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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粮食统购
1953年12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本县成立粮食征购办公室。统购统销工作,均委托合作社办理,全县有24个代销点,共收购入库粮食4.97万斤,城乡全年销售各种粮食1.6万斤。
1954年7月,实行粮食“四定”即按种多少田、产多少粮的原则核定产量,按吃用实际需要的原则核定实用量,按多余多购,不余不购的原则核定应售量;按多缺多供应,不缺不供应原则核定供应量。规定统购粮食品种有小麦、稻谷、玉米、高粱、大麦等。是年因遭受特大水灾,粮食总产只有10409万斤,征购入库1231万斤。1955年8月,农村实行粮食定购、定产、定销“三定”政策。9月底,县区两级政府先后成立粮食“三定”办公室,评定到户的常年产量三年不变23263万斤,每亩平均412.6斤,实产量23197万斤,均产411.3斤。全县按常年产量定购9060万斤,占常产总数38.94%;按实产定购8454万斤包括增购数,占实产总数36.44%。是年部分地区受灾,定购任务调整为8009万斤,入库实绩11045万斤。全县定销1167万斤,实际销售2040万斤。1956年,粮食统购统销改为以85个农业社计购计销,并以产、购、销数字计分余粮。年入库粮7850万斤。1957年,粮食总产量2.8亿斤,收购入库10745万斤,销售4987万斤。1958年至1961年,粮食产量急剧下降。特别严重的是1959年,全县粮食总产为22112万斤,其中征购10544万斤,占总产量的48%。除去种子粮,人均口粮只有267.2斤。1961年推行“责任田”,农业生产开始恢复和发展。1964年,本县粮食总产接近1957年水平。1965年,粮食总产比1957年增长0.6%。这时期粮食销售量基本呈下降趋势。1965年后,粮食生产已完全恢复并超过1957年水平。是年10月,县粮食征购任务实行“一定三年”不变政策1965—1967,三年不变的征购任务数叫做“粮食征购基数”。全年基数是6000万斤,实际入库5203万斤,其中征购5044万斤。比上年同期入库4428万斤,增长15%,超购159万斤。借销收回41万斤。1971年8月,实行征购“一定五年”,即征购基数稳定的时间由三年增至五年不变。对征购基数也作适当的调整。超购任务一年一定,超购加价30%。是年县粮食总产39455万斤含划入的8社2镇数,亩产431斤。粮食征购入库10206万斤,超过任务10028万斤的1.8%,农村销售量比上年减少493.8万斤。1979年夏粮上市后,国家规定收购价格提高20%,超购价在此基础上再加价50%。是年本县粮食喜获丰收,总产量达4.7亿斤,亩产527斤,入库达15101万斤,其中超购6065万斤,占实际入库数40%,返销农村粮355万斤。1985年4月,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并实行粮食购销同价,定购品种的稻谷、小麦、大麦及其他品种粮食和定购外的粮食可自由上市。合同定购价格,改为按比例计价。是年合同定购任务13400万斤,收购入库12563万斤,占定购任务93.8%。1986年,适当减少合同定价数量,扩大市场议价收购比重,采取经济优惠政策,保证国家定购任务。是年,合同定购任务1亿斤,比上年减少了3400万斤。1989年,本县粮食定购任务8364万斤,实际入库13472万斤,占计划的161%。
二农村粮食返销
受灾及困难户用粮返销1953年开始,年有粮食返销农村,主要是灾区、经济作物区及常年缺粮户等。1954年本县农村返销粮高达7007万斤。到1959年,每年返销2000万斤以上。1961年粮食紧张,返销288万斤。1967年下降到21万斤,此后至1989年,年返销500万斤左右。
菜农供应1963年开始菜农供应,其口粮标准每年每人平均原粮400斤。以生产队为单位,由粮站发给供应证,按核定的数量供应。1976年,专业菜农完成蔬菜计划的,每人每月供应成品粮30斤,完不成的按28斤供应。1989年,全县有西河、湾沚、保沙、荆山、春光、红山医院、三元茶场、县农场等菜农。菜地面积718.8亩,菜农人口4242人,供应标准在460~526斤之间按原粮计算。按人口分等核准每月定量,归户计算发粮油供应证,凭证定点供应。
水利用粮水利用粮是民工防汛、抗洪、兴修水利的口粮补助。1954年,安排用粮83.6万斤。1967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没有安排水利用粮。1983年,安排364万斤,是建国后本县水利用粮最多的年度。从1950年到,1989年的40年间,本县水利用粮计1295.9万斤,平均每年32.4万斤。
三城镇居民口粮供应
1950年5月,国家工作人员所需口粮持机关介绍信到粮食部门购买。1953年11月,城乡居民所需粮食由国家粮食部门委托供销社组织供应,或由粮食部门指定的私营代销店代销。粮食供应由县人民政府逐月颁发售粮控制数字,以选区为单位,对购粮户需要量进行民主评议、乡镇政府核定,发证到户,凭证购买。工商行业用粮,按月编造计划,核定定量,凭证购买。1955年8月,对非农人口实行计划供应。城镇居民口粮分等定量,工商行业用粮按户定量,牲畜饲料用粮分类定量。经粮食部门核定供应量后,发给计划供应凭证。1971年1月,调整非农人口定量标准:特重体力劳动每月定量由50斤提高到55斤;重体力劳动由39斤提高到44斤;轻体力劳动由30斤提高到34斤。教师、干部、居民、儿童口粮一般提高2~4斤。1973年支援灾区,凡吃商品粮的每人由每月节约0.5~1斤,至1980年为止。1978年,职工除供应基本口粮外,每月按工种增发补助粮票。1979年,对从事特重体力劳动的待业青年在集体生产单位的,每月补助粮食9斤;重体力劳动补助6斤;轻体力劳动补助3斤。对吃商品粮户夫妇连生三胎或三胎以上者,采取单独入册,按月供给议价粮油至孩子14岁为止。本县工商业用粮,由生产单位依据生产计划,报县粮食局在上级标准计划内安排。经县粮食局购销股开出用粮支拨单,凭单定点供应。1978年后,议价食品和平价收粮票同时应市。1985年,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酿酒和制酱用粮改为议价供应,并允许厂方在国家定购任务完成后自购原料。
四油料、油脂统购供应
1953年,食油实行统购统销,规定集镇每人每月4两油16两制;农村每人每月暂定3.5两,还有0.5两由县内掌握作临时性的供应;区以上的机关、学校包括住宿生、企业等单位,每人每月按3.5市两供应;部队包括公安、武装,每人每月供应8市两。1954年,菜籽由国家油脂公司经营,其他单位一律不得私自经营。公私合营工厂,不得私自购原料,自销成品。年底,农户完成油料收购计划后,允许将多余油料在市场调剂余缺,互通有无。油料随粮食统购统销,采取定产、定用、定售、定供的办法。按户评定余油户、自给户、缺油户。一次统购分期供应。统购品种有花生、芝麻、菜籽、棉子等。1955年,县油脂公司和县粮食局合并,油脂油料的统购统销全部归属粮食部门经营和管理。在进行粮食“三定”到户的同时,将农户生产的油料种植面积、单产、总产进行登记,将产、购、销随同粮食“三定”一起落实到社、户。是年统购入库菜籽33万斤。1957年,油料统购在核实产量基础上,按标准留足用量,多余的国家全部统购,并退还一部分菜籽饼作肥料。1958年,农户在完成统购任务后,国家对其超产部分增购50%。1959年,城镇和农村食用油大为减少。1965年情况好转,油菜籽总产已超过1959年11%。1971年油脂包干,一定三年,秋种前将任务落实到队。是年统购入库油菜籽193万斤,占任务数350万斤的54%。1972年9月,油料超购加价30%,是年油菜籽包干任务350万斤,实际入库324万斤,占包干任务的91.4%。1976年,完成任务后不再返饼,按折油率返还相应数量的化肥,每百斤菜籽返化肥65斤。1979年4月,在全面提高油脂、油料统购价格的同时,实行超购加价,由30%提高到50%,原购价与新价的差价,由省财政补贴。是年全县油料总产量达969.3万斤,收购菜籽入库556.7万斤,其中超购43.4%。1980年6月,县粮食局对城镇非农人口食油定量标准进行调整。将原每月0.4市斤调整到0.5市斤。1982年8月,国家改变油菜籽收购办法,即40%按统购,60%按超购价结算付款。1983年,废除三油包干基数,对菜籽、芝麻、花生收购,在原价基础上实行倒“四六”按比例计价。1985年,食用油料采用合同定购办法,油料收购“不封顶”,完成任务后参加市场贸易,允许国家、集体、个人多渠道经营。
粮食收购表

农村粮食返销表

城镇人口定量供应标准

城镇供应表

油脂油料购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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