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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
建国前农村大部分耕地、塘坝、山场等生产资料为地主、富农占有,广大劳动人民只得靠租种土地、做长工、打短工、借高利贷艰难度日,一遇灾荒则乞讨他乡。本县南靠山峦岗地,北濒临淮河,水旱皆易成灾。自古以来就流传着“十年倒有九年荒,身背花鼓走四方”的民谚。自民国20年大水之后,灾荒频繁,沿淮农民漂泊流浪。直至民国25年才恢复生产,全年粮食总产量为10260万斤(小麦42万石,每石150斤,折合6300万斤,黄豆22万石,每石180斤,折合3960万斤)按当时全县461429人计算,人均占有粮111.2公斤,农民424515人,人均生产粮食120.9公斤,价值14.65元(每16.5斤1元钱)。经济作物只有烤烟一项,全年总收入300万元,人均7.07元,合计农民人均收入21.72元,若除去生产费用农民人均纯收入则不足20元。因此农民吃的是山芋和高粱,一年还缺半年粮,住的是破草房,穿的是粗布衣裳,“新三年旧三年,补补连连再三年”,用的家具破旧而简陋。
建国后,农民翻了身,当家做主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土地改革和合作化运动,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农民生活得到改善。1978年,小岗生产队农民率先实行农业大包干生产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劳动生产积极性,粮食产量以每年平均递增10.58%的速度直线上升,经济收入大幅度增长。1990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达588元,为1978年的7.86倍,为建国初期的19.6倍。粮食总产量54.48万吨,是1978年的3.34倍,是建国初期的10.9倍。人均生产粮食1012公斤,是1978年的2.87倍,是建国初期174.8公斤的5.79倍。农民不仅解决了温饱问题,而且户户有余粮,家家盖瓦房,部分家庭还购买了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
据县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1990年对全县100个农村住户抽样调查统计,人均住房面积达12.44平方米,加上生产用房计人均14.7平方米,比70年代增长了2.6倍。100户拥有电视机70台,电冰箱2台,电风扇94台,洗衣机4台,收录机49台,缝纫机60台,自行车114部,大型家具267件。100户全年生活消费支出29.93万元(人均573.4元),其中,食品费用16.88万元(人均323.4元),占56.4%;住房费用4.98万元(人均95.4元),占16.6%;衣着费用2.9万元(人均55.6元),占9.7%;文化娱乐费用1.5万元(人均28.7元),占5%;医疗卫生费用0.74万元(人均14.2元),占2.5%;其他2.93万元,占9.8%。
1971—1990年农村经济收益分配情况表
表3—15

续表3—15

二、职工公职人员
建国以前,除政府官员、公职人员和中、小学教师外,其他职工为数不多,民国25年,临淮关淮上火柴公司有职工500余人,平均月薪在12元左右,其中成人工平均月薪10—15元,童工仅5—8元;中学教师月薪高者50元,低者30元,小学教师月薪高者35元,低者仅20元。按时价每斗小麦(15市斤)1.20元钱计算,工人每月购粮150斤,一般教师每月购粮200斤左右,仅能维持最低生活。抗日战争期间,职工薪金制改为薪粮制,小学教师月薪粮,午季为小麦150—200斤,秋季为大米120—150斤。建国前夕,国民党政府滥发纸币(金元券、银元券),物价飞涨,造成通货膨涨,职工生活朝不保夕。
建国后,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职工人数不断增加,劳动工资逐步提高,职工生活日益改善。
1949年全县仅有集体职工(搬运工人)573人,工资总额33.5万元(折合新币),平均每人月工资48.7元;1952年集体单位职工1371人,工资总额92.8万元,平均每人月工资达56.4元,三年提高了15.8%;1990年发展到20937人,工资总额2209.5万元,平均每人月工资87.9元,比建国初期增长80.5%,其中集体事业单位职工751人,工资总额131.4万元,平均每人月工资145.8元。
1952年全民职工(主要是机关干部、教师、卫生人员和商业供销职工)2914人,工资总额77.97万元,平均每人月工资仅22.3元。在干部工资由供给制改为薪金制以后,1957年全民职工5497人,工资总额达到259.14万元,平均每人月工资39.3元,比1952年增长76.2%。1990年全民职工17240人,工资总额2770万元,平均每人月工资133.9元,其中企业职工128.8元,事业职工134.3元,机关干部149.8元,均比建国初期增长5倍以上。
城镇居民住房面积逐步增加。据府城、临淮关两地抽样调查,1978年人均居住4.3平方米,1984年为7.8平方米,1990年为13.1平方米,一般职工家庭的家电拥有量,电冰箱占30%,彩电占60%,电热毯和电饭锅占50%,电风扇和收录机占百分之百。
城镇居民储蓄1949年3.2万元,人均0.91元,1980年1706.4万元,人均351.4元,1990年9339.7万元,人均963.5元。
若干年份全民单位职工人数与工资额表
表3—16

续表3—16

若干年份集体单位职工人数与工资额表
表3—17

续表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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