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三节 人民公社
1958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精神,东流、至德两县开始把高级农业合作社改并为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取消乡镇建制。9月,东流县第一个人民公社——胜利人民公社正式成立,由胜利、桃源、临湖、广惠、姜坝5个乡、31个高级社合并组成,共有社员10948户、41712人,地7.56万亩。至德县第一个人民公社——跃进(后改尧渡)人民公社正式成立,由梅城、樟树、历山、建东、城关镇等4乡1镇30个高级社合并组成,共有社员5372户、20802人,地2.33万亩。在中共中央提出“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指引下,仅用一个月时间,即至9月底,东流、至德两县就实现了“一大二公”的农村人民公社化。东流县由原来128个高级社升并为胜利、城东、塔里、香隅、里湖5个人民公社。至德县由原来265个高级社升并为尧渡、葛公、花园、官港、泥溪、黎安、昭潭、青山、河溪、历山10个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在组织上一度实行军事化,按营、连、排编制,生产上劳力统一调配,搞大兵团作战;生活上实行供给制,吃大食堂,并对生产资料无偿调用。
据1958年9月底统计,全县有15个公社,294个大队,2322个生产队,63523户、239338人。到年底大队调整为390个,生产队为2364个。在贯彻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过程中,一度出现“一平二调”的“共产风”、“命令风”、“浮夸风”、“特殊化风”、“瞎指挥风”(简称“五风”),剥夺了农民的自主权,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生产发展缓慢,人民生活困难。中共中央和毛泽东主席及时发现了农村中出现的问题,下达了《紧急指示信》。1960年底,全县认真贯彻《紧急指示信》,反对“五风”,纠正了“左”的错误,明确了生产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和生产、生活的组织单位,生产队是组织生产的基层单位,允许生产队有小部分所有权,生产大队对生产队实行“三包”(包工、包产、包成本)、“四固定”(劳力、土地、耕牛、农具)、超产奖励制度,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小型家庭副业。同时对平调进行算帐退赔,到1961年10月底,全县共付退赔款(含实物)386万元,占应退赔总数400.72万元的96.3%。这些政策的落实,稳定了农民的思想,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1961年3月,全县推行了责任田新办法,首先在28个大队进行试点,然后全面推开,农业生产开始复苏。1962年1月,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即七千人会议)以后,省委作出了“关于改正责任田的决议”,中共东至县委对责任田进行了改正工作。1963年秋后,全县各生产队都恢复了集体经营。
1961年至1962年,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把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正式确立“三级(公社、大队、生产队)所有,队(生产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保障了生产队的自主权,使社员对自己的劳动成果看得清,分得到,有利于改善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人民公社开始进入了比较稳定的时期。1966年至1976年间,出现了极左思潮,搞“穷过渡”,全县有17个大队实行公社、大队两级核算,盲目推行大寨经验,社员劳动不分好坏实行“政治评分”——“评大寨工”,社员称之为“大概工”,并严格限制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名曰“割资本主义尾巴”。这些做法违反了社会主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停滞不前。70年代后期,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恢复农民自主生产经营,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农村经济生机勃发,走向正常。
1983年12月,农村体制改革,以社建乡,以大队建立行政村,生产队建立村民组人民公社体制随自行消失。
据1958年9月底统计,全县有15个公社,294个大队,2322个生产队,63523户、239338人。到年底大队调整为390个,生产队为2364个。在贯彻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过程中,一度出现“一平二调”的“共产风”、“命令风”、“浮夸风”、“特殊化风”、“瞎指挥风”(简称“五风”),剥夺了农民的自主权,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生产发展缓慢,人民生活困难。中共中央和毛泽东主席及时发现了农村中出现的问题,下达了《紧急指示信》。1960年底,全县认真贯彻《紧急指示信》,反对“五风”,纠正了“左”的错误,明确了生产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和生产、生活的组织单位,生产队是组织生产的基层单位,允许生产队有小部分所有权,生产大队对生产队实行“三包”(包工、包产、包成本)、“四固定”(劳力、土地、耕牛、农具)、超产奖励制度,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小型家庭副业。同时对平调进行算帐退赔,到1961年10月底,全县共付退赔款(含实物)386万元,占应退赔总数400.72万元的96.3%。这些政策的落实,稳定了农民的思想,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1961年3月,全县推行了责任田新办法,首先在28个大队进行试点,然后全面推开,农业生产开始复苏。1962年1月,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即七千人会议)以后,省委作出了“关于改正责任田的决议”,中共东至县委对责任田进行了改正工作。1963年秋后,全县各生产队都恢复了集体经营。
1961年至1962年,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把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正式确立“三级(公社、大队、生产队)所有,队(生产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保障了生产队的自主权,使社员对自己的劳动成果看得清,分得到,有利于改善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人民公社开始进入了比较稳定的时期。1966年至1976年间,出现了极左思潮,搞“穷过渡”,全县有17个大队实行公社、大队两级核算,盲目推行大寨经验,社员劳动不分好坏实行“政治评分”——“评大寨工”,社员称之为“大概工”,并严格限制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名曰“割资本主义尾巴”。这些做法违反了社会主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停滞不前。70年代后期,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恢复农民自主生产经营,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农村经济生机勃发,走向正常。
1983年12月,农村体制改革,以社建乡,以大队建立行政村,生产队建立村民组人民公社体制随自行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