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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安置

民国年间,境内劳动力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少数从事商业、竹簰运输业和木、铁、篾、石瓦、漆等手工业,多汇集于麻埠、流波、金家寨、丁家埠、开顺街、吴家店、汤家汇、杨家滩等地,为个体经营。建县后由商会和各行业公会办理申请登记、发营业牌照,定纳税分成,议订价格等事宜。

民国27年(1938)安徽省政府迁驻金家寨后,人口猛增,官办、私办的工商企业、个体商贩等在册从业人员有3500多人。当时介绍就业的机构有省妇抗会所设妇女职业介绍所、立煌社会服务处所设职业介绍所。介绍就业者不多,失业现象普遍。民国32年3月14日《皖报》载,立煌设立“救济失业失学青年接待站”,省拨款60万元,每人按100元救济,失业约6000人。

1950~1958年,县民政科办理劳动就业。1959年成立县劳动科,1968年民政、劳动合并,1976年分设。1987年劳动局内设安置就业、计划工资、安全监察等股,下设劳动服务公司,劳务输出、仲裁、安全生产、招工、工资改革几个办公室和劳动保险所,共有干部22人。

50年代初,本县供销、粮食等企事业单位开始在县内中小学毕业生和社会青年中吸收一批职工。1953年金家寨、麻埠、流波三镇组织铁、木、篾、瓦工等合作社(组),安置了一批职工,同时登记失业人员。至1956年登记失业的698人已安置670人。同时还安置停学青年500余人,复员、转业军人100余人,共1300余人,基本消除了失业现象。1957年全民职工有6005人。

1958年,全县兴办31个国营厂矿,从农村吸收3032人进厂,稍后全民职工猛增至1万余人。1961年开始精简下放。1962年加强对全民单位和集体单位用工计划的监督管理,吸收工人(含临时工)和职工调动须经县劳动部门批准。1963年全县职工总数由1959年底的12828人下降到6699人。1964年,安置各类待业人员623人,同时对部分企业调整劳动组合,实行全员定额,并对中央和省属企业实行统一计划管理。1965~1967年,安置753人,大多是临时(合同)工。1968年向农林四场安排青年插场,动员青年到农村插队落户。

1969年底,为“三线”工厂和舒城麻纺厂招收新工人162人,1970~1972年,全县招收1103人安排在县内当教师或工人,还为外地代招755人。1974~1977年,采用推荐办法,招收职工951人,主要对象是下乡知青“三招一”(1家有3个下放知青的招1个)、多子女户及病残留城青年。同时,配合淮南、上海市知青部门安置下放知青。至此,下放知青招收完毕。

1971~1972年,进行临时工制度改革,将1966年以前的临时工、合同工转为正式全民工。全县832名临时工有782人改为固定工。

1975年执行亦工亦农用工制度,招用637人到国营企业单位。

1977年普查统计,全县全民所有制职工8567人,其中固定职工8045人,临时职工522人。非全民所有制职工6204人。通过街道组织或劳动力管理组织介绍的各种用工182人,通过各种形式使用的城镇集体职工370人,农村劳动力4074人。

1977~1982年,中央和省属企业梅、响两电站和邮电、银行、新华书店、烟草、粮食等企业先后收回人、财、业务“三权”。

1978年,对农村商业队伍中未经批准而擅自使用的249名临时工、亦工亦农人员,全部清理辞退。1979年,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开始试行招工考试制度,在教育、文化、卫生、银行4个系统采取考试、考核两结合的方式,择优录用118名职工。1980年全面实行招工考试制度,招收人员凭考试成绩录取。

1979年,根据中央指示,干部退休可顶替一名子女招工,1983年9月以后此项规定废除。

1984年试行劳动合同制,当年招收280名合同制工人。1985年,县内企业之间的职工调配权下放到企业。

1979年,城镇知青由上山下乡转向城镇就业安置。1981年成立县劳动服务公司,先后投资62万元扶持兴办集体企业。按照中央提出“三结合”劳动就业方针,本县从三个渠道解决待业青年的就业问题。一是组织起来就业,1978~1982年的5年,全县共办知青集体企业366个,安置待业青年2172人;二是计划招工,1980~1985年,本县缫丝、织绸、印染、蚕种等13个厂(场),共招收3258名职工。此外,1980年将下乡插队的未婚青年780人,1985年将已婚下乡知青113人,全部作为集体职工安排到各企业单位;三是自谋职业,已有276人从事手工业、饮食、服务等行业。1985年,对上述新办集体企业进行整顿。验收、登记为合格企业的45个,职工773人,纳入劳动计划。

1984年起组织劳务输出,至1987年共达3万人次。

〔表22—1〕
1969~1987年招工安置统计表

二、劳动保护

民国时期,县境少数手工业工场、作坊雇佣的工人,劳动条件差,劳动强度大,无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设施。民国27年以后,安徽省政府、立煌县政府,拟订了一些劳动保护措施和福利待遇方面的规定,实施情况不详。

1959年6月,县委、县人民政府提出“一手抓生产、一手抓生活”,要求工厂企业要有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设施,进行安全用电等安全生产教育。1964年,全县厂矿企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有:布12045米,毛巾2069条,手套2822副,蚊帐布2551米,水壶136个。对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作业职工591人,免费供应保健食品:食糖2814公斤,猪油7574公斤,植物油1344公斤。

1970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1975年3月,对化工厂89名工人作了体检,逐人记入档案。5月,由14人组成的省地县职业病诊断协作组对县化工厂209名职工检查,患有白内障、视力减退、血色素下降、白血球减少、淋巴细胞减少、中毒性肝炎共300多例(有的患者患有几种病),均作了适当处理,化工厂亦相应改善了劳动保护设施(1980年化工厂停办、改建为丝织厂)。

1977年,开展劳动卫生调查和监测工作,对农机厂、农具厂、水泥厂工人进行体检,并测定空气粉尘浓度。1978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配专人负责劳保安全工作,对企业开展安全检查。1981年起进行空气铅烟浓度测定,未发现明显铅中毒患者。1982年,对县纺织厂的棉尘、米厂的稻谷尘、酒厂和纸厂的有机尘作了监测。1980年以来,梅山米厂装置全套防尘设备,橡胶厂由梅山镇市区中心迁至市郊大龚岭。全县锅炉、压力容器无爆炸事故。1985年劳动局设安全监察股,配干部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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