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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企业登记
民国时期,政府规定,所有公司行号,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营业牌照。民国7年1918注册登记商业750余家。民国37年私营座商增加到3520户。并要求将牌照悬于易见之处,以便查访。
建国后,市、县分治,县内仅有少量规模不大的工商企业。1950年12月,在较大集镇对私营企业重估财产、核定资本,进行私营企业登记发证,到1953年12月底,申请登记的小型工业企业15户,从业人员338人,商业企业471户,从业人员881人。均为独资或合伙经营。1955年,对私营企业由监督管理转入社会主义改造,实行按行业归口统一管理,至年终,全县28个行业,组成9类商业口,申请登记450户,从业人员773人资方723、劳方50。1958年至1962年,企业登记停顿。1963年,全县工商企业登记发证173张,其中:国营企业27张,供销合作企业45张,合作及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101张。1966年后的几年,企业登记又陷于停顿。1978年,将社队企业的产供销纳入国家计划轨道,对全县社办企业进行登记发证工作。1980年,对县内特种行业进行登记发证,全县计84户,其中:旅社22户国营2户、集体18户、社队办.2户;旧货业41户国营39户、集体2户;修理业15户国营2户,集体2户、社队办11户;刻字6户。1982年,按六十行业统计登记发照共618户,25724人,其中:全民所有制106户,6604人;集体512户,19120人。1985年,县内换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计核发1005户,其中:全民90户,集体908户,合营及其他经营类型7户。1987年底止,企业登记1622户,其中:全民179户,集体1415户含乡镇企业1011户、联营28户。1989年底止,全县企业数:1679户。其中:全民184户,集体1466户含乡镇企业1109户,联营29户。
建国后,市、县分治,县内仅有少量规模不大的工商企业。1950年12月,在较大集镇对私营企业重估财产、核定资本,进行私营企业登记发证,到1953年12月底,申请登记的小型工业企业15户,从业人员338人,商业企业471户,从业人员881人。均为独资或合伙经营。1955年,对私营企业由监督管理转入社会主义改造,实行按行业归口统一管理,至年终,全县28个行业,组成9类商业口,申请登记450户,从业人员773人资方723、劳方50。1958年至1962年,企业登记停顿。1963年,全县工商企业登记发证173张,其中:国营企业27张,供销合作企业45张,合作及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101张。1966年后的几年,企业登记又陷于停顿。1978年,将社队企业的产供销纳入国家计划轨道,对全县社办企业进行登记发证工作。1980年,对县内特种行业进行登记发证,全县计84户,其中:旅社22户国营2户、集体18户、社队办.2户;旧货业41户国营39户、集体2户;修理业15户国营2户,集体2户、社队办11户;刻字6户。1982年,按六十行业统计登记发照共618户,25724人,其中:全民所有制106户,6604人;集体512户,19120人。1985年,县内换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计核发1005户,其中:全民90户,集体908户,合营及其他经营类型7户。1987年底止,企业登记1622户,其中:全民179户,集体1415户含乡镇企业1011户、联营28户。1989年底止,全县企业数:1679户。其中:全民184户,集体1466户含乡镇企业1109户,联营29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