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二节 货币
一、货币种类与兑换比值
1、银两银元铜币
辛亥革命前后,县内流通的货币以铜币为主。铜币有制钱和铜元两种。制钱亦称大钱,是外圆中有方孔的铜质铸币。每枚银元可兑换铜钱1200个,随着物价的飞涨,铜钱使用携带很不方便,民国初逐渐退出流通。铜元,俗称铜板,面额称“文”,是外圆中间无孔的铜质铸币。类别有“大清铜币”、“民国开国纪念币”和袁世凯“共和纪念币”等。当时流通最广的为“十文”的铜元,与银元的兑换率随物价的变动而定,初期铜元每百枚可兑换银元一枚,后因发行量大,每枚银元可兑换300至350枚铜元。民国29年,国民政府财政部因铜元的铸造价值超过其面额价值而明令废止铜元作辅币的流通资格,后铜元虽不在公开交易中流通,但仍在民间使用。
民国初,市场上银两与银元在交易中并行,银两有银元宝、银角等。银元有外国银元,如葡萄牙的“本洋”、墨西哥的“鹰洋”、英国的“站洋”等和本国铸造的“光绪元宝”以及民国元年国民政府铸造的“开国纪念币”(俗称孙头洋)、民国3年铸造的“袁大头”,民国21年铸造的孙中山像银质币(俗称孙洋或船洋)等。以上各种银币面额为一元,重量为七钱一分五厘。民国24年国民政府宣布统一币制,禁止银元流通,但在交易场所,一直畅行无阻。
银元的辅币是银角。民国初年,县内市场流通的有广东铸造的单双角,也有少量的中元(5角),币上铸有“光绪元宝”和“民国开国纪念币”的字样,单角12枚、双角6枚兑换银元一枚。
2、法币
国民政府币制改革以前,县内市场流通有品类繁多的纸币,如中国通商、浙江兴业、中南、中国实业、中国垦业等银行发行的纸币。
民国24年11月,国民政府宣布统一币制,禁止银元流通,规定中央、中国、交通、农民银行发行的纸币为法定货币,通称法币。民国31年,法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银行。法币以元为单位,每元比银元1元、铜元280—300枚,主币面额有1元、5元、10元三种,辅币有纸币和镍币两种,纸币面额有1角、2角、5角三种,镍币面额有5分、10分、20分和半元四种,其正面为孙中山头像,背面为古“布币”图案。抗日战争时期,又陆续发行了五十元、五百元、一千元、一万元等面额的主币。由于法币不断贬值,民国35年,国民政府发行一万元、十万元、一百万元的巨额票面的新法币。起初一万元折算旧法币一元,后来难以计算。
3、中储币
民国30年,汪伪政府中央储备银行所发行的货币,面额为1元、5元、10元和1角、2角5种,在沦陷区流通。民国31年6月,汪伪政府宣布“中储币”为新法币,并以1∶2的比价兑换法币,当时县内还有汪伪华北储备银行发行的少数联合票(简称联票)流通。
4、关金券
民国31年4月,国民政府将原缴纳关税用的“海关金单位兑换券”(简称“关金券”)作为货币投入市场使用。面额有五百元、五万元、二十五万元等。关金券一元兑换法币二十元(关金每一单位含金量原为60.1866公毫,后改为88.8671公毫),与法币同时在市场流通。
5、金元券
民国37年8月19日,国民政府再次进行币制改革,以“金元券”为本位币。所发行的金元券面额为1元、5元、10元、50元、100元五种。每元含纯金0.22217克、折合法币300元,限期兑换收回法币和关金券,并收兑民间金银。由于发行量太大,造成物价飞涨,贬值很快,仅流通了70天,金元券就宣告流产了。同年10月下旬,面额五万元的大钞出笼后,金价每两即突破1万元大关,到建国时金元券贬值成了废纸。
6、地方币
民国5年,临淮关淮上火柴公司总经理陈子衡发行一种地方流通的铜元券(群众称小票子),面额有三百文、五百文、一千文三种。使用条件是优惠供应火柴。该券除在本县流通外,还在定远、滁县、五河、泗县流通过,后因贬值,民国20年大水之后,当众销毁。
民国25年安徽省地方银行发行1元主币及1角、2角、1分、5分等面额的辅币券。这几种币与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在本县等价流通。民国28年,国民政府为筹措抗日军饷,令安徽省银行发行1元、5元的本票,投入市场流通。民国31年发现流通中本票有伪造,遂下令以抵交田赋、税收回笼,然后解交省金库。
抗日战争时期,在县内流通的还有淮南银行发行的抗币“淮南币”和津浦路西专员公署发行的抗币“流通券”。“淮南币”有100元、10元、5元、1元、5角、1角几种,与法币比值为第一期发行的是1∶3,第二期发行的是1∶5。作为辅币在路西流通的“流通券”有5角和1元两种。民国34年8月,华中银行成立后,发行了华中币。为统一华中地区货币、“淮南币”和“流通券”均被回笼停止使用。此外,当时还有少量淮北币、北海币、大江币、中州币、盐阜币在本县市场流通。
7、人民币
民国38年1月凤阳解放,市场有多种货币流通。年底县人民银行奉命开始收兑其它货币,人民币为唯一流通货币,单位为元,票面有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10000元、50000元等。收兑比率为淮南币1∶4000元,盐阜币1∶1200元,华中币100∶1万元。银元“鹰洋”、“龙洋”1∶6000元,“孙像”1∶7600元,“袁像”1∶8000元。
1955年3月新版人民币发行,并同时收兑旧版人民币,新旧人民币比值为一比一万元。新币主币有1元、2元、3元、5元四种,辅币有1分、2分、5分、1角、2角、5角六种。
1957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10元券主币,同时发行一分、二分、五分(镍铅合金)的硬币。
1964年4月,开始兑换收回苏印版3元、5元、10元三种票面的人民币。198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行面额为1角、2角、5角、1元的四种金属人民币,1元币为银白色,其余为金黄色。198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面额为1元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五周年的金属纪念币一套(共三枚),面额为1元,银白色。这两种硬币因发行量较小,多为群众收藏。
二、现金管理与转帐结算
为了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4月7日作出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从5月份起,银行开始加强了现金的管理工作。通过加强服务,深入宣传和核实单位现金库存,扩大结算往来等措施,到1957年,现金管理工作已形成制度化,存款大量增加,资金周转加速。
1958年后,层层打乱了现金管理办法,部分国营企业、机关、团体库存现金过多,不按规定送存银行,不少单位的采购人员携带大量现金,到处抢购、套购物资,影响了物资的计划分配和货币的正常流通。1961年贯彻中央关于“紧缩财政开支,控制货币投放”的指示后,在府城和临淮关两地成立现金管理检查小组,加强柜面监督及工资基金管理、核定单位库存、定期检查,通过对近百个单位检查,发现现金超限额的有43个单位,现金库存达1562元,有25个单位坐支营业收入5000元,有20个单位自带现金42笔9800元到外地采购。经过一段时间的整顿,现金管理工作又逐步恢复了正常。
“文化大革命”期间,现金管理制度混乱,从1966年开始,允许各基层供销社坐支销货款,自收自用,库存限额制度无形中断,有的单位以“革命”为名弄虚作假套取大量现金任意使用,情况相当混乱。1977年4月起,根据国务院规定,现金管理工作延伸到信用社,规定在信用社开户的基层商业单位的销售款通过信用社划转区银行,下拨款由银行按淡旺季核定铺底金,由信用社保证支付,这个办法,加强了货币管理。
1978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在开放搞活方针指引下,一方面放宽了现金使用范围,以适应城乡发展及个体经济和推行承包责任制的需要;另一方面坚持按规定程序审查工资、奖金、社会集团购买力、基建等现金支出,严格控制不合理投放。1983年,仅人民银行就堵住不合理现金支出16笔17577元。
1984年由于片面地强调放开搞活,放松了现金管理,加之社会上又出现了多层次、多渠道、多成份的经济因素,各单位的现金库存量都在逐步增大。据调查,1983年全县保留现金的点为1270个,而1984年达到1650个,增加380个,特别是商业单位实行柜组承包,单独核算,加大了库存现金数额,增大了市场货币流通量,削弱了现金归行制度,造成1984年现金净投入创历史最高水平。年底,县委及时批转县农行《关于大庙粮站等四个单位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调查报告》后,工、农两行加强用现额度管理,明确现金使用范围,把结算起点由100元降至30元,情况开始逐步好转。
民国时期,临淮关各家银行之间的现金转帐结算均自成体系,自主与省内外主要城市通汇往来,办理汇票(本票)和出口押汇等业务。
建国后,人民银行是现金出纳和转帐、结算中心,并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信用合作社分别进行。结算分两大类,即现金直接结转和通过银行帐户办理划拨转帐的结算。结算采用传统方法:异地结算有汇兑(票汇、信汇、电汇)、代理收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等方式;本城结算有转帐支票、本票、现金支票、结算收支凭证等方式。
1953年按苏联模式,制订8种结算方式,后经修改于1955年9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定为10种结算方式。其中同城6种,即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书、支票、限额支票、计划结算;异地4种,即托收承付、汇兑、信用证、特种帐户。1957年7月,取消了计划结算、限额支票结算,对其它结算,也简化了手续。
“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时期,结算工作出现有章不循、违章不究,结算纪律松驰的现象。从1977年开始,单纯办理结算转变为注意发挥银行的职能作用,不断提出新的结算办法。1977年开办了城乡限额结算。1980年开办了委托收款和三省一市(江苏、浙江、安徽、上海)限额结算。1985年实行的结算方式有:同城结算有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书、支票结算、限额支票结算;异地结算有信用证、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汇兑结算、限额结算。从1983年起放宽开户尺度,凡领有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的均可开户。人民银行统计,仅1983年、1984年两年就新增结算户154个。自1984年7月份起,县人民银行将府城与临淮关的资金帐务往来,由支行辖内往来改为同城行处往来,凭证、票据每天交换,由专人负责,将临淮关办事处和临西分理处的有关联行凭证填写清单,由凭证交换员带回支行,并入当天联行信内寄发。
1952—1985年度银行货币投放与回笼情况表
表18—1单位:万元
续表18—1
1、银两银元铜币
辛亥革命前后,县内流通的货币以铜币为主。铜币有制钱和铜元两种。制钱亦称大钱,是外圆中有方孔的铜质铸币。每枚银元可兑换铜钱1200个,随着物价的飞涨,铜钱使用携带很不方便,民国初逐渐退出流通。铜元,俗称铜板,面额称“文”,是外圆中间无孔的铜质铸币。类别有“大清铜币”、“民国开国纪念币”和袁世凯“共和纪念币”等。当时流通最广的为“十文”的铜元,与银元的兑换率随物价的变动而定,初期铜元每百枚可兑换银元一枚,后因发行量大,每枚银元可兑换300至350枚铜元。民国29年,国民政府财政部因铜元的铸造价值超过其面额价值而明令废止铜元作辅币的流通资格,后铜元虽不在公开交易中流通,但仍在民间使用。
民国初,市场上银两与银元在交易中并行,银两有银元宝、银角等。银元有外国银元,如葡萄牙的“本洋”、墨西哥的“鹰洋”、英国的“站洋”等和本国铸造的“光绪元宝”以及民国元年国民政府铸造的“开国纪念币”(俗称孙头洋)、民国3年铸造的“袁大头”,民国21年铸造的孙中山像银质币(俗称孙洋或船洋)等。以上各种银币面额为一元,重量为七钱一分五厘。民国24年国民政府宣布统一币制,禁止银元流通,但在交易场所,一直畅行无阻。
银元的辅币是银角。民国初年,县内市场流通的有广东铸造的单双角,也有少量的中元(5角),币上铸有“光绪元宝”和“民国开国纪念币”的字样,单角12枚、双角6枚兑换银元一枚。
2、法币
国民政府币制改革以前,县内市场流通有品类繁多的纸币,如中国通商、浙江兴业、中南、中国实业、中国垦业等银行发行的纸币。
民国24年11月,国民政府宣布统一币制,禁止银元流通,规定中央、中国、交通、农民银行发行的纸币为法定货币,通称法币。民国31年,法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银行。法币以元为单位,每元比银元1元、铜元280—300枚,主币面额有1元、5元、10元三种,辅币有纸币和镍币两种,纸币面额有1角、2角、5角三种,镍币面额有5分、10分、20分和半元四种,其正面为孙中山头像,背面为古“布币”图案。抗日战争时期,又陆续发行了五十元、五百元、一千元、一万元等面额的主币。由于法币不断贬值,民国35年,国民政府发行一万元、十万元、一百万元的巨额票面的新法币。起初一万元折算旧法币一元,后来难以计算。
3、中储币
民国30年,汪伪政府中央储备银行所发行的货币,面额为1元、5元、10元和1角、2角5种,在沦陷区流通。民国31年6月,汪伪政府宣布“中储币”为新法币,并以1∶2的比价兑换法币,当时县内还有汪伪华北储备银行发行的少数联合票(简称联票)流通。
4、关金券
民国31年4月,国民政府将原缴纳关税用的“海关金单位兑换券”(简称“关金券”)作为货币投入市场使用。面额有五百元、五万元、二十五万元等。关金券一元兑换法币二十元(关金每一单位含金量原为60.1866公毫,后改为88.8671公毫),与法币同时在市场流通。
5、金元券
民国37年8月19日,国民政府再次进行币制改革,以“金元券”为本位币。所发行的金元券面额为1元、5元、10元、50元、100元五种。每元含纯金0.22217克、折合法币300元,限期兑换收回法币和关金券,并收兑民间金银。由于发行量太大,造成物价飞涨,贬值很快,仅流通了70天,金元券就宣告流产了。同年10月下旬,面额五万元的大钞出笼后,金价每两即突破1万元大关,到建国时金元券贬值成了废纸。
6、地方币
民国5年,临淮关淮上火柴公司总经理陈子衡发行一种地方流通的铜元券(群众称小票子),面额有三百文、五百文、一千文三种。使用条件是优惠供应火柴。该券除在本县流通外,还在定远、滁县、五河、泗县流通过,后因贬值,民国20年大水之后,当众销毁。
民国25年安徽省地方银行发行1元主币及1角、2角、1分、5分等面额的辅币券。这几种币与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在本县等价流通。民国28年,国民政府为筹措抗日军饷,令安徽省银行发行1元、5元的本票,投入市场流通。民国31年发现流通中本票有伪造,遂下令以抵交田赋、税收回笼,然后解交省金库。
抗日战争时期,在县内流通的还有淮南银行发行的抗币“淮南币”和津浦路西专员公署发行的抗币“流通券”。“淮南币”有100元、10元、5元、1元、5角、1角几种,与法币比值为第一期发行的是1∶3,第二期发行的是1∶5。作为辅币在路西流通的“流通券”有5角和1元两种。民国34年8月,华中银行成立后,发行了华中币。为统一华中地区货币、“淮南币”和“流通券”均被回笼停止使用。此外,当时还有少量淮北币、北海币、大江币、中州币、盐阜币在本县市场流通。
7、人民币
民国38年1月凤阳解放,市场有多种货币流通。年底县人民银行奉命开始收兑其它货币,人民币为唯一流通货币,单位为元,票面有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10000元、50000元等。收兑比率为淮南币1∶4000元,盐阜币1∶1200元,华中币100∶1万元。银元“鹰洋”、“龙洋”1∶6000元,“孙像”1∶7600元,“袁像”1∶8000元。
1955年3月新版人民币发行,并同时收兑旧版人民币,新旧人民币比值为一比一万元。新币主币有1元、2元、3元、5元四种,辅币有1分、2分、5分、1角、2角、5角六种。
1957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10元券主币,同时发行一分、二分、五分(镍铅合金)的硬币。
1964年4月,开始兑换收回苏印版3元、5元、10元三种票面的人民币。198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行面额为1角、2角、5角、1元的四种金属人民币,1元币为银白色,其余为金黄色。198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面额为1元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五周年的金属纪念币一套(共三枚),面额为1元,银白色。这两种硬币因发行量较小,多为群众收藏。
二、现金管理与转帐结算
为了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4月7日作出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从5月份起,银行开始加强了现金的管理工作。通过加强服务,深入宣传和核实单位现金库存,扩大结算往来等措施,到1957年,现金管理工作已形成制度化,存款大量增加,资金周转加速。
1958年后,层层打乱了现金管理办法,部分国营企业、机关、团体库存现金过多,不按规定送存银行,不少单位的采购人员携带大量现金,到处抢购、套购物资,影响了物资的计划分配和货币的正常流通。1961年贯彻中央关于“紧缩财政开支,控制货币投放”的指示后,在府城和临淮关两地成立现金管理检查小组,加强柜面监督及工资基金管理、核定单位库存、定期检查,通过对近百个单位检查,发现现金超限额的有43个单位,现金库存达1562元,有25个单位坐支营业收入5000元,有20个单位自带现金42笔9800元到外地采购。经过一段时间的整顿,现金管理工作又逐步恢复了正常。
“文化大革命”期间,现金管理制度混乱,从1966年开始,允许各基层供销社坐支销货款,自收自用,库存限额制度无形中断,有的单位以“革命”为名弄虚作假套取大量现金任意使用,情况相当混乱。1977年4月起,根据国务院规定,现金管理工作延伸到信用社,规定在信用社开户的基层商业单位的销售款通过信用社划转区银行,下拨款由银行按淡旺季核定铺底金,由信用社保证支付,这个办法,加强了货币管理。
1978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在开放搞活方针指引下,一方面放宽了现金使用范围,以适应城乡发展及个体经济和推行承包责任制的需要;另一方面坚持按规定程序审查工资、奖金、社会集团购买力、基建等现金支出,严格控制不合理投放。1983年,仅人民银行就堵住不合理现金支出16笔17577元。
1984年由于片面地强调放开搞活,放松了现金管理,加之社会上又出现了多层次、多渠道、多成份的经济因素,各单位的现金库存量都在逐步增大。据调查,1983年全县保留现金的点为1270个,而1984年达到1650个,增加380个,特别是商业单位实行柜组承包,单独核算,加大了库存现金数额,增大了市场货币流通量,削弱了现金归行制度,造成1984年现金净投入创历史最高水平。年底,县委及时批转县农行《关于大庙粮站等四个单位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调查报告》后,工、农两行加强用现额度管理,明确现金使用范围,把结算起点由100元降至30元,情况开始逐步好转。
民国时期,临淮关各家银行之间的现金转帐结算均自成体系,自主与省内外主要城市通汇往来,办理汇票(本票)和出口押汇等业务。
建国后,人民银行是现金出纳和转帐、结算中心,并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信用合作社分别进行。结算分两大类,即现金直接结转和通过银行帐户办理划拨转帐的结算。结算采用传统方法:异地结算有汇兑(票汇、信汇、电汇)、代理收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等方式;本城结算有转帐支票、本票、现金支票、结算收支凭证等方式。
1953年按苏联模式,制订8种结算方式,后经修改于1955年9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定为10种结算方式。其中同城6种,即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书、支票、限额支票、计划结算;异地4种,即托收承付、汇兑、信用证、特种帐户。1957年7月,取消了计划结算、限额支票结算,对其它结算,也简化了手续。
“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时期,结算工作出现有章不循、违章不究,结算纪律松驰的现象。从1977年开始,单纯办理结算转变为注意发挥银行的职能作用,不断提出新的结算办法。1977年开办了城乡限额结算。1980年开办了委托收款和三省一市(江苏、浙江、安徽、上海)限额结算。1985年实行的结算方式有:同城结算有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书、支票结算、限额支票结算;异地结算有信用证、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汇兑结算、限额结算。从1983年起放宽开户尺度,凡领有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的均可开户。人民银行统计,仅1983年、1984年两年就新增结算户154个。自1984年7月份起,县人民银行将府城与临淮关的资金帐务往来,由支行辖内往来改为同城行处往来,凭证、票据每天交换,由专人负责,将临淮关办事处和临西分理处的有关联行凭证填写清单,由凭证交换员带回支行,并入当天联行信内寄发。
1952—1985年度银行货币投放与回笼情况表
表18—1单位:万元
续表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