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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建设支出

建县后至民国29年(1940),县级地方财政没有经济建设方面的支出。民国37年上半年县地方财政预算支出中,经济建设支出占2.25%。

1949年后,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经济建设支出的比例逐步增加。1951年不到1%,1952和1953年占3%。1949~1987年,县财政预算内支出31685.23万元,其中用于经济建设5445.78万元,占预算内支出的17.19%。预算外支出1018.3万元,用于经济建设602万元,占预算外总支出的59.12%。

县财政始终把支援农业集体经济的发展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1953~1985年,县财政预算内、外用于支援农业方面的资金共达1263万多元,重点扶持困难社队发展生产;用于小型农田水利、改田改土、防洪岁修及能源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支农资金达1914.4万元,对促进农业增产保收,增加群众收入,改变农村落后面貌发挥了很大作用。

新中国建立30多年来,工业生产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手工操作到机械化生产。1957~1987年,为发展县地方工业投资达912.9万元。

二、行政、文教支出

民国23年(1934),立煌县财政全部用于行政支出;民国29年行政支出占总支出的27.35%,文教支出占24%;民国37年上半年预算中,行政支出占总支出的19.75%,文教支出占49.5%。

1949~1987年,县财政教科文卫支出10320.29万元,占预算内支出的32.57%,行政支出5754.45万元,占18.16%。1955~1985年,县预算外支出中,教科文卫支出占25%。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管理机构增加,人员增多,1987年财政预算内支出为3110.26万元,其中行政支出为519.75万元,占16.71%,教科文卫支出962.39万元,占30.94%。

三、抚恤、救济支出

立煌县时期的财政支出资料,均无社会救济支出,社会救济多依赖慈善机关的施舍。民国37年(1948),立煌地方财政预算才把公职人员退休及抚恤列入支出项目,但仅占总支出的0.01%。

1950年县人民政府开始把抚恤和社会救济列入地方财政支出,占当年预算内支出的7%。1978年以后,中央增加了优抚和社会救济经费。1949~1987年,年均支出占预算内支出的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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