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三节 信贷
一、农业信贷
1、各种农贷
民国20年,安徽沿长江、淮河流域各县遭洪水灾害。国民政府水灾救济委员会拨给小麦1万吨,作为农赈资金,委托华阳义赈会办理农贷,以低利贷款(月息4厘)帮助组织合作社。本县共组织临时互助社86个,承贷人数4626人,金额29958元(法币)。至民国22年10月31日止,收回16585元,到期未还7511元,未到期的5862元。
民国26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蚌埠分行第45期资产报告表记载,对凤阳发放农业定期贷款(期限9个月至10个月)计19笔金额61689元(法币),月息10‰,贷款对象是各乡烟社和粮社。
民国36年,中国农民银行蚌埠办事处决算财产目录表载,上半年对凤阳发放农业救灾款45笔,金额23000万元(金元券),月利息25‰,期限1年至1年半,贷款对象为当时的乡农会或村政会。民国37年上半年放款计99笔,金额6355535元,月息由25‰上升到50‰—70‰,放款期限由1年半、1年调为10个月、8个月、5个月,民国37年下半年放款停止。
1950年至1952年经济恢复时期,国家从经济上扶助农民,巩固工农联盟,恢复与发展生产,三年时间共发放各种农贷1288518元。1954年县内沿淮地区遭受特大洪灾,1956年又遭受旱、涝灾害,银行及时发放各种生产救灾贷款7964743元,解决了农户购买种子、饲料、农具的资金和32000多户贫农入社股金的困难。至1957年,共收回贷款3901000元(其中1953年免去32万元在内)占放出数的50%。
1958年至1960年间,银行管理混乱,3年共发放各种贷款7468000元,相当于前5年的总和,由于指导方针失误,发放的农业专项贷款多数被挪作他用。
1962年发放贷款工作恢复正常,发放重点是支持集体经济。1963年以支持实行“责任田”的困难队和灾区队为重点,对全县3292个生产队发放各项农业贷款167万元,比1960年增长8.7%。1963年放出各项农贷180万元,预购定金333.6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农贷工作处于半瘫痪状态。自1966年起,农业贷款逐年下降,1966年至1970年5年期间,共放出467.9万元,平均每年只放出93.5万元;收回贷款247.5万元,平均每年只收回49.5万元。1971年至1975年5年时间,共放出各种农贷703.3万元,平均每年放出140万元,收回贷款506.3万元,平均每年收回101万元。
1976年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后,农贷工作逐步走上正轨。1977年至1979年3年间共发放农贷1153.7万元,比前3年多放496.7万元,3年共收回各种贷款692.4万元,占放出数的60.2%。
1980年凤阳农业银行恢复后,放宽信贷政策,扩大业务范围,农贷资金向农村各方面倾斜。自1980年至1985年,共投放各种农贷5728.7万元,超过前22年贷款的总和,促进了凤阳农业生产的发展。
建国后,进行过多次农业贷款豁免工作。1962年经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批准,豁免贫农合作基金贷款47.4万元。
1970年底报请县革委会批准,并经滁县地区中心支行〔71〕银生字第3号文件批复,信用社126万元予以豁免核销。信用社贷款豁免后由公积金冲抵23.6万元,下余102.4万元,用信用社借银行周转贷款冲抵弥补。
1971年,根据总行“关于清理历年农业贷款办法”,豁免1961年底以前的农业贷款1063.9万元。
1983年,对灾区、老解放区37个乡进行农贷豁免,免收1952年以前的各种农贷32万元。
1985年省分行批准豁免以下几种贷款:死亡绝户、鳏寡孤独、查无下落的贷款1911元;报废水利工程贷款132121元;帐务混乱无法查清的贷款2038元;1961年底以前应免未免的贷款6797元。
2、国营农业贷款
1950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凤阳县支行开始办理国营农业贷款业务。信贷主要有现金、实物两种。县境内的省辖方邱湖农场、县辖皇陵农场、两杂场、大银山林场、白云山林场、曹店林场、黄泥铺园艺场、江山苗圃场、鹿塘鱼苗场、花园湖养蟹场等单位都在银行建立有帐户和信贷关系。银行根据各场的需要,给予贷款调剂。自1952年至1979年,28年来共发放国营农业贷款190.1万元,收回184.7万元,占发放数的96.8%。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凤阳农业银行以财政拨款为主转变为核定资金定额、银行贷款为主,加强对农业的服务。国营企业的资金供应渠道,由原来单一的资金拨款监督改为信贷扶植与服务。在信贷方针上,由单一的支持粮食生产,转变为“以支持粮食生产为主,林、牧、副、渔、工商全面发展”的方针。从1980年至1985年,农业企业信贷资金的发放逐年增多,共发放贷款139.3万元,收回贷款71.8万元(其中1985年放出30万元设备贷款未到期),占放出数的52%。
二、工商信贷
建国前,县内各钱庄和银行,对当地工商业均办理质押放款、活存透支、票据贴现、买入汇款及其他放款等业务。据中国银行临淮关办事处民国26年放款分户表记载,透支户多达55户,定期放款2户,外票1户,透支额度最高5千元(法币),最低1千元。
建国后,工商信贷多有改变。1950年实行贸易金库制;1955年至1979年实行统存统贷的信贷管理体制(其中1959年上半年实行全额信贷);1980年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办法;1983年国务院规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管理;1985年人民银行执行中央银行职能,各专业银行改革信贷管理体制,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实存实贷、差额控制”的办法。
1、城市工商信贷
1949年至1952年,银行采取短期周转性放款和实物放款方式,扩大对私放款。通过信用放款、实物放款、质押放款、活存透支放款、买入汇款等方式,使私营商业集中银行,加以控制。同时,配合市场管理,抑制投机倒把活动。此间,共放出贷款1467318元,其中国营企业贷款566537元,占38%,私营企业贷款900781元,占62%。
1953年至1957年,在党的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指引下,银行信贷转向以支持生产和商品流转,监督经济核算制的推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不断高涨。对独立核算企业贷款,分为商品流转、商品进货预付、预购定金、临时、特种等5种放款方式,协助企业贯彻经济核算制,扩大和巩固社会主义企业。对私营工商业,采取限制改造的政策,紧缩对私放款。到1956年底,私营商业贷款余额仅有2000元。1957年底已无余额,全部转为合作商店等集体经济组织。
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信贷工作主要是支持工业大发展,支持商业部门贯彻大购大销方针。实行“要多少贷多少,哪里要哪里贷,什么时候要什么时候贷”的原则。1958年工业贷款余额为152万元,比1957年增长10.7倍。1959年工业贷款余额为700万元,比上年增加3.6倍。1960年为635万元。对商业收购资金采取充分供应的方针,银行提出“收购多少物资,供应多少资金,在哪里收购,就在哪里供应,什么时候收购,就什么时候供应”的口号,造成信贷资金大收大支,实际效益不高的局面,而且还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仅大炼钢铁一项就损失资金126.2万元。
三年困难时期(1959—1961年),贯彻国务院关于流动资金统一管理的规定,提倡增产节约、自力更生的口号,工业贷款余额逐年下降。在商业信贷方面,对收购农副产品的资金,仍采取满足供应的原则。
1963年至1964年两年间,工业贷款余额又恢复到1957年以前的水平。商业贷款根据按计划有物资保证的原则,对一、二类物资采购而超计划的资金需要,保证供应。1964年底供销社贷款余额为2623万元,较1963年底的800万元增长2.3倍;商业贷款余额583.2万元,较1963年底的366.6万元增长1.6倍。
“文化大革命”期间,信贷管理制度混乱,形成吃“大锅饭”的局面,工商信贷放松了“三查”(贷前、贷中、贷后),企业占用流动资金现象普遍存在。据1974年底帐面统计数字看,全县37个国营工商企业,就挪用流动资金91.85万元,使银行信贷资金未能发挥应有经济效益。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和健全了信贷管理办法,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将全县工商企业分为一、二、三类,按照各个系统的财务计划和资金回转率分配指标。对一类企业和产品(紧俏商品)积极支持,优先贷款;对二类企业和产品(平销商品)立足挖潜,以销定贷;对三类企业和产品(积压商品)则管紧贷款,并建议改进,逾期不改则停止新贷款,扣收到期贷款。在商业信贷中试行计划资金周转期发放贷款,促使企业改变流动资金被占用的现象。
“六五”期间,工商信贷效果良好。1985年,各项工业贷款余额1663万元,比1980年底增长3倍;国营商业贷款余额13686万元,比1980年底增长4.42倍,集体商业贷款98.4万元,较1980年底增长3倍;个体商业贷款从1981年开始放款,到1985年底贷款余额达87.5万元,有力地促进了私营商业的发展。
2、乡镇企业信贷
50年代,乡镇企业信贷主要是支持高级社办的铁木社、铁业组的发展,60年代以后主要是支持人民公社兴办拖拉机站、抽水站和一些企业。据统计,从1956年至1980年的25年间,共发放乡镇企业贷款247.2万元,收回190.1万元,占放出数的76.5%。
80年代以后,农业银行乡镇信贷工作转向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1981年到1985年的5年间,累计净投放乡镇企业贷款1124.1万元。仅1985年对经营砂石的联户发放贷款138万元,支持轮窑、石灰窑、砖瓦厂、水泥制品厂的贷款共188万元,支持集体、个体工商业的贷款356.4万元,支持饮食业、旅社、理发、照相和电影放映等贷款114万元,支持乡镇企业客货运汽车和专业户购置四轮机贷款483.1万元,支持运销专业户贷款570多万元,支持农副产品加工贷款158万元。
三、基本建设拨款与信贷
建国后,基本建设投资由人民银行代理。50年代初期,执行“四按拨款”原则,即按基本建设计算、按基本建设程序、按国家财政预算、按工程进度拨款。1958年“四按”原则被打破,变成有款就付,规模失控,投资猛增,效益不高。1961年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又恢复了“四按”原则。“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四按”原则再次被打破,盛行“四边”原则,即边计划、边设计、边施工、边生产,实际变成“条子计划”、“口头计划”。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四按”原则恢复,同时实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的原则,此后,基本建设拨款和贷款得到合理使用,收到较好的效益。
1978年,县正式设建设银行办事处,逐渐改基本建设拨款为贷款。从1978年到1985年底止共发放各种贷款664.31万元,加上拨改贷的620.5万元,计1284.81万元。贷款种类主要有基本建设、技改、土地商品开发、流动资金、委托等。资金来源一是国家拨给(主要是拨改贷),二是利用存款资金(由上级行下达指标),三是财政和部门的委托资金由建设银行按计划合理的、有效的再分配给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其他企业,解决了企业固定资产或流动资金用款,提高了投资效果。
1980年共发放贷款14户、67.9万元,其中:利用存款发放贷款的4户(农具机电厂、皮件厂、印刷厂、制药厂)10.5万元;施工企业贷款2户(一建、二建)3.2万元;小型技改措施贷款2户(玻璃厂、化肥厂)14万元;信托贷款3户(砖瓦厂、木材公司、临淮中心商店)33.7万元;县财政委托贷款3户(印刷厂、棉织厂、府城镇面粉厂)6.5万元。
1981年发放贷款共4大类20户,贷款总额82.77万元。基本建设投资性质13.8万元;施工企业贷款6.47万元;技改性贷款56万元,县财政交办贷款6.5万元。
1982年,发放各种贷款93.94万元,其中更新改造措施贷款11户、71万元;信托贷款8户、11.54万元;县财政交办的贷款4户、11.5万元;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3户、6.17万元。
1983年仅放贷款17.5万元,其中建筑安装企业9.5万元,县办工业技术改造措施贷款8万元。
1984年发放贷款133.6万元,其中施工企业贷款82.1万元,更新改造措施贷款15万元;短期周转贷款20.5万元;财政托放贷款16万元。
1985年发放贷款259.6万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92.5万元;开发公司贷款57万元;临时周转贷款19万元;信托贷款26.1万元;企业委托贷款20万元;财政委托贷款45万元。
从1980年至1985年共收回贷款320.79万元,占放出数664.31万元的48.3%。
附: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民间普遍流行的一种告借形式。其类型有货币和实物两种,以实物居多,其方式有请会(亦叫摇会)、划会(亦叫打会)、印子钱(亦叫驴打滚)等。
请会、划会是由会头邀约、愿参加者共同协商、凑款排号分期拿取。前者带有互助性质,后者既有互助性质,又略带有剥削性质,均属自发的组织活动,有救急需的作用。
放印子钱须有中人担保,以立字据为凭。其方式一般是趁青黄不接或天灾人祸,多以实物(也有货币)贷出,借一斗粮,到收获季节偿还二斗(也有借粗粮还细粮的),如到期还不起,则利转本,本再生利,如此积累,还清为止。这是一种残酷剥削性质的民间借贷方式。建国后,县人民政府曾采取措施严厉打击,禁止这种借贷方式。但建国初期一些地方仍有不少借高利贷者。据1954年对府城镇和城北乡调查,府城镇自解放至1954年借高利贷者579户,占当时总户数的26.5%,金额达16130元(折合新币,下同),利息一般为20%;城北乡四湾三个选区188户,借高利贷的159户,占总农户的85%,金额为6300元,平均每户为40元,最高的一户借250元,最少的借20元。
1956年国务院发出关于消灭高利贷的指示,根据国务院指示,利用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帮助少数借贷户还清了债务,消灭了高利贷现象。
“文化大革命”开始,高利贷现象又有所抬头,1974年,龙坝乡前胡李、后胡李、路东、路南4个生产队调查,因生产资金不足,当年借高利贷1200元,月息最高9分,最低为3.2分。
1、各种农贷
民国20年,安徽沿长江、淮河流域各县遭洪水灾害。国民政府水灾救济委员会拨给小麦1万吨,作为农赈资金,委托华阳义赈会办理农贷,以低利贷款(月息4厘)帮助组织合作社。本县共组织临时互助社86个,承贷人数4626人,金额29958元(法币)。至民国22年10月31日止,收回16585元,到期未还7511元,未到期的5862元。
民国26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蚌埠分行第45期资产报告表记载,对凤阳发放农业定期贷款(期限9个月至10个月)计19笔金额61689元(法币),月息10‰,贷款对象是各乡烟社和粮社。
民国36年,中国农民银行蚌埠办事处决算财产目录表载,上半年对凤阳发放农业救灾款45笔,金额23000万元(金元券),月利息25‰,期限1年至1年半,贷款对象为当时的乡农会或村政会。民国37年上半年放款计99笔,金额6355535元,月息由25‰上升到50‰—70‰,放款期限由1年半、1年调为10个月、8个月、5个月,民国37年下半年放款停止。
1950年至1952年经济恢复时期,国家从经济上扶助农民,巩固工农联盟,恢复与发展生产,三年时间共发放各种农贷1288518元。1954年县内沿淮地区遭受特大洪灾,1956年又遭受旱、涝灾害,银行及时发放各种生产救灾贷款7964743元,解决了农户购买种子、饲料、农具的资金和32000多户贫农入社股金的困难。至1957年,共收回贷款3901000元(其中1953年免去32万元在内)占放出数的50%。
1958年至1960年间,银行管理混乱,3年共发放各种贷款7468000元,相当于前5年的总和,由于指导方针失误,发放的农业专项贷款多数被挪作他用。
1962年发放贷款工作恢复正常,发放重点是支持集体经济。1963年以支持实行“责任田”的困难队和灾区队为重点,对全县3292个生产队发放各项农业贷款167万元,比1960年增长8.7%。1963年放出各项农贷180万元,预购定金333.6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农贷工作处于半瘫痪状态。自1966年起,农业贷款逐年下降,1966年至1970年5年期间,共放出467.9万元,平均每年只放出93.5万元;收回贷款247.5万元,平均每年只收回49.5万元。1971年至1975年5年时间,共放出各种农贷703.3万元,平均每年放出140万元,收回贷款506.3万元,平均每年收回101万元。
1976年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后,农贷工作逐步走上正轨。1977年至1979年3年间共发放农贷1153.7万元,比前3年多放496.7万元,3年共收回各种贷款692.4万元,占放出数的60.2%。
1980年凤阳农业银行恢复后,放宽信贷政策,扩大业务范围,农贷资金向农村各方面倾斜。自1980年至1985年,共投放各种农贷5728.7万元,超过前22年贷款的总和,促进了凤阳农业生产的发展。
建国后,进行过多次农业贷款豁免工作。1962年经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批准,豁免贫农合作基金贷款47.4万元。
1970年底报请县革委会批准,并经滁县地区中心支行〔71〕银生字第3号文件批复,信用社126万元予以豁免核销。信用社贷款豁免后由公积金冲抵23.6万元,下余102.4万元,用信用社借银行周转贷款冲抵弥补。
1971年,根据总行“关于清理历年农业贷款办法”,豁免1961年底以前的农业贷款1063.9万元。
1983年,对灾区、老解放区37个乡进行农贷豁免,免收1952年以前的各种农贷32万元。
1985年省分行批准豁免以下几种贷款:死亡绝户、鳏寡孤独、查无下落的贷款1911元;报废水利工程贷款132121元;帐务混乱无法查清的贷款2038元;1961年底以前应免未免的贷款6797元。
2、国营农业贷款
1950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凤阳县支行开始办理国营农业贷款业务。信贷主要有现金、实物两种。县境内的省辖方邱湖农场、县辖皇陵农场、两杂场、大银山林场、白云山林场、曹店林场、黄泥铺园艺场、江山苗圃场、鹿塘鱼苗场、花园湖养蟹场等单位都在银行建立有帐户和信贷关系。银行根据各场的需要,给予贷款调剂。自1952年至1979年,28年来共发放国营农业贷款190.1万元,收回184.7万元,占发放数的96.8%。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凤阳农业银行以财政拨款为主转变为核定资金定额、银行贷款为主,加强对农业的服务。国营企业的资金供应渠道,由原来单一的资金拨款监督改为信贷扶植与服务。在信贷方针上,由单一的支持粮食生产,转变为“以支持粮食生产为主,林、牧、副、渔、工商全面发展”的方针。从1980年至1985年,农业企业信贷资金的发放逐年增多,共发放贷款139.3万元,收回贷款71.8万元(其中1985年放出30万元设备贷款未到期),占放出数的52%。
二、工商信贷
建国前,县内各钱庄和银行,对当地工商业均办理质押放款、活存透支、票据贴现、买入汇款及其他放款等业务。据中国银行临淮关办事处民国26年放款分户表记载,透支户多达55户,定期放款2户,外票1户,透支额度最高5千元(法币),最低1千元。
建国后,工商信贷多有改变。1950年实行贸易金库制;1955年至1979年实行统存统贷的信贷管理体制(其中1959年上半年实行全额信贷);1980年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办法;1983年国务院规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管理;1985年人民银行执行中央银行职能,各专业银行改革信贷管理体制,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实存实贷、差额控制”的办法。
1、城市工商信贷
1949年至1952年,银行采取短期周转性放款和实物放款方式,扩大对私放款。通过信用放款、实物放款、质押放款、活存透支放款、买入汇款等方式,使私营商业集中银行,加以控制。同时,配合市场管理,抑制投机倒把活动。此间,共放出贷款1467318元,其中国营企业贷款566537元,占38%,私营企业贷款900781元,占62%。
1953年至1957年,在党的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指引下,银行信贷转向以支持生产和商品流转,监督经济核算制的推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不断高涨。对独立核算企业贷款,分为商品流转、商品进货预付、预购定金、临时、特种等5种放款方式,协助企业贯彻经济核算制,扩大和巩固社会主义企业。对私营工商业,采取限制改造的政策,紧缩对私放款。到1956年底,私营商业贷款余额仅有2000元。1957年底已无余额,全部转为合作商店等集体经济组织。
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信贷工作主要是支持工业大发展,支持商业部门贯彻大购大销方针。实行“要多少贷多少,哪里要哪里贷,什么时候要什么时候贷”的原则。1958年工业贷款余额为152万元,比1957年增长10.7倍。1959年工业贷款余额为700万元,比上年增加3.6倍。1960年为635万元。对商业收购资金采取充分供应的方针,银行提出“收购多少物资,供应多少资金,在哪里收购,就在哪里供应,什么时候收购,就什么时候供应”的口号,造成信贷资金大收大支,实际效益不高的局面,而且还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仅大炼钢铁一项就损失资金126.2万元。
三年困难时期(1959—1961年),贯彻国务院关于流动资金统一管理的规定,提倡增产节约、自力更生的口号,工业贷款余额逐年下降。在商业信贷方面,对收购农副产品的资金,仍采取满足供应的原则。
1963年至1964年两年间,工业贷款余额又恢复到1957年以前的水平。商业贷款根据按计划有物资保证的原则,对一、二类物资采购而超计划的资金需要,保证供应。1964年底供销社贷款余额为2623万元,较1963年底的800万元增长2.3倍;商业贷款余额583.2万元,较1963年底的366.6万元增长1.6倍。
“文化大革命”期间,信贷管理制度混乱,形成吃“大锅饭”的局面,工商信贷放松了“三查”(贷前、贷中、贷后),企业占用流动资金现象普遍存在。据1974年底帐面统计数字看,全县37个国营工商企业,就挪用流动资金91.85万元,使银行信贷资金未能发挥应有经济效益。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和健全了信贷管理办法,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将全县工商企业分为一、二、三类,按照各个系统的财务计划和资金回转率分配指标。对一类企业和产品(紧俏商品)积极支持,优先贷款;对二类企业和产品(平销商品)立足挖潜,以销定贷;对三类企业和产品(积压商品)则管紧贷款,并建议改进,逾期不改则停止新贷款,扣收到期贷款。在商业信贷中试行计划资金周转期发放贷款,促使企业改变流动资金被占用的现象。
“六五”期间,工商信贷效果良好。1985年,各项工业贷款余额1663万元,比1980年底增长3倍;国营商业贷款余额13686万元,比1980年底增长4.42倍,集体商业贷款98.4万元,较1980年底增长3倍;个体商业贷款从1981年开始放款,到1985年底贷款余额达87.5万元,有力地促进了私营商业的发展。
2、乡镇企业信贷
50年代,乡镇企业信贷主要是支持高级社办的铁木社、铁业组的发展,60年代以后主要是支持人民公社兴办拖拉机站、抽水站和一些企业。据统计,从1956年至1980年的25年间,共发放乡镇企业贷款247.2万元,收回190.1万元,占放出数的76.5%。
80年代以后,农业银行乡镇信贷工作转向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1981年到1985年的5年间,累计净投放乡镇企业贷款1124.1万元。仅1985年对经营砂石的联户发放贷款138万元,支持轮窑、石灰窑、砖瓦厂、水泥制品厂的贷款共188万元,支持集体、个体工商业的贷款356.4万元,支持饮食业、旅社、理发、照相和电影放映等贷款114万元,支持乡镇企业客货运汽车和专业户购置四轮机贷款483.1万元,支持运销专业户贷款570多万元,支持农副产品加工贷款158万元。
三、基本建设拨款与信贷
建国后,基本建设投资由人民银行代理。50年代初期,执行“四按拨款”原则,即按基本建设计算、按基本建设程序、按国家财政预算、按工程进度拨款。1958年“四按”原则被打破,变成有款就付,规模失控,投资猛增,效益不高。1961年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又恢复了“四按”原则。“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四按”原则再次被打破,盛行“四边”原则,即边计划、边设计、边施工、边生产,实际变成“条子计划”、“口头计划”。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四按”原则恢复,同时实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的原则,此后,基本建设拨款和贷款得到合理使用,收到较好的效益。
1978年,县正式设建设银行办事处,逐渐改基本建设拨款为贷款。从1978年到1985年底止共发放各种贷款664.31万元,加上拨改贷的620.5万元,计1284.81万元。贷款种类主要有基本建设、技改、土地商品开发、流动资金、委托等。资金来源一是国家拨给(主要是拨改贷),二是利用存款资金(由上级行下达指标),三是财政和部门的委托资金由建设银行按计划合理的、有效的再分配给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其他企业,解决了企业固定资产或流动资金用款,提高了投资效果。
1980年共发放贷款14户、67.9万元,其中:利用存款发放贷款的4户(农具机电厂、皮件厂、印刷厂、制药厂)10.5万元;施工企业贷款2户(一建、二建)3.2万元;小型技改措施贷款2户(玻璃厂、化肥厂)14万元;信托贷款3户(砖瓦厂、木材公司、临淮中心商店)33.7万元;县财政委托贷款3户(印刷厂、棉织厂、府城镇面粉厂)6.5万元。
1981年发放贷款共4大类20户,贷款总额82.77万元。基本建设投资性质13.8万元;施工企业贷款6.47万元;技改性贷款56万元,县财政交办贷款6.5万元。
1982年,发放各种贷款93.94万元,其中更新改造措施贷款11户、71万元;信托贷款8户、11.54万元;县财政交办的贷款4户、11.5万元;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3户、6.17万元。
1983年仅放贷款17.5万元,其中建筑安装企业9.5万元,县办工业技术改造措施贷款8万元。
1984年发放贷款133.6万元,其中施工企业贷款82.1万元,更新改造措施贷款15万元;短期周转贷款20.5万元;财政托放贷款16万元。
1985年发放贷款259.6万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92.5万元;开发公司贷款57万元;临时周转贷款19万元;信托贷款26.1万元;企业委托贷款20万元;财政委托贷款45万元。
从1980年至1985年共收回贷款320.79万元,占放出数664.31万元的48.3%。
附: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民间普遍流行的一种告借形式。其类型有货币和实物两种,以实物居多,其方式有请会(亦叫摇会)、划会(亦叫打会)、印子钱(亦叫驴打滚)等。
请会、划会是由会头邀约、愿参加者共同协商、凑款排号分期拿取。前者带有互助性质,后者既有互助性质,又略带有剥削性质,均属自发的组织活动,有救急需的作用。
放印子钱须有中人担保,以立字据为凭。其方式一般是趁青黄不接或天灾人祸,多以实物(也有货币)贷出,借一斗粮,到收获季节偿还二斗(也有借粗粮还细粮的),如到期还不起,则利转本,本再生利,如此积累,还清为止。这是一种残酷剥削性质的民间借贷方式。建国后,县人民政府曾采取措施严厉打击,禁止这种借贷方式。但建国初期一些地方仍有不少借高利贷者。据1954年对府城镇和城北乡调查,府城镇自解放至1954年借高利贷者579户,占当时总户数的26.5%,金额达16130元(折合新币,下同),利息一般为20%;城北乡四湾三个选区188户,借高利贷的159户,占总农户的85%,金额为6300元,平均每户为40元,最高的一户借250元,最少的借20元。
1956年国务院发出关于消灭高利贷的指示,根据国务院指示,利用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帮助少数借贷户还清了债务,消灭了高利贷现象。
“文化大革命”开始,高利贷现象又有所抬头,1974年,龙坝乡前胡李、后胡李、路东、路南4个生产队调查,因生产资金不足,当年借高利贷1200元,月息最高9分,最低为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