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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况
民国初期,府城、临淮关两地有大小粮商百余家,行商和转运公司40余家,粮、油、糖作坊20余家。民国25年,全县粮行已有130余家,加之外埠粮商经常往来于府城、临淮关两地抢购粮油,粮油市场相当混乱,粮价一日多变,粮油市场完全被私商控制,他们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当时以小麦、高粱、黄豆、芝麻为输出的大宗,粮油市场以府城、临淮关、蚌埠为集散地。农民及小贩用肩担、驴骡驮运粮食到各地出售,然后由粮行集中,运到临淮关、蚌埠,再用木船、轮船、火车运往外地,南至苏州、常州、无锡、上海,北至天津、济南等地,以运往南方各地为多。粮行中资金较雄厚、营业较兴盛者,府城有信孚、源大、永兴、公顺、祥和等,临淮关有永和、顺兴、运泰、华记等。大多数粮行系无本或小本经营,为客商代购,从中收取费用。30年代全县每年粮食销售总额约900余万元(银元)。
建国初期,粮油市场为私人自由购销,不法商人囤积居奇,造成粮价飞涨,影响国计民生。1950年5月,“中国粮食公司滁县支公司”在临淮关成立“中国粮食公司临淮办事处”,以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粮食公司初成立时,仍实行自由购销。当时,私营粮商、上海等大城市的粮食巨商大贾,千方百计抢购粮食,垄断市场,操纵粮价,破坏正在恢复中的国民经济。粮食公司的任务,除了在产粮区广设网点,委托供销合作社和部分守法私商大力收购外,还把很大精力放在与粮食投机商贩的斗争上,采取的措施主要有缩小季节差价、严管粮价,缩小地区差价、统一调拨、重点支持等。国营粮食部门凭借全国统一经营,资金雄厚等优势,采取“大买大卖”等措施,经过激烈较量,终于制服了不法私商,平抑了粮油价格,完全控制了粮油市场。1953年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关闭粮食市场,严禁私营粮商自由买卖粮食,城镇由粮食公司供应,农村由供销社代购代销。府城、临淮关有百余家私营粮商(行)转入国营粮食部门,临淮关两家私营粮食加工厂转为国营。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粮食代销点转为国营粮食门市部(粮站)。自此以后,粮食购销调存统一由国营粮食部门经营,形成统一的粮食市场。1958年,为适应市场供应需要,府城粮油管理站下设府东、楼东两个门市部,临淮关粮油管理站下设加工厂、马滩、粮行街三个销售门市部。在“大炼钢铁”高潮中,曾在大洪山、龙王山、林桥设立临时销售点,为“大炼钢铁”服务。1959年,全县7区2镇设立了粮油销售门市部,负责对城镇居民的粮油供应。农村缺粮户的粮食供应由所在区、乡、镇粮油管理站负责。1962年,集市贸易开放,允许农民议价出售完成征购任务后的余粮。1963年,开展议购议销。“文化大革命”期间,粮食集市贸易关闭,但规定农民可将多余粮食议价出售给国营粮站。1979年后,集市贸易恢复,农民将多余粮食拿到集市议价销售,形成了粮价稳定、市场活跃的局面。
二、粮油价格
建国前,粮食交易以斗、升为计量单位,1斗约15公斤。20世纪30年代,1斗米价约8角(法币)左右。40年代以后,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私商干扰,粮价不断上涨。特别是抗日战争以后,国民党统治区通货膨胀、物价飞涨。民国37年8月,米每斗涨到1000—1300万元(法币),民国38年1月凤阳解放前夕,涨到“金圆券”180元1斗(金圆券1元=法币300万元),合法币3600万元1公斤。
建国后,粮食部门广开粮源,保证军需民食的供应。同时,迅速制止了建国前遗留下来的通货膨胀和粮价暴涨,打击不法私商的囤积操纵。1953年,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县粮价一直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和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执行。1957年,依照中央“粮价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在保持粮油价格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作了个别调整。1964年,贯彻国务院《提高食用植物油经销价格的通知》精神,缩小油脂购销差价,豆油每公斤调整为1.54元,花生油1.5元,菜籽油1.44元,芝麻油1.64元。1965年,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当前市场物价的决定》精神,县内调整提高了粮食统销价,与统购价相平,解决了一种粮食两种销价(原城市居民统销价供应,农村周转借销粮食按统购价供应)的矛盾,为使职工不因调价影响生活,给予非农业人口粮差补贴。1969年11月,对粮食超产超购的50%按收购价给予30%的加价奖励,鼓励生产队和农民多出售余粮。1971年,县内实行国家粮食征购“一定五年”、超购加价30%的政策;同年,油脂油料统购价提高,统销价未动。1966年至1978年粮食收购价13年未有变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调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油料的收购价格也相应提高,粮食销价未作变动;增加了购销倒挂财政补贴,增加农民经济收入。1985年,县内粮油价格有统购价、统销价、购销比例价三种。统购统销价格执行1979年的购销价格,收购比例价从4月1日起执行,购销比例价从7月1日起执行。购销比例价根据市场供应情况,在保持“倒三七”总比例不变的前提下,对定购品种的粳稻按“倒二八”比例计价,红小麦、糯稻按“倒四六”比例计价,白麦、花麦、玉米、籼稻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大豆按每百公斤60元计价。定购以外的余粮,农民可以自由购销。如果市场价低于原统购价,国家仍按统购价敞开收购,以保护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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