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二节 外国侨民
安徽省境内的外国侨民,最早为来自欧美的传教士。抗日战争时期,有一批日本籍及朝鲜籍侨民前来。1950年,居留合肥市的外国侨民共19名,其中朝鲜籍7人、日本籍8人、西班牙籍2人、墨西哥籍2人;安庆市有42人,主要为西班牙籍;蚌埠市有46人,其中意大利籍28人、朝鲜籍13人、日本籍5人;芜湖有70人,其中朝鲜籍12人、巴基斯坦籍3人、西班牙籍42人、爱尔兰籍1人、英国籍7人、美国籍5人。欧美籍侨民多为各种宗教教职人员,以及教会所设学校、医院的工作人员。芜湖市外侨中有宗教人员30人,学校职员18人。日本及朝鲜籍侨民散布在各种职业中,其中有不少技工和医护人员,蚌埠市1949年6月,有8名日侨分别为车站机器房技师、面粉厂技师、电力厂技师及医院医生,有4名朝鲜侨民分别为医院医生和铁厂技师,他们居留蚌埠的时间均在5年以上,穿中国式服装,讲汉语。1951年,为保障中国人民文化教育宗教事业的自主权力,肃清帝国主义文化侵略的影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布置开展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的文化教育机关及宗教团体的登记和处理工作,部分外国侨民在此期间自动离境。1952年以后,定居安徽的外国侨民主要为朝鲜籍和日本籍。
1962年10月,据安徽省公安厅调查,全省共有53名外侨,分布在7个市、14个县,他们的国籍是:朝鲜35名、苏联1名、越南4名、日本10名、缅甸1名、无国籍2名;职业情况是:技工11人、职员6人、教员1人、学生3人、自由职业5人、农民8人、老弱妇孺18人(见表2—2—2)。他们大部分于抗日战争时期随侵华日军来华,在中国居住时间较长,生活、语言均已习惯。大多数拥护和遵守中国各项政策,遵守纪律,热爱劳动,愿意长期居留。
安徽省外侨情况表

续表

1964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对外侨的居留、变更居留地点、旅行、申报户口等事项的管理作了法律规定。据此,外国人在中国居留须向公安局申请办理居留登记,领取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变更居留地点,应在迁移前向公安局申请办理迁移证;前往本地旅行区域以外的地区旅行,应向公安局申请办理旅行证;居留期间要依法申报户口。公安机关定期检验居留证件。安徽省公安厅要求全省有关专署、市县,凡未确定专人掌管(或兼管)外国人管理工作的,应立即指定专人负责(或兼管),并且不要经常调换,以免影响工作。
1964年11月,公安部、外交部就外侨是否参加中国正在进行的各项政治运动问题发出通知,指示外侨职工一律不参加学解放军、反修宣传、社教、四清、五反、蹲点等各项政治活动。阜阳地区朝鲜侨民望云被抽派参加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省公安厅和外事办公室对此进行了纠正。其时又有阜阳县朝鲜侨民金秀英担任生产妇女队长和大队妇女委员、合肥市锻压机床厂朝鲜侨民金炳乾担任生产组长等情况,省外事办公室要求各地不应使外侨担任中国的地方行政职务。
1965年,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外事办公室按外交部领事司指示,调查省内外侨数量。全省共有外侨54名,其中朝鲜籍37名、苏联1名、越南4名、日本10名、缅甸2名。他们的来华时间:民国8年(1919年)1人,30年代18人,40年代21人(其中民国34年以前19人),50年代3人,60年代1人,在中国出生10人。有28人无护照(其中1人为幼儿)。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一些地区和单位的外侨工作存在无管理部门、无管理人员或有而不管的混乱状况,对外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亦不能及时处理,部分地区的外侨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有些单位的部分人不能与外侨友好相处,对外侨不尊重,甚至辱骂外侨子女,致使一些外国侨民不让孩子上学、不敢上街购物,要求到大城市居住,或要求回国,对中国政府的外侨政策产生怀疑。有的单位认为外侨“不可靠”,甚至视其为“敌特”,不经查证就抄家揪斗、没收财物,如蚌埠市发生外侨被抄家、太湖县发生指认外侨为“特务”并没收其居留证等行为,引起外侨恐惧和不满,在国际上也造成不良影响。有的单位将外侨子女强行下放,而招工时则歧视外侨子女。一些地方和单位认为“外国人不能享受我劳保福利”,对生活有困难的外侨不予关心和救济。一些地方对外侨与其中国籍配偶所生子女,不办选籍手续,随意登记为外国籍。
1969年,安徽有外侨65名,其中朝鲜籍42名,日本籍10名,越南籍5名,缅甸籍5名,苏联籍2名,匈牙利籍1名。此外有已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16人,其中日本11名,苏联1名,朝鲜2名,墨西哥2名。分布在7个市和8个专区的23个县。
1971年安徽省外事工作会议上曾讨论外侨管理问题。某些地区也在外侨管理方面制定了一些政策,合肥市要求“文化大革命期间发生的问题,要速作调查处理,妥善解决”,“单位和群众不得任意批斗、关押或变相关押外侨”;外侨职工不要下放,外侨子女不愿上山下乡的可安排适当的工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外侨应适当予以照顾,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生活水平,要允许外侨与外国亲属通信。1972年,省革命委员会人保组政保小组、办事组外事小组会同有关地市县,对居住安徽的外国侨民就国籍、职业、中国籍亲属、有无护照及居留证等项作了一次普遍调查。结果显示,安徽省有朝鲜、越南、日本、墨西哥、缅甸、匈牙利、苏联等国家侨民64人(其中有16人已加入中国籍,1人国籍未定,作中国人看待),分布在8个地区33个县市(见表2—2—3)。其中多数人遵守中国政府法令,与中国人民友好相处,积极参加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如朝鲜侨民李天英(太和县三塔公社农民)关心集体,经常出工,抢干重活,夏天帮助丈夫挑井水饮牛,并主动拿出家中食盐喂牛,对于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敢于斗争。朝鲜侨民李贞姬(霍邱县河口中学教师)政治上要求进步,工作积极,作风踏实,组织纪律观念强,受到全校师生好评。越南侨民申素兰(太和县机械厂工人)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生产积极,除完成本职工作外,还经常帮助别人干活。调查中还发现,有些外侨没有护照或居留证有的虽然有居留证但已经过期。
在调查过程中,省革命委员会对地方外侨工作中的上述问题一一进行了处理,恢复被强行下放的安庆市朝鲜侨民之女李禾一的工作,恢复枞阳县朝鲜侨民全爱华被注销的户口并安排其工作,招收下放蒙城县的朝鲜侨民之女李丽英为学徒工,退还蚌埠市日本侨民之妻符凤英被抄的财物,退还太湖县越南侨民范奇芳被没收的居留证等等。一些生活困难的外侨也得到救济。无护照或居留证的外侨,“要查明国籍和无证件的原因,报公安部门审处”,虽有证件但已过期的的外侨“应由本人向公安机关申请,补办延期手续”。有关地、市、县受命设立外事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外侨管理工作。省革命委员会还决定对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外侨,由民政部门予以适当救济,外侨的物资供应也予以照顾。
198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自次年2月实施。该法规定了外国人进入中国、在中国居留、旅行及出境等事项的管理原则,并授权国家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1986年,公安部、外交部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这是外侨管理的法律依据。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外侨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公安局缴验居留证件。
1985年安徽全省有外侨52名,分布在合肥、阜阳、安庆、芜湖市,滁县、徽州地区,主要为朝鲜、缅甸、越南、日本、苏联等国籍。
80年代后期,居留安徽的部分外侨陆续离境回国,省内外侨人数逐渐减少,而每年来皖旅行、经商、投资、工作、交流的外国人则大量增加。全省有关地区的公安部门,依据国家法律对境内外国人实施法定管理,日常管理工作以定期验证为主。外侨管理工作不再有浓厚的政治色彩。
1995年,全省外侨约有16人,分别居住在宣城、芜湖、六安、蚌埠、滁州、阜阳及合肥等地市,主要为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籍。
安徽省外侨分布情况表

续表

说明:1、47名外侨中,国家干部2人、教师2人、医生5人、护士2人、技术员2人、工人11人、服务员3人、营业员2人、出纳1人、拉水1人、务农11人、家属4人、在押犯1人。2、16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中:会计1人、工人6人、务农4人、家属5人。3、1名匈牙利人国籍未定,作中国人看待。
1962年10月,据安徽省公安厅调查,全省共有53名外侨,分布在7个市、14个县,他们的国籍是:朝鲜35名、苏联1名、越南4名、日本10名、缅甸1名、无国籍2名;职业情况是:技工11人、职员6人、教员1人、学生3人、自由职业5人、农民8人、老弱妇孺18人(见表2—2—2)。他们大部分于抗日战争时期随侵华日军来华,在中国居住时间较长,生活、语言均已习惯。大多数拥护和遵守中国各项政策,遵守纪律,热爱劳动,愿意长期居留。
安徽省外侨情况表

续表

1964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对外侨的居留、变更居留地点、旅行、申报户口等事项的管理作了法律规定。据此,外国人在中国居留须向公安局申请办理居留登记,领取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变更居留地点,应在迁移前向公安局申请办理迁移证;前往本地旅行区域以外的地区旅行,应向公安局申请办理旅行证;居留期间要依法申报户口。公安机关定期检验居留证件。安徽省公安厅要求全省有关专署、市县,凡未确定专人掌管(或兼管)外国人管理工作的,应立即指定专人负责(或兼管),并且不要经常调换,以免影响工作。
1964年11月,公安部、外交部就外侨是否参加中国正在进行的各项政治运动问题发出通知,指示外侨职工一律不参加学解放军、反修宣传、社教、四清、五反、蹲点等各项政治活动。阜阳地区朝鲜侨民望云被抽派参加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省公安厅和外事办公室对此进行了纠正。其时又有阜阳县朝鲜侨民金秀英担任生产妇女队长和大队妇女委员、合肥市锻压机床厂朝鲜侨民金炳乾担任生产组长等情况,省外事办公室要求各地不应使外侨担任中国的地方行政职务。
1965年,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外事办公室按外交部领事司指示,调查省内外侨数量。全省共有外侨54名,其中朝鲜籍37名、苏联1名、越南4名、日本10名、缅甸2名。他们的来华时间:民国8年(1919年)1人,30年代18人,40年代21人(其中民国34年以前19人),50年代3人,60年代1人,在中国出生10人。有28人无护照(其中1人为幼儿)。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一些地区和单位的外侨工作存在无管理部门、无管理人员或有而不管的混乱状况,对外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亦不能及时处理,部分地区的外侨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有些单位的部分人不能与外侨友好相处,对外侨不尊重,甚至辱骂外侨子女,致使一些外国侨民不让孩子上学、不敢上街购物,要求到大城市居住,或要求回国,对中国政府的外侨政策产生怀疑。有的单位认为外侨“不可靠”,甚至视其为“敌特”,不经查证就抄家揪斗、没收财物,如蚌埠市发生外侨被抄家、太湖县发生指认外侨为“特务”并没收其居留证等行为,引起外侨恐惧和不满,在国际上也造成不良影响。有的单位将外侨子女强行下放,而招工时则歧视外侨子女。一些地方和单位认为“外国人不能享受我劳保福利”,对生活有困难的外侨不予关心和救济。一些地方对外侨与其中国籍配偶所生子女,不办选籍手续,随意登记为外国籍。
1969年,安徽有外侨65名,其中朝鲜籍42名,日本籍10名,越南籍5名,缅甸籍5名,苏联籍2名,匈牙利籍1名。此外有已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16人,其中日本11名,苏联1名,朝鲜2名,墨西哥2名。分布在7个市和8个专区的23个县。
1971年安徽省外事工作会议上曾讨论外侨管理问题。某些地区也在外侨管理方面制定了一些政策,合肥市要求“文化大革命期间发生的问题,要速作调查处理,妥善解决”,“单位和群众不得任意批斗、关押或变相关押外侨”;外侨职工不要下放,外侨子女不愿上山下乡的可安排适当的工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外侨应适当予以照顾,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生活水平,要允许外侨与外国亲属通信。1972年,省革命委员会人保组政保小组、办事组外事小组会同有关地市县,对居住安徽的外国侨民就国籍、职业、中国籍亲属、有无护照及居留证等项作了一次普遍调查。结果显示,安徽省有朝鲜、越南、日本、墨西哥、缅甸、匈牙利、苏联等国家侨民64人(其中有16人已加入中国籍,1人国籍未定,作中国人看待),分布在8个地区33个县市(见表2—2—3)。其中多数人遵守中国政府法令,与中国人民友好相处,积极参加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如朝鲜侨民李天英(太和县三塔公社农民)关心集体,经常出工,抢干重活,夏天帮助丈夫挑井水饮牛,并主动拿出家中食盐喂牛,对于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敢于斗争。朝鲜侨民李贞姬(霍邱县河口中学教师)政治上要求进步,工作积极,作风踏实,组织纪律观念强,受到全校师生好评。越南侨民申素兰(太和县机械厂工人)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生产积极,除完成本职工作外,还经常帮助别人干活。调查中还发现,有些外侨没有护照或居留证有的虽然有居留证但已经过期。
在调查过程中,省革命委员会对地方外侨工作中的上述问题一一进行了处理,恢复被强行下放的安庆市朝鲜侨民之女李禾一的工作,恢复枞阳县朝鲜侨民全爱华被注销的户口并安排其工作,招收下放蒙城县的朝鲜侨民之女李丽英为学徒工,退还蚌埠市日本侨民之妻符凤英被抄的财物,退还太湖县越南侨民范奇芳被没收的居留证等等。一些生活困难的外侨也得到救济。无护照或居留证的外侨,“要查明国籍和无证件的原因,报公安部门审处”,虽有证件但已过期的的外侨“应由本人向公安机关申请,补办延期手续”。有关地、市、县受命设立外事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外侨管理工作。省革命委员会还决定对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外侨,由民政部门予以适当救济,外侨的物资供应也予以照顾。
198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自次年2月实施。该法规定了外国人进入中国、在中国居留、旅行及出境等事项的管理原则,并授权国家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1986年,公安部、外交部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这是外侨管理的法律依据。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外侨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公安局缴验居留证件。
1985年安徽全省有外侨52名,分布在合肥、阜阳、安庆、芜湖市,滁县、徽州地区,主要为朝鲜、缅甸、越南、日本、苏联等国籍。
80年代后期,居留安徽的部分外侨陆续离境回国,省内外侨人数逐渐减少,而每年来皖旅行、经商、投资、工作、交流的外国人则大量增加。全省有关地区的公安部门,依据国家法律对境内外国人实施法定管理,日常管理工作以定期验证为主。外侨管理工作不再有浓厚的政治色彩。
1995年,全省外侨约有16人,分别居住在宣城、芜湖、六安、蚌埠、滁州、阜阳及合肥等地市,主要为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籍。
安徽省外侨分布情况表

续表

说明:1、47名外侨中,国家干部2人、教师2人、医生5人、护士2人、技术员2人、工人11人、服务员3人、营业员2人、出纳1人、拉水1人、务农11人、家属4人、在押犯1人。2、16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中:会计1人、工人6人、务农4人、家属5人。3、1名匈牙利人国籍未定,作中国人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