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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县无计量管理部门,也无计量器生产企业,只有少数手工业者修制杆秤、量提,一般按当地的习惯和用户的要求制作,没有统一量值。贸易中用的斗、升大部是从灵璧县买来。商会里的同业公会负责协调同行之间的关系,实行同地一器(同地同行使用一样大小的计量器具)。经营者初到一地经营,首先要到同业公会把计量器具较对好,烙上火印,才能营业,否则就会受到同行的干涉。
建国初,县内没有专门计量管理机构。1959年,设立了“凤阳县计量检定所”,积极推行国际公制,对旧有的16两为一斤的秤改为10两1斤制,新旧秤并用。1963年10月,建立了“凤阳县标准计量管理所”,开展秤制改革工作,两年内基本上完成了改制任务。
1984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县政府决定,从1985年元月起,停止生产市制秤,宣传推广千克秤。同年底“凤阳县标准计量管理所”改为“凤阳县标准计量管理局”,召开全县秤工会议,学习国务院《命令》,组织秤工学习千克秤的制作技术。
计量器具的管理,从1964年开始开展一年一度的衡器检定工作。1979年,对各粮站和米、面粉油厂使用的容量器进行检定,共检14台,合格9台,对供销社、工商局、商业局添置的酒精计、砝码、标准秤及血压计也进行了检定。生产计量器具的企业,首先须经计量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对其产品进行严格检验和监督。
1976年以来,县计量、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对全县各区、镇所在地集镇商业网点的度量衡器每年普查一次。1976年共查出5个黑秤店,板桥1个,小溪河2个,总铺2个。检查杆秤829根,合格的401根,合格率仅占48.4%;检查量提423支,合格的199支,合格率仅占47%。1982年3月,对县水泥厂的水泥包装量进行检查,共称51袋,平均每袋净重47.15公斤,每袋少装2.85公斤,给厂家处以4700元的罚款。同年8月,再次对该厂的水泥包装量进行检查,问题依然存在,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没收其非法所得9400元,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停发全厂第四季度奖金。
1984年,计量局配合县燃料公司对全县150吨以上的地磅进行抽查,共查10台,只有1台合格,对不合格地磅令拥有单位立即修准。
1965年10月前计量器具情况表
表16—2

续表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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