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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芜湖各国公共租界
一、芜湖各国公共租界的开辟
清代与民国时期,安徽境内的外国租界、租借地,仅为“芜湖各国公共租界”一处。芜湖各国公共租界的开辟,实源于《中英烟台条约》。
光绪二年(1876年),中英签订《烟台条约》,将芜湖等4处辟为对外通商口岸。条约规定将在各处新辟口岸设立租界,“新旧各口岸,除已定有各国租界,应无庸议,其租界未定各处,应由英国领事官与地方官商议,将洋人居住处所,划定界址”。
光绪三年,英国政府派英国驻烟台领事达文波(Arthur Davenport)来皖,与芜湖关道刘传祺进行交涉,要求在芜湖开辟租界。同年四月,双方签订《租界约》,决定在芜湖设立租界,将芜湖西门外沿江宿(松)、太(湖)木邦滩地,南自陶家沟起,北抵弋矶山脚止,东至普潼山脚新安普潼塔,西临长江江边,作为芜湖通商租界,任各国商人在界内指段划租。这片滩地南北长约2里许,东西长约里许,共计719亩土地。
光绪八年,英国怡和洋行率先提出要租所拟租界内陶家沟以下滩地。但是,该处滩地数百年来一直是芜湖木商堆放木排之处,木商恃众,拒绝交出该处滩地。英国怡和洋行代表不肯为芜湖木商支付木排迁移费,并声称木商所持滩地地契为伪造地契。芜湖关道张荫桓从中调解,建议英国怡和洋行为木商支付木排迁移费,并将地价交付官府,由官府检验木商所持滩地契真伪,检证合格无假后,再由官府将地价银付给木商。芜湖关道张荫桓的上述建议遭到英国怡和洋行代表的拒绝,故英商在芜湖租界内租地之事一直拖延,迟迟未获解决。
光绪二十七年,英国怡和洋行为租地事宜早日解决,通过英国驻华公使照会清政府外务部,要求敦促芜湖关道吴景祺迅速解决英国怡和洋行租地问题。与此同时,英国太古洋行也提出要租赁怡和洋行拟租滩地的下段。清政府外务部乃转咨安徽巡抚聂缉规,要求芜湖关道迅速办理此事。芜湖关道吴景祺奉命后,与英国驻芜湖领事柯韪良(Sir William Pollock Ker)会商解决办法。
吴景祺告诉英领事柯韪良,除非明立章程,开办通商租界,否则宿、太木帮不肯迁移。吴景祺并将这一情况呈报安徽巡抚聂缉规,聂缉规亦指示吴景祺先拟租界章程。此时,美国、法国、俄国、日本亦要求在芜湖设立各国公共通商租界,安徽巡抚聂缉规亦认为设立各国公共通商租界,可以打破英国独占租借地区之企图。根据聂缉规的指示,芜湖关道吴景祺在与各国商人协商后,拟定“芜湖通商租界章程草稿”(简称“章程草稿”)
光绪二十八年六月十日,吴景祺将所拟“芜湖通商租界章程草稿“送请英国驻芜湖领事柯韪良商议。柯韪良阅后表示,“章程草稿”中有两处英国不能接受,之一是“章程草稿”规定英商所租江滩土地不能超逾三分之一;之二是规定英商在芜湖租界内最多仅能租地6亩。柯韪良声称,必须将上述条款删去,其余条款则由英国驻华公使与清政府外务部商准,之后,他才能与吴景祺详细商讨具体细节。
此时,正值英国政府根据《辛丑条约》的有关规定,派遣修约代表马凯(James Lyle Mackay)来华,在上海与清政府代表盛宣怀商谈签订《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柯韪良便将他的立场告诉马凯,请求马凯支持删除吴景祺所拟“章程草稿”中限制英商在芜湖租地的条款。对此,马凯立即表示支持。光绪二十八年七月一日,英国修约代表马凯照会清政府外务部,声称,如果清政府同意删去柯韪良所拟“章程草稿”中上述两处内容,他将准许英国驻芜湖领事柯韪良与芜湖关道吴景祺“妥商一切”。
八月三日,清政府外务部照会英国特使马凯,指出“本月十八日(7月22日)据安徽巡抚咨称,租地章程第三条,不得逾通界江滩三分之一,已改为不得逾通界江滩之半;第五条,不得逾六亩,已改为不得逾十亩。来照所拟删改之两层,已由该省分别商改……’,请马凯“转饬柯领事会同芜湖道照拟办结”。外务部并将经安徽巡抚聂缉规修改后的“章程草稿”,以《芜湖租界章程》之名,列于复照之后。
然而,清廷所作的上述让步并没有使英方满足,英方所要求的并不是清廷放宽吴景祺所拟“章程草稿”中限制英商租地的条款,而是彻底解除对英商租地的一切限制。此后,英领事柯韪良在与芜湖关道吴景祺及后任童德璋的谈判中不断加压力,吴景祺、童德璋不仅完全同意英方主张的取消对英国在芜湖租界内租地的限制,并对“章程草稿”其他多处也作了有利于英方的修改。这样,光绪三十年,芜湖关道童德璋与英国驻芜湖领事柯韪良代表中英双方,正式签订《芜湖各国公共租界章程》。
《芜湖各国公共租界章程》共10条,规定芜湖租界为各国公共租界,非英国独有。章程第二条称,“界内地基准各国正经殷实商民,选择合宜之地租赁”,其租赁条件为“每亩租价本洋一百八十元”。“至应完地税,现在酌中核议,每亩每年完税钱三千文。其完税日期,每年限定华历二月初一日至十五日止。此十五日内,各租主须将该年应完之税,如数措齐,缴由领事官,无领事官在芜,或由税务司或洋务局函送地方官”。对于外商租界内承手续,章程第三条规定,“在界内租地时,须禀明领事官,并将该地绘图一纸及丈尺亩数若干,由领事官知照地方官委员会同查勘,明妥出租”,对于租界规划及管理,章程规定,“界内地段,应酌留马路数条,辟为东西街道,……沿江五丈地面,须留为往来船只纤路,但允各国商民任便行走,上下货物,系泊船只,不准建造,亦不得另有设施,致碍行走”。“界内日后兴旺,租居人多,所有巡捕事宜,由地方设立办理,至公共道路、桥梁、沟渠等项工程,并由地方官自办,建筑、修理费用,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商章程筹捐,无论何国商民,一体照章征收,毋得抗违”。
光绪三十一年四月十三日(1905年5月16日),清廷外务部正式核定批准《芜湖各国公共租界章程》。同年五月二十六日(1905年6月28日),芜湖租界开辟仪式举行,芜湖关道童德璋,英国驻芜湖领事柯韪良,芜湖海关英国税务司及芜湖地方官员出席开辟仪式。至此,芜湖各国公共租界正式开辟。
二、芜湖各国公共租界的发展
在芜湖各国公共租界开辟之际,安徽铁路总局与英国怡和洋行发生租赁滩地之争。初,怡和洋行指定租赁陶家沟以北滩地,因租界章程久议不决,故怡和洋行租赁此块滩地未能实现。之后,安徽铁路总局亦要求租赁此处滩地,以修建滨江车站,遭到英国怡和洋行的强烈反对。后几经周折,双方均作出让步,光绪三十二年三月遂达成协议,将此处滩地一分为二,各60丈,其南段为安徽铁路总局租地,北段则为英国怡和洋行租地,共计地170多亩。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三月,英国太古洋行亦取得芜湖租界中与怡和洋行相邻的一块滩地,共计75.7亩。四月,德国瑞记洋行租下太古洋行租赁滩地以北的一块土地,共计57亩。
之后,英国鸿安公司请求承租瑞记洋行之下滩地,日本轮船公司亦要求租赁该处滩地。双方相持不下,日商乘黑夜在界外陶家沟以上滩地树立插标,企图以此占地,并借华人张子川擅以泰和堂地出押与日商所订之契约,作为占取土地的根据。安徽巡抚、芜湖关道与日本驻华使、领馆进行多次交涉,才达成协议,乃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决定,将芜湖租界内瑞记以下滩地根据立案请租之先后次序,由英国鸿安公司先租300尺,日本轮船公司接租500尺,日本方面遂放弃对张子川押地及陶家沟以上插标土地的要求。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五月,英国鸿安公司承租瑞记洋行之下滩地18.13亩。
但是,日本轮船公司节外生枝,久久不办承租鸿安之下滩地手续,并提出,该段滩地水流湍急,且近弋矶山角,不便轮船停泊,要求另租一块合适的滩地。英国驻芜湖领事遂提出,既然日本不租鸿安之下滩地,芜湖关道应将该处滩地转租给英国和记公司。芜湖关道虽驳回日本轮船公司另租滩地的请求,但又担心日本如得不到租地必不肯罢休,租界所余土地不多,故欲留此段滩地,以应付日商,抵制其另择界外土地承租的要求。因此,芜湖关道仅同意将弋矶山脚租给英国和记公司,不同意将日本轮船公司放弃的鸿安以下滩地交给和记公司。英国驻芜湖领事断然拒绝芜湖关道这一解决办案。此事一直久议不决,经英国使、领馆向清廷一再施加压力,宣统三年(1911年),和记公司正式取得鸿安以下滩地500尺的承租权。
在紧靠租界地段,各国商人、传教士亦购买民地,建造房屋。普潼塔以南为来复会,以北为美以会,弋矶山西为英国卫理公会赫医生医院,所建房屋均与租界相连。
在《芜湖各国公共租界章程》签订的同年,芜湖海关英国税务司庄丕在年度报告中称:“本埠公共租界现已成立,中英政府为此事有极多之交涉,结果已拟定管理此区域之章程。公共租界所占江岸之长为一英哩的四分之三,南从陶家沟之河口起,北至弋矶山上,西为大江,东界尚无严格之限定,但此方空地甚大,如将来必须开展时,尚可用之也。此地为芜湖最优之区域,系界于长江及城墙之间。现时趸船皆泊于此,其低洼之处已填平,新道路渐次开辟,屋宇整齐,表现芜湖兴盛之趋势。”这份报告清楚地表明英国政府企图突破芜湖租界界限,进一步向外扩展的企图,亦表现芜湖租界内建设的迅速发展。
芜湖租界正式开办后,已在租界内获得租地的各国洋行纷纷兴建房屋、货栈、码头。在芜湖租界共计700多亩的租地上,各国洋行开辟了南北方向的3条大马路:一条为与江边纟牵路平行的沿江大马路,一条为由北向东南斜行的后马路,一条是直穿各区中心的中马路。在东西方向,另辟5条马路,并在其间划分为10个区。光绪三十三年,英国太古洋行在其租界内建造4大货栈。怡和洋行在江边修建码头、车站、道路,建造仓库、货栈、楼台馆所。至民国元年(1912年),“本埠(芜湖)之租界,经整理之结果,在长江各埠中,已可谓首屈一指,不似镇江码头之秩序紊乱也”。
宣统二年(1910年)九月,设在芜湖租界内的英国怡和洋行货栈内发生货物被窃事件。英国驻芜湖领事根卓之,函请芜湖关道采取措施,保护租界内外国人财物之安全。奉芜湖关道之命,工程委员熊恩霖乃筹办租界内警务,招募巡捕12人,暂行维护租界治安。宣统三年七月,芜湖关道又以外江巡官袁洪海兼理租界外滩水巡事宜。这样,芜湖租界水陆警防初具规模,基本上仍由芜湖地方政府办理,这与中国境内的其他租界有着明显区别。
民国16年,中国北伐战争进入高潮,在反帝反军阀的革命浪潮冲击下,中国人民一举收复汉口、九江的英国租界。芜湖以英国人占主导地位的各国公共租界亦遭到冲击,英国在芜湖势力开始衰落。民国26年7月7日,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不久,日本侵略军占领了包括芜湖在内的安徽大部分地区,芜湖公共租界大权实际掌握在日本占领军手中,尤其在民国30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英美等西方势力完全退出芜湖租界。民国32年1月9日,在中国人民强烈要求和国际舆论压力下,英国和美国政府与重庆国民政府签订条约,同意归还在华租界、租借地,放弃治外法权。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收复沦陷区,芜湖各国公共租界不再恢复,但直到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英国等西方在华侵略势力才被真正彻底肃清。
清代与民国时期,安徽境内的外国租界、租借地,仅为“芜湖各国公共租界”一处。芜湖各国公共租界的开辟,实源于《中英烟台条约》。
光绪二年(1876年),中英签订《烟台条约》,将芜湖等4处辟为对外通商口岸。条约规定将在各处新辟口岸设立租界,“新旧各口岸,除已定有各国租界,应无庸议,其租界未定各处,应由英国领事官与地方官商议,将洋人居住处所,划定界址”。
光绪三年,英国政府派英国驻烟台领事达文波(Arthur Davenport)来皖,与芜湖关道刘传祺进行交涉,要求在芜湖开辟租界。同年四月,双方签订《租界约》,决定在芜湖设立租界,将芜湖西门外沿江宿(松)、太(湖)木邦滩地,南自陶家沟起,北抵弋矶山脚止,东至普潼山脚新安普潼塔,西临长江江边,作为芜湖通商租界,任各国商人在界内指段划租。这片滩地南北长约2里许,东西长约里许,共计719亩土地。
光绪八年,英国怡和洋行率先提出要租所拟租界内陶家沟以下滩地。但是,该处滩地数百年来一直是芜湖木商堆放木排之处,木商恃众,拒绝交出该处滩地。英国怡和洋行代表不肯为芜湖木商支付木排迁移费,并声称木商所持滩地地契为伪造地契。芜湖关道张荫桓从中调解,建议英国怡和洋行为木商支付木排迁移费,并将地价交付官府,由官府检验木商所持滩地契真伪,检证合格无假后,再由官府将地价银付给木商。芜湖关道张荫桓的上述建议遭到英国怡和洋行代表的拒绝,故英商在芜湖租界内租地之事一直拖延,迟迟未获解决。
光绪二十七年,英国怡和洋行为租地事宜早日解决,通过英国驻华公使照会清政府外务部,要求敦促芜湖关道吴景祺迅速解决英国怡和洋行租地问题。与此同时,英国太古洋行也提出要租赁怡和洋行拟租滩地的下段。清政府外务部乃转咨安徽巡抚聂缉规,要求芜湖关道迅速办理此事。芜湖关道吴景祺奉命后,与英国驻芜湖领事柯韪良(Sir William Pollock Ker)会商解决办法。
吴景祺告诉英领事柯韪良,除非明立章程,开办通商租界,否则宿、太木帮不肯迁移。吴景祺并将这一情况呈报安徽巡抚聂缉规,聂缉规亦指示吴景祺先拟租界章程。此时,美国、法国、俄国、日本亦要求在芜湖设立各国公共通商租界,安徽巡抚聂缉规亦认为设立各国公共通商租界,可以打破英国独占租借地区之企图。根据聂缉规的指示,芜湖关道吴景祺在与各国商人协商后,拟定“芜湖通商租界章程草稿”(简称“章程草稿”)
光绪二十八年六月十日,吴景祺将所拟“芜湖通商租界章程草稿“送请英国驻芜湖领事柯韪良商议。柯韪良阅后表示,“章程草稿”中有两处英国不能接受,之一是“章程草稿”规定英商所租江滩土地不能超逾三分之一;之二是规定英商在芜湖租界内最多仅能租地6亩。柯韪良声称,必须将上述条款删去,其余条款则由英国驻华公使与清政府外务部商准,之后,他才能与吴景祺详细商讨具体细节。
此时,正值英国政府根据《辛丑条约》的有关规定,派遣修约代表马凯(James Lyle Mackay)来华,在上海与清政府代表盛宣怀商谈签订《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柯韪良便将他的立场告诉马凯,请求马凯支持删除吴景祺所拟“章程草稿”中限制英商在芜湖租地的条款。对此,马凯立即表示支持。光绪二十八年七月一日,英国修约代表马凯照会清政府外务部,声称,如果清政府同意删去柯韪良所拟“章程草稿”中上述两处内容,他将准许英国驻芜湖领事柯韪良与芜湖关道吴景祺“妥商一切”。
八月三日,清政府外务部照会英国特使马凯,指出“本月十八日(7月22日)据安徽巡抚咨称,租地章程第三条,不得逾通界江滩三分之一,已改为不得逾通界江滩之半;第五条,不得逾六亩,已改为不得逾十亩。来照所拟删改之两层,已由该省分别商改……’,请马凯“转饬柯领事会同芜湖道照拟办结”。外务部并将经安徽巡抚聂缉规修改后的“章程草稿”,以《芜湖租界章程》之名,列于复照之后。
然而,清廷所作的上述让步并没有使英方满足,英方所要求的并不是清廷放宽吴景祺所拟“章程草稿”中限制英商租地的条款,而是彻底解除对英商租地的一切限制。此后,英领事柯韪良在与芜湖关道吴景祺及后任童德璋的谈判中不断加压力,吴景祺、童德璋不仅完全同意英方主张的取消对英国在芜湖租界内租地的限制,并对“章程草稿”其他多处也作了有利于英方的修改。这样,光绪三十年,芜湖关道童德璋与英国驻芜湖领事柯韪良代表中英双方,正式签订《芜湖各国公共租界章程》。
《芜湖各国公共租界章程》共10条,规定芜湖租界为各国公共租界,非英国独有。章程第二条称,“界内地基准各国正经殷实商民,选择合宜之地租赁”,其租赁条件为“每亩租价本洋一百八十元”。“至应完地税,现在酌中核议,每亩每年完税钱三千文。其完税日期,每年限定华历二月初一日至十五日止。此十五日内,各租主须将该年应完之税,如数措齐,缴由领事官,无领事官在芜,或由税务司或洋务局函送地方官”。对于外商租界内承手续,章程第三条规定,“在界内租地时,须禀明领事官,并将该地绘图一纸及丈尺亩数若干,由领事官知照地方官委员会同查勘,明妥出租”,对于租界规划及管理,章程规定,“界内地段,应酌留马路数条,辟为东西街道,……沿江五丈地面,须留为往来船只纤路,但允各国商民任便行走,上下货物,系泊船只,不准建造,亦不得另有设施,致碍行走”。“界内日后兴旺,租居人多,所有巡捕事宜,由地方设立办理,至公共道路、桥梁、沟渠等项工程,并由地方官自办,建筑、修理费用,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商章程筹捐,无论何国商民,一体照章征收,毋得抗违”。
光绪三十一年四月十三日(1905年5月16日),清廷外务部正式核定批准《芜湖各国公共租界章程》。同年五月二十六日(1905年6月28日),芜湖租界开辟仪式举行,芜湖关道童德璋,英国驻芜湖领事柯韪良,芜湖海关英国税务司及芜湖地方官员出席开辟仪式。至此,芜湖各国公共租界正式开辟。
二、芜湖各国公共租界的发展
在芜湖各国公共租界开辟之际,安徽铁路总局与英国怡和洋行发生租赁滩地之争。初,怡和洋行指定租赁陶家沟以北滩地,因租界章程久议不决,故怡和洋行租赁此块滩地未能实现。之后,安徽铁路总局亦要求租赁此处滩地,以修建滨江车站,遭到英国怡和洋行的强烈反对。后几经周折,双方均作出让步,光绪三十二年三月遂达成协议,将此处滩地一分为二,各60丈,其南段为安徽铁路总局租地,北段则为英国怡和洋行租地,共计地170多亩。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三月,英国太古洋行亦取得芜湖租界中与怡和洋行相邻的一块滩地,共计75.7亩。四月,德国瑞记洋行租下太古洋行租赁滩地以北的一块土地,共计57亩。
之后,英国鸿安公司请求承租瑞记洋行之下滩地,日本轮船公司亦要求租赁该处滩地。双方相持不下,日商乘黑夜在界外陶家沟以上滩地树立插标,企图以此占地,并借华人张子川擅以泰和堂地出押与日商所订之契约,作为占取土地的根据。安徽巡抚、芜湖关道与日本驻华使、领馆进行多次交涉,才达成协议,乃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决定,将芜湖租界内瑞记以下滩地根据立案请租之先后次序,由英国鸿安公司先租300尺,日本轮船公司接租500尺,日本方面遂放弃对张子川押地及陶家沟以上插标土地的要求。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五月,英国鸿安公司承租瑞记洋行之下滩地18.13亩。
但是,日本轮船公司节外生枝,久久不办承租鸿安之下滩地手续,并提出,该段滩地水流湍急,且近弋矶山角,不便轮船停泊,要求另租一块合适的滩地。英国驻芜湖领事遂提出,既然日本不租鸿安之下滩地,芜湖关道应将该处滩地转租给英国和记公司。芜湖关道虽驳回日本轮船公司另租滩地的请求,但又担心日本如得不到租地必不肯罢休,租界所余土地不多,故欲留此段滩地,以应付日商,抵制其另择界外土地承租的要求。因此,芜湖关道仅同意将弋矶山脚租给英国和记公司,不同意将日本轮船公司放弃的鸿安以下滩地交给和记公司。英国驻芜湖领事断然拒绝芜湖关道这一解决办案。此事一直久议不决,经英国使、领馆向清廷一再施加压力,宣统三年(1911年),和记公司正式取得鸿安以下滩地500尺的承租权。
在紧靠租界地段,各国商人、传教士亦购买民地,建造房屋。普潼塔以南为来复会,以北为美以会,弋矶山西为英国卫理公会赫医生医院,所建房屋均与租界相连。
在《芜湖各国公共租界章程》签订的同年,芜湖海关英国税务司庄丕在年度报告中称:“本埠公共租界现已成立,中英政府为此事有极多之交涉,结果已拟定管理此区域之章程。公共租界所占江岸之长为一英哩的四分之三,南从陶家沟之河口起,北至弋矶山上,西为大江,东界尚无严格之限定,但此方空地甚大,如将来必须开展时,尚可用之也。此地为芜湖最优之区域,系界于长江及城墙之间。现时趸船皆泊于此,其低洼之处已填平,新道路渐次开辟,屋宇整齐,表现芜湖兴盛之趋势。”这份报告清楚地表明英国政府企图突破芜湖租界界限,进一步向外扩展的企图,亦表现芜湖租界内建设的迅速发展。
芜湖租界正式开办后,已在租界内获得租地的各国洋行纷纷兴建房屋、货栈、码头。在芜湖租界共计700多亩的租地上,各国洋行开辟了南北方向的3条大马路:一条为与江边纟牵路平行的沿江大马路,一条为由北向东南斜行的后马路,一条是直穿各区中心的中马路。在东西方向,另辟5条马路,并在其间划分为10个区。光绪三十三年,英国太古洋行在其租界内建造4大货栈。怡和洋行在江边修建码头、车站、道路,建造仓库、货栈、楼台馆所。至民国元年(1912年),“本埠(芜湖)之租界,经整理之结果,在长江各埠中,已可谓首屈一指,不似镇江码头之秩序紊乱也”。
宣统二年(1910年)九月,设在芜湖租界内的英国怡和洋行货栈内发生货物被窃事件。英国驻芜湖领事根卓之,函请芜湖关道采取措施,保护租界内外国人财物之安全。奉芜湖关道之命,工程委员熊恩霖乃筹办租界内警务,招募巡捕12人,暂行维护租界治安。宣统三年七月,芜湖关道又以外江巡官袁洪海兼理租界外滩水巡事宜。这样,芜湖租界水陆警防初具规模,基本上仍由芜湖地方政府办理,这与中国境内的其他租界有着明显区别。
民国16年,中国北伐战争进入高潮,在反帝反军阀的革命浪潮冲击下,中国人民一举收复汉口、九江的英国租界。芜湖以英国人占主导地位的各国公共租界亦遭到冲击,英国在芜湖势力开始衰落。民国26年7月7日,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不久,日本侵略军占领了包括芜湖在内的安徽大部分地区,芜湖公共租界大权实际掌握在日本占领军手中,尤其在民国30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英美等西方势力完全退出芜湖租界。民国32年1月9日,在中国人民强烈要求和国际舆论压力下,英国和美国政府与重庆国民政府签订条约,同意归还在华租界、租借地,放弃治外法权。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收复沦陷区,芜湖各国公共租界不再恢复,但直到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英国等西方在华侵略势力才被真正彻底肃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