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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县人民政府未设置专门的物价管理机构,物价管理由县工商科负责。县人民政府采取稳定物价方针,运用吞吐物资、打击投机、回笼货币等措施,有效地控制了物价上涨的趋势。到1950年6月,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1953年,国家对粮食、食用植物油脂油料、棉花实行统购统销,执行国家规定的统购统销价格,有计划缩小地区差价,限制私营批发商业,对私营零售商品采取有计划分配货源和规定各类商品的批零差率,引导他们走上社会主义经营轨道。
1956年,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合理调整了粮食、棉花、烤烟等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格,缩小了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如1950年农民出售50公斤小麦,可分别换回白布9.6米,煤油7.87公斤,火柴47.22打(每打10盒),青霉素4.47支。而1957年,农民出售50公斤小麦,则可分别换回白布10.47米、煤油9.8公斤、火柴58打(每打10盒)、青霉素11.36支。
1961年10月,成立了县物价委员会,与县计委合署办公。物价管理采取如下措施:(一)人民生活必需的粮食、棉布、食盐、煤炭、火柴、房租等18类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确定在原有基础上,不准提高。(二)从1961年开始,加速货币回笼,除重要生活必需品实行定量供应外,对糕点、糖果、饭馆的菜肴、名酒、高档香烟、手表、自行车、砂糖等实行高价政策,敞开供应。到1965年,商品可供量和商品流通量接近平衡,高价商品恢复了平价。(三)从1962年5月起对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派购任务后的二类农副产品,实行议购议销。从1981年开始,分期分批对香烟、酒、涤纶化纤布、纯棉布、国产机械手表、照相胶卷、电风扇、电视机、解放鞋等的销售价格作了有升有降的调整。(四)紧缩社会集团的购买力,控制货币投放量、加强市场管理、扩大计划供应范围等措施,保证紧缺商品的供应,平抑了市场价格。
“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管理机构瘫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物价管理工作逐步进行了调整和改革。从1979年起,国家较大幅度地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到1984年,县农产品收购总水平(不包括超购加价30%因素)比1978年提高31.3%。其中,小麦提高24.6%,稻谷提高25%,油菜籽提高28.6%,烤烟提高29.85%,同时对其它商品销售价格也作了适当安排,即粮、油、棉销售价格不动,猪肉、禽、蛋、水产品等8类副食品以及相关商品销售价格适当提高,对职工每人每月加发副食品补贴5元。工业品方面,合理提高煤炭、水泥、钢材、木材、玻璃、纯碱等价格,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也作有升有降的调整。同时降低了部分机械产品、电子产品和橡胶制品的价格。轻工产品的购销价格在低于当时当地农村集市贸易价格的原则下,灵活掌握。价格管理采取如下办法:实行既有国家定价,又有浮动,议购议销,工商企业协商和自由价格等多种形式并存的价格体制。凡是由上级明确管理的品种价格,认真按规定执行。凡是下放到县管理的品种价格,有的由县物价部门管理,有的下放到主管部门或企业定价。计划外经营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等主要生产资料作价办法按进货价格加直接费用及综合差率计算,计划外的化肥价格,采取综合平均同价销售办法,对紧缺耐用的工业品实行浮动价格,允许在零售牌价基础上在20%幅度内向上浮动,对花布、化纤布、服装、毛线等允许零售价格在20%幅度内上下浮动;自采日用工业品根据比值比价原则,结合进货成本和供求情况自行定价;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实行市场调节价。每年都组织2—3次全县范围的物价检查,采取自查、互查、重点抽查的办法,把物价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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