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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照管理
建国前,营业执照由税务部门发放,商会配合管理。建国后,1949年至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县工商科负责私营企业登记发照工作。1955年底,县成立了私营企业普查办公室,深入各区、镇开展普查工作。全县共有私营工商业18家,个体工商户3952户。
1963年,县成立了登记发证办公室,以工商科为主,抽调有关部门干部,全面开展企业登记发证工作。这项工作从1964年1月开始至10月份结束。经企业申请登记,经所在区、镇企业登记发证办公室审批后,报县核准发证。全县申请单位161家,分支机构551个,核准发证551份,其中国营商业39家,分支机构99个,核准发证99份,供销系统11家,分支机构83个,核准发证83份,集体合作商业26家,分支机构281个,核准发证281份,手工业联社9家,分支机构10个,核准发证10份,国营交通运输部门4家,分支机构6个,核准发证6份,集体交通运输部门4家,分支机构4个,核准发证4份,集体生产厂、社41家,分支机构41个,核准发证41份,国营医院1家,分支机构1个,核准发证1份,集体诊所26家,分支机构26个,核准发证26份。
对个体工商户一般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发给正式营业执照或临时证明及登记管理卡。发证条件是:经营行业一般是国营商业、供销社、合作商业代替不了的或不能完全代替的瓜果蔬菜、鲜活水产、零星小土产、小百货、家庭水作业以及特殊技术的小商贩,流动供应的肩挑手拉商贩,夜间售货及深入农村为国家推销商品的货郎担,背街背巷的夫妻店,家住农村集市的小商贩。城镇居民年老体弱者,不能从事其它劳动、生活确有困难的,只能允许他们暂时经营,只登记不发证。1958年,为适应市场需要,方便群众,从合作商店划出去的正式从业人员,通过复查,均发给正式营业执照。1964年,全县申请执照者1364户,发正式营业执照371户,发临时执照278户,取缔无证商贩和手工业、运输业715户。“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企业登记发证工作停止,对个体工商户一律采取取缔政策。
1979年,县工商局组织了专门机构,抽调人员,成立审批、登记编号发照、缮写、外勤4个组,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商企业登记发照工作。自6月15日开始至12月2日结束。全县申请登记的497家,按网点发照856份,其中国营企业申请登记的114家,核发执照355份,集体企业申请登记118家,核发执照203份,社队企业申请登记183家,核发执照209份,镇办企业申请登记55家,核发执照61份,机关附属企业申请登记27家,核发执照28份。从1981年起全县个体工商户逐年增多,到1985年全县个体工商户发展到5020户,是1981年613户的8倍。
1984年,出现了办“公司(中心)”热,全县先后经工商局核准登记发照的有267家,占公司总数的90%,这些公司(中心)大部分经营状况是好的,但也有部分“皮包”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进行诈骗,扰乱国家的计划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给国家、集体和部分工商业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1985年9月5日,县成立了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工商局办理。清理整顿工作从9月份开始,到次年10月份结束,以临淮镇为试点而后全面推开。全县共清理整顿公司(中心)297家,其中全民22家,集体110家,合营165家。保留公司78家,其中全民22家,集体55家,合营1家;缴销营业执照变更企业名称的64家,其中集体22家,合营42家;歇业的67家,其中集体2家,合营65家;缴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73家(其中吊销24家),其中集体18家,合营55家;待处理的15家,其中集体13家,合营2家。
1983年开始,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对各类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工作,违反条例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勒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1984年,全县共查处无证经营12户,其中全民8户,集体4户,除分别给予教育、警告外,共罚款2500元。 1984年以后,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和管理,每年开展一次验照贴花工作。在验照贴花工作中,采取验照与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相结合、验照与取缔无证经营相结合、验照与检查度量衡器相结合、验照与补收管理费相结合的方法进行。1984年全县共验照贴花2900户,没收不符合标准的衡器250件,补发营业执照227户,查处违章经营2户。1985年,全县共验照贴花4130户,查处违章经营120户,查处超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当的201户,分别给予教育,并罚款3140元。
二、商标管理
建国初,全县生产型企业较少,对商标管理不重视,没有企业申请注册商标。1979年至1981年底,全县有5个生产厂家申请注册商标。凤阳县果酒厂使用“凤阳山”牌葡萄酒商标,凤阳县玻璃厂使用“凤阳”牌温度计商标,凤阳县酒厂使用“龙兴古刹”牌酒商标,凤阳县食品厂使用“凤凰”牌饼干商标,凤阳县注射器厂使用“寿”字牌注射器商标。
1982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后,县工商局首先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学习,加深对商标法的理解,先后举办两次各类企业负责人培训班,参加培训112人。1982年至1985年底,县工商局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共核转注册商标13个,全部被国家商标局核准。在此期间,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还配合有关单位,对企业产品进行抽样检查,发出征求用户意见书1500份,协助创省优14件,部优1件。在商标监督检查工作中,共查处二起违反商标法案件,都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予以纠正。
1979—1985年商标注册情况表
表16—1

三、经济合同管理
建国后,国营企业之间、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之间、国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之间、集体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之间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般由合同双方协议签订,如发生纠纷,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1982年至1983年,共鉴证合同45份,金额为391.3万元,协助管理合同111份,金额为136.8万元。
1983年6月,县工商局设立合同管理股,至1985年底,共管理各类合同720份,金额8074.38万元,鉴证合同419份,金额7230.89万元,协助管理合同105份,金额1104万元,办理经济合同案件26起。
1984年7月,县工商局设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到1985年底,共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3起,结案23起。其中,调解14起,裁决1起,确认无效经济合同7起,查处违法合同1起。
1982年7月,为使各类企业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知法、懂法、守法,工商局加强了经济合同法规的宣传工作,除派人讲解经济合同法规外,还先后举办了9期经济合同法规培训班,共培训551人,印发学习宣传材料1160本。
1984年,工商局开展了免费咨询服务工作。到1985年底,共接待咨询人员764人次,咨询问题823条,使各类企业加强了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提高了他们对经济合同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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