农业税负担试点调查。1978年春全面调整负担。全县调整以后的计税产量为11432.15万公斤,是1950年计税产量的199%,平均税率6.4%,依率计征税额734.7万公斤,比1950年少征32.2万公斤。1978年起计征税额一直稳定在734.5万公斤左右。1979年起,国务院决定从当年起实行起征点减免,以1977年度分配方案为据,人均口粮在230公斤、分配收入在50元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口粮或收入有一项不足起征点的给予照顾。当年免征队有1742个,占总队数的37.2%,得到减税照顾的1313个,加上秋征中的灾情减免和社会减免,共减免税额318.3万公斤,占计征税额734.6万公斤的43.3%。
1980~1982年,年均减免革命老区农业税203.5万公斤。1983年灾情减免和社会减免157.2万公斤。1984年除革命老区减免外,省对两库淹没区和高寒山区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农户免征农业税,共核减432万公斤。1985年,省财政厅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文件精神,宣布1985~1987年金寨县免征农业税。地方附加部分按照粮食“倒三七”的比例价格,以每百公斤31元折征代金。
1954年实行午季茶叶预征,户产干毛茶15公斤为起征点。1955年改为茶叶收入超过农业收入50%以上者,按实售金额的60%计征。1956年茶叶、木材、竹子等农林特产税委托收购部门随购代征。不在收购部门出售的查帐征收。1983年,茶叶税,改为以茶园承包到户的产量和同年全县干茶均价计算税额,按产品税25%、农林特产税6%计算税金,由生产者分户交纳税款。是年起,3年不变。
企业利税1953~1957年的“一五”计划时期,本县地方国营企业上交财政利润500元。1958~1962年的“二五”计划期间,兴建酒厂、造纸厂、农机厂、印刷厂等国营企业,年均利润十余万元。1963~1965年的调整时期和1966~1970年的“三五”计划期间,各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提取的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全部作企业收入上交财政,亏损由财政拨给,年均收入27万元左右。
1971~1982年,县办“五小”(农机、化肥、农药、水泥、水电)工业实行利润五五分成,亏损由国家负担80%,县负担20%。1983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1985年预算内工业企业有造纸厂、缫丝厂、丝织厂、印刷厂、农机厂、水泥厂、酒厂、供电局计8个,固定资产原值1323.3万元,国拨流动资金149.2万元,职工2406人,工业总产值1250万元,实现利润
〔表15—5〕
历年农业税征收统计表
〔表15—6〕
历年农林特产税统计表
157.3万元,税金140.9万元。1987年县预算内工业企业实现产值1877万元,实现利润210万元,税金161万元。
商业局系统和供销合作社系统,1949年后几经上划下放,分分合合,变动频繁。1982年盐业公司上划省级管理,拨补亏损由省、县两级财政分摊。1984年商业局系统中的百货、烟酒、石油、食品、服务、蔬菜、五交化公司以及食品厂、酱食厂的利润改按国营企业所得税上交财政,作企业收入。供销合作社系统全部改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后,执行集体企业会计制度,向税务机关交纳集体企业所得税。1985年县商业局系统企业利润总额为100.5万元,入库税利42.8万元;1987年入库税利32万元。
其他企业有机电、金属、化建、丝绸、外贸、医药、农机、汽车配件、电影公司及汽车队,1985年利润总额为68万元,入库税利26.6万元。1987年入库税利5万元。
医药公司原属县管,1981年划归省,利润省、县五五分成。原属省级企业的森工系统,1971年起交县管理,属县预算内企业。
1958~1987年,全县企业利税总计为2241.41万元,占同期预算内收入的11.04%。
公债、公产收入
公债收入1950年,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以“折实分”为单位。每分以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六大城市的大米(天津为小米)3公斤、面粉0.75公斤、白细布1.33米、煤炭8公斤的平均批发价的总和计算,由中国人民银行每10日公布1次。本县完成折实公债折合人民币121471元。1954~1958年,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5年共完成82.4万元,列入县财政分成收入。1959~1961年,发行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三年共完成31.26万元,列入地方分成收入。
公产收入公山、公田。1953年9月颁发《金寨县公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县、乡管理机构名称、管理范围、权限和制度。同年调查帽顶、燕子河、城关、流波4个区共有公山10.31万亩,树木总数24.45万株,其中杉树8.78万株,松树1.54万株,栓皮栎3.71万株,余为杂树。还有成片的竹园、桐山、茶山。1958年全县在册公田5537.3亩,常年稻产量96.23万公斤,除农业税部分外,应收租额7.70万公斤,人民公社化后公田收入归集体。1961年,公山移交林业局管理。成材的木、竹一部份属国营林场,一部份自公社化后到“文化大革命”期间被砍光。
公房。梅山、响洪甸水库蓄水后淹没麻埠、流波两镇公房788间,月租金少收近千元。1966年全县城镇公房844间,月租金1929.53元,全年应收2.31万元。1981年后梅山镇的公房划归基本建设局管理,“以租养房”。乡村集镇公房租金仍属县财政。
此外,1961年起,有规费收入、工商罚没收入、政法罚没收入、非法提价罚没收入、征收排污费收入等项,至1985年全县共收入332.4万元,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二、上级财政补助
立煌县财政收入主要靠省级财政补助。民国21年(1932)田赋免征,县经费由河南省财政厅和三省“剿共”总部拨款。民国22年3月划属安徽,始建财政,收入甚少。民国23年省财政补助占县财政预算收入的71%。民国26年省补助84816元,占预算收入的73.3%。民国30年省补助财政差额61683元,占年支出的23.8%。
〔表15—7〕
历年财政收支统计表
1951~1960年省财政补助523.12万元,年均52.3万元;1961~1970年补助730.34万元,年均73万元;1971~1980年补助2297.41万元,年均230万元;1981~1987年补助10936.13万元,年均1562万元,累计补助14487万元,占县级财政预算内收入的65.23%。
工商税境内于清光绪元年(1875)设茶厘。茶叶每“引”(约60公斤)征正银3钱、公费银3分、捐钱8钱、厘银9钱5分(均为旧制,每两约37.301克)。光绪二十三年曾实行“丁漕加捐”,即每增丁银1两或漕米1担加收款300文。光绪二十八年增收房捐、铺捐、酒捐。
民国19年(1930)10月,鄂豫皖苏维埃政府规定,主要税种为佣金税、营业累进税、进口累进税、特种税等。特种税,以特种物品为课征对象,其中:烟酒及各种麻醉药品课以重税,以期禁绝。卷烟税率为30%,酒为30%,国产烟叶烟丝为10%,属奢侈品的丝绸税率较高。屠宰猪羊出售征5%。民国22~26年,立煌县政府代征、开征工商税12种。民国27年开征产销税。民国29年开征住户捐、战时营业税。民国31年增特产捐。民国33年增地价税。民国35年增土地增值税。民国37年增定额薪资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财产出卖所得税、特种营业所得税。
1949年开征屠宰税、印花税、营业税。税率工业轻于商业,日用品轻于奢侈品。1950年按政务院《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实施复税制,相继改征新的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随后两次调整,简化货物税并调整税率,调整营业税,减少印花税税目,降低所得税率,增加级距,减轻中小企业税负,临商税由3%调整为5%,起征点由10元改为20元。
1953年起按国家统一规定试行商品流通税,一部分货物税改征商品流通税,印花税和附加的一部分税目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及营业税并简化税目,营业税按产、批、零三道环节重新设计税率。1958年实行工商统一税。1961~1966年,在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指引下,税制作了相应调整,并开始税制改革的探索。1962年降低临商起征点,开征集市交易税。
1970年7月起实行“综合税”,失去了调节经济的作用。1972年实行一个行业一个税率。1973年又统一改为工商税,税目由108个减并为54个,不相同的税率只有17种。
〔表15—1〕
民国22~29年(1933~1940)工商税收统计表
1976年10月以后,国家加速了税收立法工作,新税种陆续开征,初步形成了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体系。
1983~1984年,国营企业分两步实行利改税,开征增值税。1987年,全县开征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体企业所得税、盐税、建筑税、奖金税、个人所得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国家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和教育附加费。
〔表15—2〕
民国31~37年(1942~1948)工商税收统计表
农业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田赋称农业税。民国19年(1930)9月17日,中共鄂豫边区特委发出关于征收农业累进税的通告,规定征收范围、对象、税率和实施方法。农业累进税的税则是:每户农民所产稻谷按每人5石(每石稻谷约70公斤)扣除,多余部份开征农业税,税率为(1+本级)÷40。第一级为l石:1×(1+1)+40,实征数为5升;第二级为2石:2×(1+2)+40,实征1斗5升;第三级为3石,实征3斗;第四级为4石,实征5斗;第五级为5石,实征7斗5升。中共六安中心县委、六安六区苏维埃政府于民国19年(1930)12月规定:每石田(约7亩)征收稻子1石(70公斤)。
〔表15—3〕
历年工商税收统计表
建县当年减免田赋。民国22年(1933)启征六安、霍邱两县划来的田赋,正税68710元;附加筑路费10%,6871元,县附加额95%,65274元,保安附加额50%,34355元,附加合计106500元。民国25年启征霍山、固始、商城三县划来的田赋。民国25~26年度,每年全县应征田赋正税218098元,附加筑路费21809元,县附加额207211元,保安附加额109049元;民国28年又增加乡(镇)、保经费为正税的150¥,各种附加为正税的305%。
〔表15—4〕
六安等五县划拨给立煌县田赋及附加税统计表
民国30年秋,田赋改征实物,依原有正税和附加税额,每1元折收稻谷2斗,或小麦1斗4升,全县实征稻谷56500石(每石70公斤)。民国31年,《立煌县改订田赋科则办法》,采用实亩等级课税法,全县实征稻谷54961石。民国32年,实征稻谷62286石。民国33年,实征稻谷59116石。
民国34年抗战胜利,豁免田赋一年。民国35年改征购为征借,省带征县级公粮。全县田赋额10.69万石,田赋征实率为21%,应征2.25万石;征借率为7%,应征借0.75万石;县级公粮征率6.3%,应征0.67万石,合计3.67万石,为赋额的34.3%。是年完成征实赋粮2.09万石,征借0.67万石,县级公粮0.63万石,合计3.39万石,占任务的92.4%。省政府令立煌县征收的稻谷改折糙米入库。民国36年征借率调升至10.5%,征收的稻谷又折算为法币交纳。
1949年11月,县人民政府颁发征粮命令,执行皖北行署《除基地提户征收办法》。
1950年开展查田评产,评定计税产量为5741.6万公斤稻谷,当时实行有起征点的累进税率,平均税率为主3.36%,依率计征税额766.9万公斤,依法减免69.5万公斤,应征正税697.4万公斤,地方附加随粮代征94.4万公斤,全年正附税合计791.8万公斤,实征税额占计税产量的13.8%。1952年照顾革命老区,减免农业税124.8万公斤,占计征数的18.01%。
1958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分别确定纳税单位和个人的税率,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全县平均税率仍保持在1950年的水平。梅山、响洪甸两水库淹没区土地实行按实产定率征收。1959~1960年根据公社化后的新情况,按照包产产量计税,层层分配征收任务。
1961年,中央决定减轻农民负担,本县对1959年和1960年的多征税额的部分退税,并根据包产留有余地的情况和实交税额不超过实际收入的15%的原则,制定纳税单位的税率为8~13%。
1963年,省颁发了《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废除包产计征的办法,以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为纳税单位,平均税率为11.7%。1964~1965年由于山区停垦还林,计税产量作过少量调减。1966年经专署批准,在全县范围内调减计税产量,税率不变。调减后,全县计税产量为6411.2万公斤,比1963年计税产量下降12.1%,依率计征税额为750.9万公斤。1966~1977年计税产量、税率和计征税额稳定未变。
1977年11月在油坊店公社进行“五五”期间调整农业税负担试点调查。1978年春全面调整负担。全县调整以后的计税产量为11432.15万公斤,是1950年计税产量的199%,平均税率6.4%,依率计征税额734.7万公斤,比1950年少征32.2万公斤。1978年起计征税额一直稳定在734.5万公斤左右。1979年起,国务院决定从当年起实行起征点减免,以1977年度分配方案为据,人均口粮在230公斤、分配收入在50元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口粮或收入有一项不足起征点的给予照顾。当年免征队有1742个,占总队数的37.2%,得到减税照顾的1313个,加上秋征中的灾情减免和社会减免,共减免税额318.3万公斤,占计征税额734.6万公斤的43.3%。
1980~1982年,年均减免革命老区农业税203.5万公斤。1983年灾情减免和社会减免157.2万公斤。1984年除革命老区减免外,省对两库淹没区和高寒山区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农户免征农业税,共核减432万公斤。1985年,省财政厅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文件精神,宣布1985~1987年金寨县免征农业税。地方附加部分按照粮食“倒三七”的比例价格,以每百公斤31元折征代金。
1954年实行午季茶叶预征,户产干毛茶15公斤为起征点。1955年改为茶叶收入超过农业收入50%以上者,按实售金额的60%计征。1956年茶叶、木材、竹子等农林特产税委托收购部门随购代征。不在收购部门出售的查帐征收。1983年,茶叶税,改为以茶园承包到户的产量和同年全县干茶均价计算税额,按产品税25%、农林特产税6%计算税金,由生产者分户交纳税款。是年起,3年不变。
企业利税1953~1957年的“一五”计划时期,本县地方国营企业上交财政利润500元。1958~1962年的“二五”计划期间,兴建酒厂、造纸厂、农机厂、印刷厂等国营企业,年均利润十余万元。1963~1965年的调整时期和1966~1970年的“三五”计划期间,各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提取的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全部作企业收入上交财政,亏损由财政拨给,年均收入27万元左右。
1971~1982年,县办“五小”(农机、化肥、农药、水泥、水电)工业实行利润五五分成,亏损由国家负担80%,县负担20%。1983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1985年预算内工业企业有造纸厂、缫丝厂、丝织厂、印刷厂、农机厂、水泥厂、酒厂、供电局计8个,固定资产原值1323.3万元,国拨流动资金149.2万元,职工2406人,工业总产值1250万元,实现利润
〔表15—5〕
历年农业税征收统计表
〔表15—6〕
历年农林特产税统计表
157.3万元,税金140.9万元。1987年县预算内工业企业实现产值1877万元,实现利润210万元,税金161万元。
商业局系统和供销合作社系统,1949年后几经上划下放,分分合合,变动频繁。1982年盐业公司上划省级管理,拨补亏损由省、县两级财政分摊。1984年商业局系统中的百货、烟酒、石油、食品、服务、蔬菜、五交化公司以及食品厂、酱食厂的利润改按国营企业所得税上交财政,作企业收入。供销合作社系统全部改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后,执行集体企业会计制度,向税务机关交纳集体企业所得税。1985年县商业局系统企业利润总额为100.5万元,入库税利42.8万元;1987年入库税利32万元。
其他企业有机电、金属、化建、丝绸、外贸、医药、农机、汽车配件、电影公司及汽车队,1985年利润总额为68万元,入库税利26.6万元。1987年入库税利5万元。
医药公司原属县管,1981年划归省,利润省、县五五分成。原属省级企业的森工系统,1971年起交县管理,属县预算内企业。
1958~1987年,全县企业利税总计为2241.41万元,占同期预算内收入的11.04%。
公债、公产收入
公债收入1950年,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以“折实分”为单位。每分以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六大城市的大米(天津为小米)3公斤、面粉0.75公斤、白细布1.33米、煤炭8公斤的平均批发价的总和计算,由中国人民银行每10日公布1次。本县完成折实公债折合人民币121471元。1954~1958年,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5年共完成82.4万元,列入县财政分成收入。1959~1961年,发行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三年共完成31.26万元,列入地方分成收入。
公产收入公山、公田。1953年9月颁发《金寨县公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县、乡管理机构名称、管理范围、权限和制度。同年调查帽顶、燕子河、城关、流波4个区共有公山10.31万亩,树木总数24.45万株,其中杉树8.78万株,松树1.54万株,栓皮栎3.71万株,余为杂树。还有成片的竹园、桐山、茶山。1958年全县在册公田5537.3亩,常年稻产量96.23万公斤,除农业税部分外,应收租额7.70万公斤,人民公社化后公田收入归集体。1961年,公山移交林业局管理。成材的木、竹一部份属国营林场,一部份自公社化后到“文化大革命”期间被砍光。
公房。梅山、响洪甸水库蓄水后淹没麻埠、流波两镇公房788间,月租金少收近千元。1966年全县城镇公房844间,月租金1929.53元,全年应收2.31万元。1981年后梅山镇的公房划归基本建设局管理,“以租养房”。乡村集镇公房租金仍属县财政。
此外,1961年起,有规费收入、工商罚没收入、政法罚没收入、非法提价罚没收入、征收排污费收入等项,至1985年全县共收入332.4万元,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二、上级财政补助
立煌县财政收入主要靠省级财政补助。民国21年(1932)田赋免征,县经费由河南省财政厅和三省“剿共”总部拨款。民国22年3月划属安徽,始建财政,收入甚少。民国23年省财政补助占县财政预算收入的71%。民国26年省补助84816元,占预算收入的73.3%。民国30年省补助财政差额61683元,占年支出的23.8%。
〔表15—7〕
历年财政收支统计表
1951~1960年省财政补助523.12万元,年均52.3万元;1961~1970年补助730.34万元,年均73万元;1971~1980年补助2297.41万元,年均230万元;1981~1987年补助10936.13万元,年均1562万元,累计补助14487万元,占县级财政预算内收入的6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