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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拥军优属
民国34年(1945)春节,县国民政府举行慰劳征属大会。端午节,县民政部门发放慰问金19.2万元。“七七纪念日”发抚慰金1.45万元。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秋,中央南方革命老根据地访问团来本县,访问了姚李、洪集、岔路等地烈军属。访问中召开了优抚对象座谈会,向烈军属赠送毛泽东像章和“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的题匾;并放映“沙漠苦战记”影片。
1952年春节,县党政军领导、学校宣传队,以及当地群众敲锣打鼓将筹集的慰问品、光荣灯、贺年片和县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光荣牌”,逐户送到优抚对象手中。各地组织文艺活动,专设席位,招待烟茶,请优抚对象观看演出。洪集区年关共发慰问大米9825斤、鸡蛋3952斤、猪肉7206斤、鸡40只、粉丝29斤,组织文艺演出29场。叶集镇市民筹集人民币175元,买猪肉、糖果、烟、酒送给本镇19户烈军属。城郊区牌坊乡军属余正合得到春节拥军优属慰问后,年初一就写信给当兵的儿子:“你知道我们今年春节过得多么光荣多么幸福吗?县长亲自到俺家,同我握手,向我问好,动手给俺家门口挂上‘光荣牌’,乡亲送些年礼。门前红星闪闪,屋里肉食满箩,望你要以战功感谢党和人民的恩情”。第二年,霍邱籍战士从前线寄回感谢信、决心书、立功喜报2975件。
1954年,县召开250人参加的首次优模表彰大会。到1983年共召开了13次优模代表大会。
每年春节、“八一”建军节,县区乡均召开优抚对象座谈会,军民联欢会,并利用广播、黑板报、墙报宣传人民解放军的丰功伟绩,以及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的英雄模范事迹,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携带慰问品到驻军部队慰问座谈。县组织军民联欢会,为驻军官兵放映电影和演出文艺节目。
1985年7月,以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为正副团长的慰问团,携带礼品,到部队驻地对霍邱籍400多名参加收复老山、者阴山战斗的战士进行慰问。对牺牲的19名烈士,县民政局长章丽裕到烈士生前所在班排了解情况,撰写诗篇,接回烈士遗骨(灰)。7月28日,县委、县人民政府在县城召开万人追悼大会,烈士亲属、烈士所在区乡或单位的领导,以及工农商学兵代表参加了大会。县委书记王明荣作《奠英烈学英烈,大干四化慰英烈》的报告。部队首长作“惟有英烈驱虎豹”的英烈事迹介绍。烈士家属表达了“化悲痛为力量,争取更大光荣”的决心。少先队员敬献“踏着烈士的血迹,誓死捍卫祖国”的誓词。中共六安地委、六安地区行署负责人也参加了追悼大会。会后将19名烈士骨火盆安放在县烈士陵园。
1985年,全县开展“学英雄思想,走英雄道路,创英雄业绩”的教育活动。根据来自对越自卫反击战“前线”报告的专题节目和霍邱籍干部战士的家信、照片、遗书、日记、消息、通讯、故事、豪言壮语,举办英雄事迹展览,展出遗物300多件(幅),观众达万人。对参加收复“两山”战斗回乡探亲的霍邱籍干部战士,县人民政府邀请他们作报告59场,与有关人员座谈100多次。
二、追认烈士
1950年起,县人民政府将建国前由解放军各部队颁发的革命烈士证书,一律更换成国家统一颁发的革命烈士证书。到1955年,全县共换发烈士证书500份。1957年,追认烈士216人。同年9月,县成立定烈追恤委员会,县长任主任委员,下设办公室。截至1960年底止,全县共追认烈士791人,失踪军人986人(内有朝鲜战场牺牲的8人),病故的33人,其中发证抚恤的708人,共发恤金20.376万元。
1983年12月,县人民政府对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到1983年止,经原部队、工作单位县团级以上领导机关批准、填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和历年追认发证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因公、因病、失踪军人证明书》,进行全面换发补发。本县换新证298人,补发新证188人;其中持新证的烈士父母91人,配偶(含已改嫁)73人,烈士子女307人,旁系亲属15人。
1987年统计,全县有烈士1631人、失踪986人:烈士中,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牺牲的1198人,解放战争中牺牲的234人,抗美援朝战争中牺牲的112人,对越自卫反击战牺牲的26人,其他时期61人。失踪的人员中,朝鲜战场失踪8人。
三、抚恤
民国18年(1929)至民国21年(1932),对阵亡的红军军人、工作人员、民兵民工,县苏维埃政府发给一次抚恤粮800斤,其家属生活困难拿打土豪的果实予以救济。
民国29年(1940),国民政府对阵亡的二等兵一次恤金80元;二等兵常年恤金40元,常年恤金年限20年。
新中国建立后,凭证明书,按规定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抚恤金(粮)。至1985年,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先后作过八次调整。1985年起,义务兵牺牲一次恤金按23级正排职干部月工资标准,以40个月计算发给。同时对二等以上的功臣,按等级计加奖恤。1952年以前发粮食,1953年起改发人民币。
1985年起改为定期抚恤,抚恤标准: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家属家住农村的每人每月25元,家住城镇的每人每月35元;病放军人家属,家住农村的每人每月20元,家住城镇的每人每月30元;定期抚恤对象中的孤老和一户中有2个直系亲属,在各自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见表19-5)。
四、烈士褒扬
1980年完成《霍邱县革命烈工英名录》编纂工作,由省民政厅统一出版成册。
表19-51967年至1985年抚恤事业费支出一览表单位:元

1984年开始撰写《霍邱英烈》,至1986年出版一、二两辑。1964年报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建烈士纪念塔,次年竣工。
烈士塔座落在距县城十字街相对1公里之东郊,陵园占地17亩,塔底周长49米,塔平面160平方米,座高66厘米,塔高21米。正面刻有徐向前元帅亲笔题词:“霍邱县革命烈士纪念塔”,用大理石镌刻碑文。陵园内配专门管护员,清除杂草、植树美化墓区,防止牲畜进入,接待扫墓瞻仰的烈士家属和干部群众。
每年清明节,均有部门、单位、个人向英烈敬献花圈,祭奠英灵。
五、残废军人抚恤
1951年,根据国家内务部《革命残废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成立评残领导小组,对建国前参加革命而残废的人员进行核定。在参加核定的47人中,通过自报互评、卫生部门检查鉴定,升级的5人,降级的28人。
1962年,复员退伍转业回县的革命残废军人,一般凭团级以上单位残废证明和残废证件到县民政部门核定残废等级,换发革命军人残废证,领取抚恤粮、款、物。残废证10年核一次,建国以来核发新证三次。第一次是1962年,核发国家内务部制发的革命军人残废证,限二等以上残废人员和在职的三等残废人员,共184人;其中革命军人161人,人民警察6人,革命工作人员16人,民兵1人。在乡的三等革命残废人员只登记不换证的154人,核定一等升特等1人,二等甲升一等的1人,三等甲升二等乙的2人,二等甲降为二等乙的2人。第二次是1972年,核发省革命委员会制发的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凡是革命残废人员,不分等级,不问在乡在职,全县,共核定等级换发新证的310人,其中在乡的170人,在职的140人,死亡的8人。第三次是1981年,核发国家民政部制发的革命军人抚恤证,对原等级进行审查核对。全县换证的革命残废人员609人,死亡4人,遗失证件待查处理的22人。
对因战因公负伤,受伤时已经治愈,不够评残,复员退伍后伤口复发致残,经本人申请,县卫生部门鉴定,民政部门审查,报请省民政厅核准后发给抚恤证,享受残废抚恤金。
从1962年起,对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人员全部实行公费医疗。由财政部门核实享受公费医疗人数和定额,卫生部门管理使用。1984年经济体制改革,对医药费实行包干到人。在财政核定每人月2.22元标准基础上,从民政事业费中补助每人每月1元。对个别特等、一等残废人员,伤口常年不愈合或常年需要服药的人,每月15元,住院治疗者,凭县医院证明,经县民政部门批准,医药费由国家解决。三等残废人员,伤口复发,由国家解决医疗费。
特等和一等残废人员,全县需护理的20人,配专人护理。下肢残废、不能行走的配手摇三轮车,共13人。因伤残补眼、配镜、镶牙、拄拐,由国家解决经费。乘坐国家轮船、汽车、火车等,凭残废证半价优待,并优先购票乘坐车船。
六、群众优待
建国后,对农村无劳力和缺劳力的烈军属、复退残废军人,先后采取代耕、优待劳动日、优待金等形式予以优待;并对半劳力、辅助劳力安排适当的农活,使他们通过自己的劳动和群众优待,达到或超过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
建国初期,乡村优待委员会组织群众给烈军属、复退军人代耕,不计报酬。代耕方式有两种:一是大包耕,对象是完全丧失劳力的鳏寡孤独烈军属,有的乡以互助组集体包耕,有的乡指定农户包耕,按相邻田地一般年成产量,由双方协议定产;二是工票制,以乡为单位,评定代耕户数和工数,由全乡劳力按工价分担,制发工票给享受户,由其自找对象代耕。1951年,全县共有代耕户2291户,代耕土地17665亩。1950年至1955年,全县共有1366叠户,52865人享受代耕,代耕土地120244亩。1952年张岭乡陈孝芳互助组包耕军属土地,做到先耕先种先收,并加施肥料,亩产高于邻田四点五成。1953年陈孝芳互助组代表出席省第一次优抚模范会议,被评为省二等优模单位。
1956年,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实行,群众优待随之改为优待劳动日。每年春耕前由生产队将优待的劳动日评定到户;秋季分配时,享受户凭优待劳动日和自做劳动日参加生产队分配。1956年全县优待烈属524户2241人,优待劳动日41234个,评定自傲劳动日76196个;优待军属1339户、6156人,优待劳动日111171个,评定自做劳动日209740个;优待残废军人147人,优待劳动日9400个。全年共优待劳动日1623480个、劳日款1233744元,平均高于当地社员人均劳日10个左右。
1958年,除对无劳力、缺劳力生活贫困的烈军属、残废军人优待外,对患慢性病回乡丧失劳力的复员退伍军人也实行优待。同年,全县共优待1979户5908人,优待劳日172672个,纠正了优待面大,标准低的现象。
叶集区三元乡烈属薛信村家缺乏劳力,农业社安排他常年饲养牲畜,他谢绝50个优待劳日,精心饲养,获得较好经济效益。1956年起,他连续三年被评为县劳动模范。1958年出席省第三次优模大会,大会印发了他的模范事迹。
1962年,全县享受优待劳动日4127户、196624人,优待劳日656956个,同时对现役军官家属在农村的,生产队照顾虚工分,预支粮草,秋季决算时按生产队粮价,由军干交付工分款。
1980年,本县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县将优待工分改为优待金,方法是合理评定统筹提取,由生产队统一分配。对优待对象,以乡为单位审查建档,困难大的多优待;对现役军人家属全面优待,标准为一个劳动力纯收入的三分之二,一律折合现金,秋季兑现。
1985年,贯彻《安徽省优待烈属革命残废军人暂行办法》,本县对义务军人家属全部实行优待;对烈士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普遍优待,按其生活状况优厚照顾,对孤烈属实行全包;对年老体弱带病回乡而长期不能劳动、生活困难的残废、复退军人,每年优待120至160元。优待方法以乡为单位,统一评定,统一负担,统一筹款,统一兑现。当年,全县优待烈属314户,优待款31550元,户均104元;优待军属894户、优待款127189元,户均142元;优待残废军人88户,优待款8542元,户均97元;优待复员军人409户,优待款34592元,户均84元;优待退伍军人329户,优待款16219元,户均49元;全县共优待2034户,优待款218092元,户均107元。
七、国家补助
民国时期,县成立出征军人优待委员会,对应征入伍的壮丁给予一次性优待,由准备金内动支。民国33年(1944),全县征集入伍壮丁3014名,发放一次性优待费1507万元,每丁优待费5000元。但由于有拉丁、雇丁,优待费很少落到在营兵丁家属手中。阵亡者也只发给一次抚恤金。
共产党领导的县民主政府发给退役士兵复员证和优抚证,凭证领取优抚粮和农作物种籽。
新中国建立后,县民政部门对长期生活困难的烈属、三等残废军人和复退军人发给定期定量补助,并根据各时期生活水平,及时调整补助标准。
建国初,本县的定期生活补助为实物,标准不等,根据困难程度评定。1950年,全县发放优属粮42800斤,实物补助粮394300斤。1952年,发放优抚对象常年补助粮12.31万斤、优抚粮30万斤、红军家属款1.06万元。
1953年,全县共发放优抚对象常年补助粮14.3万斤,优抚粮30万斤,红军家属救济款1.3万元、年关优抚款1万元、优抚对象补助款2.2万元。1954年,发放优抚对象入社基金补助款7万元、定期补助款30887元。当年,对遭受特大洪水的周集、高塘、潘店、西湖5区,发放优抚对象临时救济款33769元、耕牛221头。
1955年,全县发放定期补助款80320元、房屋建修补助款21万元、耕牛372头、犁251张、耙240盘、耩子40张、水车22盘,支持了1698户优抚对象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1961年、1962年,发放优抚款46万元,解决15678户、47034人生活、治病等问题,发放定期补助款14.75万元,定补1191户3165人。
1962年起,县根据国家内务部的规定,按年计发定期定额定量补助,标准是农村6至8元,城镇8至10元。发给对象为:孤老烈士家属和孤老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家属;没有亲属抚养或者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子女和牺牲、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无力供养的烈士和牺牲、病故、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带病回乡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军人。
1980年,对对越自卫还击战牺牲的烈士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都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农村的每人每月10元,城镇的每人每月15元。1984年提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放军人家属,简称“三属”定期抚恤标准,全县511人,每人每月15元。1987年,每人每月增至18元。
1986年,对复员军人未享受定补的全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同时将定补标准提高到10至15元。
八、安置
复退军人安置在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本县有上万人参加红军、八路军和新四军。建国后,实行义务兵役制,每年都有大批青年应征入伍。因此长期以来妥善安置荣誉、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就成为党政部门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
1950年,县成立复员军人安置委员会,负责接收和安置复员军人。1951年,改复员军人安置委员会为转业建设军人安置委员会。1959年改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后改为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历任主任、组长由县长或分管县长担任,副主任或副组长由人武部长、民政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安置办公室,民政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乡成立安置小组。
1949年至1958年,全县共接收复员建设军人3630人,按照“家住农村的复员军人应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安置政策,安置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3141人;家住城镇的复员军人,根据“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安置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485人。入伍前是在校学生,复员后按自愿安排复学的4人。1955年冬,县组织部门在回乡生产的复员军人中,选拔17人担任高级社指导员(乡干)。同年7月,有33人到粮食部门工作。据1957年统计,回乡军人中,当选县人大代表的8人、乡人大代表162人,被评为县级劳模的145人、乡劳模的525人,担任乡以上干部的69人、农业合作社主任和大队以上干部的1876人。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回乡军人被安排到县内外企事业单位的402人、学校的8人,从事城镇手工业生产和社会福利生产的198人。
1959年至1987年,全县共接收退伍军人27625人,对其中7302名家住城镇的复退转业军人,“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全部安置到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1970年,2480名退伍军人全部安排),对其中20323名家住农村的退伍军人,根据“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安置回乡务农。
1960年,从当年退伍军人中选调277人支援海南岛、湛江国营农场建设。1971年,省从本县选调当年退伍军人150人到工矿工作。1972年,六安地区从本县退伍军人中选招10名汽车驾驶员(如表19-6)。
表19-6历年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安置统计表
单位:人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1981年,县成立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站,简称“军服站”,购进苏联拉达牌小轿车一辆,为军队离休干部服务。站内设文娱室,订阅报刊杂志,设置琴棋书画。
1982年至1987年,全县共接收军休团级干部5人、营级干部4人、落实平反人员2人、无军籍职工1人,计12人。根据国务院办发(1981)3号文件精神,为其中9人解决了住房,标准是团级干部每人70平方米,营级干部52平方米。
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工作部署按规定向离退休干部传达。邀请他们参加纪念会、庆祝会、联欢会和节日活动。春节、“八一”建军节派人慰问。有病住院期间,县领导一般都前往看望。军休干部的油粮供应和子女人学等,尽量予以照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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