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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基层财政
1950~1952年,乡镇基层财政由县统一管理,单独立帐,执行乡镇级财政预决算制度。乡镇财政具体办理乡镇级财政收支及区级以下的行政事业单位开支,用地方粮支付,由乡助理员兼办。乡镇财政支出包括农业支出等13项。人员经费供给按规定标准发实物,1952年实行折实工资分后,改为按当月工资分牌价发给人民币。
1953年,县一级财政总预算建立后,地方粮停征,原属乡镇财政的收入和支出纳入县级总预算管理。
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建立公社一级财政,实行“核定收支指标、超收和结余留归公社所有”,并将原税务专管员划归公社统一领导,配合财粮员办理公社财政收支工作。
1959年改为按税法征税直接上缴国家,并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处理。原下放给公社的财税干部管理权收归县财政局。
〔表15—8〕
1985~1987年基层财政收支决算表
1966年起,乡镇财政收支改为报帐制,凡属于国家的收入全部上缴县财政;乡镇干部人员经费支出,每月按在编人员工资花名册领报;公用经费,由乡镇审核后凭原始单据报销;其他临时性的开支,临时申报审批。
1980年,为了充实区乡镇财政力量,招收65名财政干部。
1984年10月,全县共建立66个区乡镇财政所,实现基层政权和财权的统一。
1985年,乡镇财政业务全面开展,县颁发《金寨县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实施细则》,制定了帐务处理和收支解报程序、规定,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缴、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短收扣支、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一定一年的财政体制。
1986年,根据各乡镇经济状况,划分4种递增比例和两种超收分成比例,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收入递增、超收分成、短收自负、收支挂钩、年终兑现、一定三年的财政包干管理体制,确定收支包干范围和基数,三年内逐年递增。1985年的收入包干基数为年初县下达的收入任务数,加上当年最低应递增的4%;1986年收入包干基数,为1985年的基数加上应递增7~9%,支出基数按人员经费实际数和公用经费数下划,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1987年,县财政局印发《金寨县区、乡、镇财政干部岗位责任制》,具体规定乡财政的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
1986~1987两年,各乡镇共获得工商税分成76.5万元,弥补了乡镇的资金不足;管理和投放周转金564万元,回收115万元。1987年推销国库券18.2万元。
1987年,全县66个区乡(镇)基层财政所,设所长、预算会计、财政助理员各1人,定编为203人,年底在册人员为180人。其中大专程度3人,中专程度65人,高中及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112人;会计员150人,助理会计师3人,会计师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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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县一级财政总预算建立后,地方粮停征,原属乡镇财政的收入和支出纳入县级总预算管理。
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建立公社一级财政,实行“核定收支指标、超收和结余留归公社所有”,并将原税务专管员划归公社统一领导,配合财粮员办理公社财政收支工作。
1959年改为按税法征税直接上缴国家,并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处理。原下放给公社的财税干部管理权收归县财政局。
〔表15—8〕
1985~1987年基层财政收支决算表
1966年起,乡镇财政收支改为报帐制,凡属于国家的收入全部上缴县财政;乡镇干部人员经费支出,每月按在编人员工资花名册领报;公用经费,由乡镇审核后凭原始单据报销;其他临时性的开支,临时申报审批。
1980年,为了充实区乡镇财政力量,招收65名财政干部。
1984年10月,全县共建立66个区乡镇财政所,实现基层政权和财权的统一。
1985年,乡镇财政业务全面开展,县颁发《金寨县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实施细则》,制定了帐务处理和收支解报程序、规定,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缴、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短收扣支、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一定一年的财政体制。
1986年,根据各乡镇经济状况,划分4种递增比例和两种超收分成比例,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收入递增、超收分成、短收自负、收支挂钩、年终兑现、一定三年的财政包干管理体制,确定收支包干范围和基数,三年内逐年递增。1985年的收入包干基数为年初县下达的收入任务数,加上当年最低应递增的4%;1986年收入包干基数,为1985年的基数加上应递增7~9%,支出基数按人员经费实际数和公用经费数下划,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1987年,县财政局印发《金寨县区、乡、镇财政干部岗位责任制》,具体规定乡财政的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
1986~1987两年,各乡镇共获得工商税分成76.5万元,弥补了乡镇的资金不足;管理和投放周转金564万元,回收115万元。1987年推销国库券18.2万元。
1987年,全县66个区乡(镇)基层财政所,设所长、预算会计、财政助理员各1人,定编为203人,年底在册人员为180人。其中大专程度3人,中专程度65人,高中及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112人;会计员150人,助理会计师3人,会计师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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