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一公房分布
民国时期,县内城乡公产房有寺庙、会馆、学校、教堂、县署等建筑物。
建国初,1951年,对土改中保留未分的公产房应予代管的房产包括逃亡地主和反革命分子的房产、寺庙、会馆、宗祠等未确定处理的房产,陆续接收代管,统一调配。除机关、学校拨用和公营企业转移产权外,均由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接收管理。各镇接收并陆续经租的公房计35790.34平方米。分布情况:湾沚镇公房计14018.35平方米,其中公用房12454.3平方米,拨用房1564.05平方米;西河镇公房12672.4平方米,其中公用房11681.96平方米,拨用房990.44平方米。方村镇公房5442.31平方米;清水镇公房2199.44平方米;芜湖市河南片公房1457.84平方米;1978年后公房建设发展较快。1985年县内公房分布如下:全县公房总面积67527.26平方米。其中:湾沚镇29779.35平方米,西河镇15878.34平方米,方村镇7674.61平方米,清水镇2838.45平方米,弋江片11356.51平方米。
二公房管理
民国20年1931芜湖县成立清理地方公产委员会,进行清理地方公产公物。民国34年10月,改称公有款产委员会。建国初,成立县房产科,1950年,县房产科改为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县财税局房产股办理日常事宜。1954年,各镇相应成立房管会,属镇政府领导。1971年,各镇房管工作划为各镇税务所直管。1979年,复设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各镇成立房管所,全民事业单位。有干部、职工53人,内设政秘、财务、经营、产权等4股和房产交易所,房地产开发公司,下辖西河、方村、清水,市河南弋江片等4个房管所。
建国后,对机关部队、党政群团、国家企事业单位所需用的房屋,由使用单位申请,房管部门批准,无偿划拨,并作固定资产转交。1954年后,对接收经营的公房,进行查漏、补漏、修补墙壁、换腐朽屋椽梁柱,使房屋通风、不漏雨、不坍倒,并收缴公房租金。1971年后,除及时维修已成危房外,并给予搭盖厨房、修换油漆门窗、粉刷墙壁、铺设水泥地坪、吊天花等维修项目。80年代,对不可再维修公房按统一规划,有计划地拆除改建。1989年,房管部门计支付公房维修费21.34万元,维修公房面积3.25万平方米。旧房改造竣工面积3100平方米,完成施工产值90万元,实现利润1.33万元。为了加强公房管理,1987年,县政府制定颁发了《芜湖县公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凡承租公有房屋,需凭房管部门发给的住房分配通知书,订立租赁契约,取得公房居住使用证方可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强占、转租和倒回公房;承租户按规定标准按月交付房租;承租户对承租的房屋及其一切附属设备和设施,均负有爱护和保管的责任。
三房租
建国后,公房租赁一直实行“低租金、高补贴”的制度。租金标准,每平方米0.03元,50年代全县年均应收房租2.5万元,实收2.3万元;60年代年均应收2.3万元,均如数收齐。70年代年均应收8.4万元,实收7.5万元。1985年4月始,对直管生产经营用的公房租金进行一次调整,由原来每平方米0.5元,调至1元,调整的公房面积为2万平方米。1988年县直管公房4.97万平方米,应收租金16万元,实收15.68万元,租金收缴率98%。1989年房租收入19.47万元。
四房产交易
建国前,房地产交易由官府办理,发给买房执照、征收契税,也有买卖双方通过中保人签定协议即草契、白契。建国初,不准私自买卖房地,政府管理房地交易。1982年始有房产交易。1986年8月,成立县房产交易所,承办全县各标准集镇公私房出售、转让、赠予。交换、继承、租赁及房屋抵押贷款和保险评估等工作。1982年至1984年共办理房产交易331户,面积19900平方米,交易额23.5万元。1985年至1988年共办理房产交易146起,交易面积1.5万平方米,交易额172.4万元,交易收入6.7万元。
五商品房开发
1984年成立县统建办公室,1986年5月改称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全民事业单位。内设工程技术、开发、财务、材料4股和建材门市部,职工23人。业务范围主要是代建、统建房屋和商品房开发、出租、出售以及开发土地有偿转让等。公司对房管部门直管房屋中不能再维修的危、旧房进行改造,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综合开发。截至1989年,计开发房屋14047平方米,其中新建商居楼13幢,面积8207平方米,商业门面房10幢,面积1740平方米,其他房屋4100平方米。上交利税6万元,获利润40万元。
六房屋普查
1985年1月,本县开展城镇房屋普查工作。历时一年整,完成了房屋丈量、登记、绘图、计量、汇总工作。全县分9个普查组,普查单位有湾沚镇、西河镇、方村镇、荆山镇、芜湖市河南弋江片等6镇和8个单位。共普查房屋7585幢,10453户,总建筑面积126.6万平方米。经省、市房普办验收,全县幢表误差率为1.73‰,户表误差率为2.28‰,均在国家房屋普查规定的误差范围内,取得了房屋普查合格证。
下一篇:机构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