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三节 收购制度和收购实绩
一、多渠道收购
1950~1955年间,收购制度以国营水产运销公司收购运销为主,鼓励供销合作社、鱼行、鱼商和个体鱼贩多渠道购销,形成多种经济成份,自由经营,相互竞争。
1950年皖北水产运销公司在筹建中,为支持生产救灾工作,开展了收购业务。当年第四季度,收购鲜鱼267.7吨,野鸭60000对,芡实1000吨。〔 1〕消除了渔民怕鱼多卖不掉的顾虑,调动了渔民生产积极性。
其后,水产运销公司,紧密结合收购业务,配合有关部门,在渔民中组建渔民协会,开展反霸斗争,并发放大批救济粮食和渔业贷款,解救渔民生活困难,促进了渔业生产发展。〔 2〕1951年收购实绩达2750吨,比上年有大幅度增长,为以后水产收购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皖北区渔贷见表4—2—1。

1952年,皖南、皖北行署合并后,成立了安徽省水产公司,收购网点遍及全省各渔区,机构人员,收购业务,得到了进一步充实和扩大。全年收购鱼货4130吨,其中:干鱼751.1吨,卤鱼396吨。1953年收购鱼货5282.5吨,其他水产品1662吨,其中芡实果1167吨,芡实米45吨,蚌壳551吨。
1954年,安徽发生百年未有的特大洪灾,省水产公司在全省水产供销职工中开展了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鱼产旺季,日收购量达万担以上,全年收购鱼货20735吨,解决了灾区鱼货的销路。
1955年,本省开展了对鱼商、鱼贩的社会主义改造,国营公司开始实行独家经营,私营商业正式纳入国家计划,私营商业者为国营公司代购代销,付给3~5%手续费,全省水产品收购量继续增长。全年收购鱼货31080吨,比1952年增长6.5倍。70~80%系大规格经济优
〔 1〕见《水产工作概况·安徽省供销业务》
〔 2〕省档《1950年皖北区农林处文件》16卷良品种,如青、草、鲤、鳊、、鳜、鲫、、鲢鱼。创安徽鱼货收购量历史最高纪录。二、计划收购
1956~1962年,全国水产品实行统一经营业务,统一计划管理。安徽各级水产供销企业改为中国水产供销公司的下属企业,执行全国统一的水产品购、销、调、存计划。实行计划收购的第一年,即1956年,由于产量减少,且自由市场开放,管理工作未跟上,省内外鱼商小贩,深入产区,抬价抢购,使鱼货外流或直接进入集市贸易,全年仅收购25220吨,比1955年减少5860吨。
1957年,安徽水产供销系统,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的总方针。一方面,积极扶持渔业生产,从生产入手,调查养殖场、渔业社队的生产情况,掌握货源,了解渔需物资需求,多方面融洽产销关系,并根据鱼类生产特点,深入产区流动收购。另一方面,加强对自由市场的领导与管理,规定国营养殖单位生产的鱼货除自食外,全部交公司收购,不得自行销售或贩运;渔、农业社所产鱼货,除自食和直接供应城乡消费者外,不得进行长途贩运,更不得设立门市部进行购销。同时,在各重点鱼市场,成立水产交易所或议价委员会,由当地水产公司派员掌握市场鱼货分配、议价和管理市场。经过登记后有执照的鱼商、鱼贩,其所收鱼货,应供应当地市场。有余时,由当地公司收购或通过交易所进行交易。外省采购,必须通过当地水产公司或交易所准可,不得直接抬价收购。对哄抬鱼价,扰乱市场的不法商贩,及时教育,直至取缔。
当时在淮河、长江沿岸有全国各地近20个大中城市的商贩,深入产地抬价抢购,并投放大量订金,控制货源。仅当涂、繁昌两地就查获6起,预付定金5千多元。〔 1〕有的还以请客送礼等办法,进行私购,致使上色鱼(即经济优质鱼种)市价每百市斤高于国家牌价3~5元,严重地影响了全省收购计划的完成。1957年鱼货收购仅完成16005.5吨,比上年少收9165吨。鉴于鱼货收购量急剧下降,1957年9月20日省人民委员会在《关于国家统购和统一收购的物资》文件中明确规定,鲜鱼在沿江、沿淮重点渔区“不准进入自由市场成交”,“非经当地水产公司的证明一律不得运往外地”〔 2〕。至此,全省水产品已经政府明文规定为水产公司独家经营。
1958年“大跃进”开始,商业部门贯彻“大买大卖,有卖必买”的经营方针,继续开展流动收购和船头接鲜,以便利渔民支持生产。与此同时,国家采取了经济扶持政策,对国营水产养殖场、渔场,发放予购订金。至1959年,由省商业厅发放鱼货预购定金达300余万元。对促进渔业生产,调动交售鱼货积极性,起了一定作用。但这笔定金款收回很少。1959年鱼货收购量口升到25685吨。但由于酷捕滥捞,鱼货质量不高,小杂鱼占半数以上,并造成后来资源锐减,收购量急剧下降。1961年收购量降到9545吨,比历史上最高收购量的1955年减少21535吨,下降3.2倍多。
为鼓励渔民养捕和交售鱼货的积极性,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自1962年5月20日起,全省重点渔区实行奖售政策。“奖售办法”规定,实行奖售地区所收购的鱼货,必须保证出口和上调的需要。对不执行出口、上调任务的,随时抽回烟、酒指标,停止实行奖售。同年第四
〔 1〕据省档商业厅1957年副食局卷
〔 2〕据省档商业厅1957年长期106卷季度,又采取“换购鱼货办法”。换购标准:鲜鱼每50公斤换购1公斤白酒、1条香烟、2公斤粮食,各计各价〔 1〕。在当时粮食和烟酒紧缺的情况下,实行奖售与换购政策,对于调动渔民生产与交售的积极性,起着一定作用。1962年收购鱼货12195吨,比1961年有所回升。三、派购
鉴于水产资源日趋衰退,产量日下,购销不景,从1963年开始全省实行鱼货派购政策。政府正式规定鲜鱼为二类产品,实行按产量比例派购办法。即国营渔场、专业渔业社、队,农村副业渔民分别按产量向国家交售90%、70~80%、30~50%〔 2〕。对生产的青鱼、草鱼、链鱼、鲢鱼、鳙鱼等品种,实行派购。国家早在1958年即已作出规定〔3〕。安徽对于鱼货派购,已迟于国家规定4年多。落实派购任务主要是通过产销会议与生产单位签订派购合同,按照合同任务数量组织交售。实行派购政策后,从1963年到1966年,全省水产品收购量继续回升,一般维持在17500吨左右。但也带来不少问题,主要是派购比例难以落实,留多买少,留大卖小,留好卖次;在季节上,愿卖热水鱼,不愿卖冷水鱼等问题时有发生,派购任务难以完成。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渔业生产秩序混乱,水产资源破坏严重,产量停滞不前,一些生产单位自产自销,以鱼易物,高价出售,使派购流于形式。国家收购计划连年完不成。1972年全省收购降至7730吨,是建国后最少的一年。其后多年收购量一直徘徊在1~1.5万吨左右。粉碎“四人帮”后,为扭转上述混乱局面,省革命委员会在1977年8月28日批转省商业局《关于当前水产品收购情况和意见的报告》中进一步重申:生产单位除留少量自食以外,应全部交售给国家,坚决制止乱搞协作,以鱼易物的现象;切实加强鱼货市场管理,严禁机关、团体、部队直接到生产单位采购鱼货;禁止数量较多鱼货进入集市贸易。超过5公斤的鱼货,统由当地国营水产经营部门收购,集市贸易的价格,不得高于国家牌价的20~30%。要坚决打击投机倒把活动。1978年4月1日起,增加和调整了部分农副产品奖售标准。奖售粮食、化肥、煤炭、肥皂、面粉等当时紧缺的商品,鼓励交售鱼货。1978年和1979年的收购量都保持在1万吨以上。四、搞活水产品市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通过拨乱反正,清除“左”的影响,纠正过去对水产品统得过多,管得过死的弊端,针对供需矛盾十分尖锐的状况,调整收购政策,搞活水产品市场。
〔贷款予购〕
为了解决集体渔业社、队生产资金缺乏的困难,支持生产,当地农业银行在水产公司与社、队签订派购合同的基础上,对有派购任务的集体渔业养殖生产的社、队,按派购鱼货总值15~25%,发放予购定金贷款。贷款利率为月息三厘六毫。在予购定金贷款指标内发放。据1980年至1982年统计,全省每年预购定金贷款总额均在90~110万元之间。〔4〕
〔 1〕据省档商业厅1962年长期191卷
〔 2〕据省档商业厅1963年长期247卷
〔 3〕据《中国渔业经济·全国渔业经济综述·第七章水产供销》
〔 4〕据省档水产局1980年永久21卷、1982年永久54卷’〔调低派购〕
在采取鱼货贷放预购定金措施的同时,省人民政府于1981年9月12日对优质鱼类产品,调低了派购指标。派购比例为:国营水产养殖企业派购70%;专业渔业社、队,国家商品鱼望地派购50%;水面多,产量集中的社、队派购40%。全省派购总量7500吨。其中80%上调省分配。对收购的水产品,除继续执行原奖售办法外,国家还规定每派购优质鱼0.5公斤,回供0.25公斤饲料粮;每派购优质鱼50公斤,加供桐油0.25公斤。
农村实行渔业生产责任制后,省人民政府于1982年3月17日作出规定:全省水产品派购基数7500吨,上调给省5250吨(不包国家商品鱼基地上调数),“一定三年不变”。同时,相应地提高了派购基数内的奖售标准。每收购50公斤优质鱼,国营水产养殖企业,奖售粮食25公斤,桐油0.25公斤,煤炭15公斤,肥皂1块;农副业渔民,奖售粮食25公斤,桐油0.25公斤,化肥10公斤,煤炭7.5公斤,肥皂1块。收购芡实果,不分交售对象,每50公斤奖售粮食25公斤。
为了保证完成国家对水产品派购基数任务。1982年6月15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省水产局联合颁发了《安徽省水产品市场管理办法》,加强对水产品的控制。
随着国民经济恢复与发展,水产品市场的供求矛盾越来越突出。省农牧渔业厅于1983年6月11日发出通知,再次调整水产品派购政策。主要内容是:
1、减少派购品种:由原来的20多个调少为12个,即鲜、活等内品的青鱼、草鱼、鲤鱼、鲢鱼、鱼、鳊鱼和时令水产品螃蟹、青虾、黄鳝、鲥鱼以及淡干毛鱼。
2、调低派购比例:即国营水产养殖场(或渔场)派购55%,水利和农垦部门所属养殖企业、专业渔业社、队、重点产鱼区社、队均派胸30%,国家商品鱼基地鱼货,按中国水产供销总公司下达上调计划执行。
3、减少派购基数:全省派购优质鱼基数由原7500吨,调低为6000吨,其中鲜、活等内品派购基数3500吨,时令水产品派购基数2500吨。两项合计上调省分配4000吨,地销2000吨。
4、完成派购任务以后的各种水产品,生产单位可自行出售,也可到城市设点销售,实行产销见面。城市销区为生产单位提供方便,支持设点卖鱼。水产供销部门继续开展议购、议销,方便生产。
5、派购水产品实行物资回供办法。派购的水产品和回供的物资,均执行国家计划价格,各计各价(附安徽省派购水产品回供物资标准表4—2—2)。据统计,从1978年至1983年,先后拨出专项奖售回供物资总值812万余元,物资总量:粮食12533吨,化肥2705.5吨,木材6640立方米,桐油379吨,煤炭8200吨,钢材827吨,肥皂23万条,缝纫机400台,自行车400辆。详见下页表4—2—3。


〔议价收购〕
为贯彻社会主义等价交换原则,省人民政府在1981年9月作出规定:渔业生产单位,在完成国家派购任务后,水产供销部门可以开展议购议销,或代购代销。议购的价格一般不超过牌价30%,个别品种最高不得超过50%。同时规定,除国营水产公司进行议购外,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商贩,不准自行到生产单位采购,不得哄抬价格。与此同时,一些市和重点产区水产供销公司还设立水产品贸易货栈,开展鱼货议购、议销业务。直到1985年取消派购,实行随行就市前,2~3年间,对于增加渔民收入,搞活渔业经济,调剂市场余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全面放开鱼货市场〕
随着市场供求矛盾继续扩大,牌、市价差距日益悬殊,经济优质鱼类,如青鱼、草鱼、鲤鱼、鱼、鳊鱼等市价一般高出牌价2~3倍,鳜鱼高出3~4倍,个别名贵鱼如鲥鱼、“淮王鱼”甚至高出20~30倍。“淮王鱼”在凤台的市价每0.5公斤曾高达25元左右;鲥鱼生产区每0.5公斤高达30~40元。为了搞活鱼货市场,解决“吃鱼难”的问题,省人民政府在1984年12月20日批转省水产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淡水鱼购销政策的报告》宣布,水产品从1985年1月1日起,全面放开鱼货市场,取消水产品派购,实行自产自销,价格随行就市。同时要求各级水产供销部门,在取消派购后,要大力开展议购议销业务,积极疏理流通渠道,组织好淡、海水鱼货供应。可以本着“等价交换,互利互惠”的原则,采取物资换购,“平来平去,高进高出”等办法,活跃鱼货市场。对近几年来国家投资兴办的国家商品鱼基地渔场,三级联营渔场和省县二级联营养鱼的单位,则继续执行各方达成的协议或签订的合同,执行现行调拨价格。如数完成鱼货上调任务后,多余部份可以自行销售。
经过一年来的实践,初步形成了以国营经济为骨干,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型的水产品流通体制。广大渔民收入增加,国营渔场普遍转亏为盈,大大激发了渔业生产的积极性。全省国营水产商业(含食品公司经营部份),1985年共购进17000吨,其中国营水产公司系统购进淡水鱼5810.8吨,海水鱼5930.7吨。省辖市全年鱼货上市量比1984年增长30%。农贸市场水产品上市量比上年同期有大幅度增加。据统计:合肥市农贸市场上市量3250吨,比上年增长15%;芜湖市上市量3600吨,比上年增长18%;蚌埠市上市量2400吨,比上年增长45%;安庆市上市量3700吨,比上年增长20%;马鞍山、铜陵、淮南、淮北等市上市量,均比上年增长在15~30%之间。在水产品经营活动中,国营水产商业继续发挥了主渠道作用,初步呈现了生产发展、购销两旺、市场繁荣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