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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3年1914,时有中央银行芜湖分行,交通银行芜湖分行两家经办信贷业务。至建国前夕,先后有: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民银行芜湖分行、交通银行芜湖支行、中信局芜湖办事处、邮政储汇局芜湖办事处、中央合作金库芜湖支库、安徽地方银行芜湖分行、芜湖县银行,间有伪中储行芜湖办事处在本县放款。以中,中、农、交四行组成放款委员会统一贷放为主。行、库信贷,均以盈利为目的,利率高、期限短。农民及个体手工业者难得贷款。民国34年末设芜湖县银行,次年信用放款有,对民生工厂、芜南中学等贷放332万元法币,贴现余额3570万元;质押放贷有,活存透支1029万元,定期质押放款50万元,暂付款403万元。民国36年开办生产事业投资小本贷款,是年余额5100万元。民国37年取消质押放款,改为信用放款。种类有,存放同业、贴现、活存透支及生产事业投资四种。是年贷放12万元金元券。民国37年,中农行芜湖分行在本县发放124亿元法币,其中:粮食生产贷款75亿元,水利贷款8亿元,渔业贷款1亿元,其他生产40亿元。
一工商信贷
建国后,工商信贷业务由人行经营。1984年交由县工行主营。初有:工业、商业、公营企业及合作事业四类。1989年有:工业、商业、个体工商业、信托四类。工业分工业生产、物资供销、集体工业、工业设备、小额、科技开发6种贷款。商业分地方商业、粮食、供销合作、外贸及其他商业5种贷款;另有信托和技改贷款。
1955年,划分财政资金与银行信贷资金,规定流动资金统一由银行管理。信贷资金执行存、贷差额包干,存款上缴,贷款自上而下分配,实行统收统支。1980年改为“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差额计划内可多存多贷。1984年改为实贷实存。执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差额控制”。至1989年,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执行“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压缩一般,适时调节”的信贷政策。
建国初期,本县银行信贷重点是公营企业、供销合作及扶助私营工商业。1953年末工商贷款余额23.2万元。其中,公营企业及供销合作贷款占98.7%。1957年,全民和集体工商企业贷款余额占总余额的99.1%,各项代款较1953年末增加约19倍。1958年至1960年,受“大跃进”影响,信贷失控,三年年均余额1313.2万元,其中小煤矿、采石厂、荆山石厂、纺织厂等7家企业盲目上马基建项目,挪用流动资金11.5万元。1961年至1964年积极清理回收关、停、并、转企业的贷款,至1964年恢复正常。1966~1976年,工商贷款年均递增15.7%,造成不合理占用过大,周转减慢。1978年以后,开设中短期设备、知青企业、小额设备、科技开发等种类。“六五”计划期末,新增贷款256.7万元,重点生产建设,至1989年末,工商贷款余额达8928.6万元,是1985年的1.6倍,其中:国营工商业占60.7%,集体工商业占15.2%,供销合作占17.2%,个体占0.4%,其他占6.5%。
私营工商业贷款1952年银行配合政府,始发放私营工商业贷款,年末余额2.6万元。至1955年,余额较1952年下降7.7倍。1957年,私营工商业全部合营化,停止放贷。1981年,为搞活地方经济,农行试办个体工商贷款。年末余额8.6万元,1982年1万元,1983年4万元,1984年8万元。1984年,县工行开办私营工商业贷款,年末余额0.9万元。1985年至1989年余额分别为11.9、17.1、27.6、52.3、34.5万元。
工业贷款1952年后对手工业社,组发放短期贷款。1955年工业贷款分有定额、结算、大修理、特种和临时周转五种。1956年停止对个体手工业户放款,工业贷款设计划内储备,临时储备,结算放款三个帐户。1959年1月实行全额信贷,1961年取消。1960年开办小型工业长期贷款,对县针织厂、服装厂及鱼钩社放贷4万元。1964年发放物资供销贷款,后一度停办,至1970年复贷。1974年后,对国营工业的发出商品,开办结算贷款,年末此项贷款余额5.1万元,1977年试办集体工业企业结算贷款。1984年4月1日起,取消工业定额、超定额贷款,执行以销定贷年贷款余额1042.9万元,较上年增长39.2%。1989年未贷款余额2797.9万元。
商业贷款1952年以前,实行贸易贷款制,本县银行仅发放供销合作社贷款。1956年商业贷款分有定额、季节性、结算、大修理和临时贷款五种。1958年贷款猛增,商品大量积压。四月末统计,商业贷款399.9万元,同期商品库存338万元。各种到期的赊销达48万元,严重占压银行贷款。1960年推行“全额信贷”。1966年至1976年,贷款种类并为:商品流转、预购定金、大修理贷款。1976年3月本县银行代理发放上海市知青办公室的无息贷款,第一批贷款3800元。1980年增办知青、集体企业贷款,此项贷款于1983年并入个体工商业贷款。1988年后,贯彻“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总方针,商业贷款按商品销售率核定指标。
技术改造贷款1972年始办,分为中短期一般设备、专项设备、小额设备、专项贴息和科技开发专项五种贷款。是年8月,试办集体五小工业企业设备贷款,1979年并入集体工业中短期设备贷款,年末贷款余额5万元。1985年县工行办理全民企业小额设备贷款,用于购买5万元以下的单台设备,建单项工程,年末余额3万元。次年取消此项贷款。1986年6月,开办船舶更新贷款,实贷40万元给航运公司建船队一支。1987年县工行开办科技开发专项贷款,放出50万元支持蓄电池厂开发新型蓄电池。
历年工商贷款余额表(包括农贷)

二农业信贷
建国前,本县农业贷款主要由中农行芜湖分行及合作金库转贷办理。民国34年1945后,农贷种类有,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农业扩大、农产品运销及农副业5种贷款。
利率,对合作社贷放定月息10‰;对合作金库放款定月息7‰;合作社金库转贷月息12‰;对农民团体贷放9‰;对未经核批的逾期贷款一律加收4‰。贷款最高限额为所需资金总量的60%;期限一般1~3年。对象主要是农民团体、农场、牧场及乡保合作社等。民国35年1946,中、农行芜湖分行配定本县普通农贷4700万元法币,民国36年,务农会、合作社向中、农行芜湖分行办理农贷达1.23亿元。其中,农业生产1.1亿,副业贷放1000万元。急贷余额140万元。
建国后,以农业贷款为重点,积极组织农村信用社。至1989年末共组成34个信用社。1951年至1978年,银行、信用社年累放出总数5979.9万元。回收948.9万元。1979年至1984年,年累贷放农业贷款10196.6万元,1984年末余额2203.7万元。至1989年末5年累放农贷29282.3万元,余额4719.8万元。其中,银行贷放占63.7%,信用社占36.3%。从1985年起,乡镇企业贷款始占农贷主体。至1989年末,乡镇企业贷款余额达3186.6万元,占农贷总额的67.5%。贷款种类,由9类增加到11类。
实物贷款1949年至1951年,本县未设银行。皖南分行在本县发放的实物贷款需本县人行收回的有:小麦8335.2市斤,籼稻9603.7市斤。1956年县银行在石、清水、方村三个区发放的实物贷款有:蓖麻籽6845.8斤,折现1260元;岱字棉2000斤,折现1200元,采用贷定折现、还实、还现方式,贷一还一,不记利息,支持农业生产。
一般性农业生产贷款1951年始办按用途分为生产费用和生产设备两种。贷放对象主要有农民、农民互助组社,期限一般为1~3个月,最长6个月;设备贷款期为1~3年;利率为月息8‰~23‰。1956年发放1.6万元,贷给44个互助组,554户,养鱼苗3250万尾,添渔船17艘,鱼网136条,鱼钩3.5万只。至1984年共放出10982.6万元。其中,1962年贷放水利工程投资83.8万元。1985年转入集体农业贷款,尚存余额80.8万元。
抗灾贷款1951年,本县水灾,配合抗灾发放口粮7万斤,中耕戽水资金1万元。1954年春荒,生产、防汛等贷款5万余元,配定灾区口粮贷款2万元,解决了7000余户农民口粮困难,冬季,遭水灾,贷款22.3万元,重建被毁房屋16613间,解决39840人的口粮困难。1964年水灾,发放灾区口粮资金2.89万元,支持灾民购买反销粮3411担。1978年干旱,配定农贷40万元,用于生产自救等。1983年,本县粮食减产,发放灾区口粮无息专项贷款18万元。
专项贷款1962年始办,主要分长期无息贷款、支援穷队及农机专项无息贷款三种。同年,开办长期无息贷款,用于大中型农具添修及排灌机械、耕牛等,期限1~3年。至1964年共发放135.5万元,购置电动机36台,水泵4台等。1964、1982年配定本县支援穷队投资5.5万元,采用钱物结合,无需归还。另1971、1972及1979年配定本县此项投资19.9万元。1978年开办农业机械专项无息贷款。配定本县10万元,次年配定24万元。1979年设此项贷款专户,执行有借有还、按期归还的原则,期限定1~15年,无息,当年发放34万元每亩按0.68元计。1984年开办小水电专项贷款,发放74.4万元,至1986年末尚有余额5万元,后未再开贷。
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955年为帮助贫农解决初入农业社时筹备入社股金的困难发放此贷。实行“多缺多贷、少缺少贷、不缺不贷”,期限5年,月利息4‰,是年8月,配定本县9.6万元,应贷农户6020户。1956年上半年发贷42.4万元,帮助全县65个农业社,4.8万多户社员建立股金,解决3.2万户贫农及下中农入社交纳股金的困难。1961年2月始对此项农贷未还部分进行清理,仅收回24户,231元,帐面结欠37.9万元,退还社队款项有1.4万元。其余报经县人委核批豁免。
个体农民及社员个人贷款1952年为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临时性困难发放此项贷款。以银行贷放为主,至1969年共放出254.4万元,期末余额33.2万元,占总额的14.8%。信用社期末余额仅21.1万元,占同期信用社贷放总余额的61.9%。1978年后此贷主要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的生产费用和生产设备的资金需要等。期限一般为1年,建房及生产设备,一般不超过3年,利息4.8‰~9‰。1981年县农行办理多种经营贷款,年末此贷余额23.1万元,于次年停办。至1984年由信用社改为个体经济户贷款。1984年至1989年,累计发放2262.7万元,期末余额55.3万元,占信用社贷款总余额的3.2%。1989年末,银行、信用社对社员个人贷款余额达766.4万元,其中信用社贷款占88.3%。
财政托放贷款1963年本县银行、信用社代理省财政厅发放水泥农船长期贷款6.3万元,用于购置2吨水泥农用船87只。次年,共放财政托放短期贷款29.4万元。省财政厅配定本县指标75万元,帮助60个队交纳圩水费、购柴油182吨、化肥148担、稻种50担、小农具250件,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此项贷款于1971年进行清理、回收或豁免。
国营农业贷款始于1955年,是年发放1.9万元。1955~1978年,年均余额3.7万元,占农贷比重很小。1983年,重点支持国营农业种养业,贷款逐年增加,1986~1987年,年均余额61.3万元,至1989年末农贷余额达142.2万元。
农业开发性贷款1985年县农行新增的专项贷款,用于支持开发荒山、荒滩的资金不足,是年发放6万元,1986年累计发放7万元,期限1~3年。两年收回5万元,后未再贷,至1989年末尚有余额8万元。
乡镇企业贷款1985年以前称社队企业贷款,分生产费用和生产设备贷款。1959年始对社队生产费用发放贷款,年末余额10万元。1963年人民公社一律不准办企业,银行对关、停、并、撤的社办企业贷款进行清理,至1965年末余额仅2.5万元,1967年信用社恢复社队办企业贷款,1971年银行恢复此项农贷。至1978年未有余额85.9万元。1979年银行扩大对社队企业的贷款范围,开办社队企业设备贷款。自1980年起信贷执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1984年改社队企业贷款为乡镇企业贷款,重点支持社会急需的消费品行业及加工工业。是年累计发放2902.8万元,年末余额2030.1万元,是1978年的23.6倍,占农贷总余额的92.1%,成为农贷的主体。1985年至1989年,推行按期限管理农贷制度。累计发放23412.9万元,占累放总额的80%。至1989年末有余额3186.6万元,较1984年增加283.8万元,占农贷总余额的67.5%,其中,银行贷放占71%,信用社占29%。
支持信用社贷款1951年至银行对信用社所需资金给予支持,利率从优。至1977年累计发放140.7万元,1981年至1989年累放2811.7万元,较前27年累放总和增加约19倍。由于信用社自身存款业务的发展,其贷款总额中,银行支持部分逐年下降。1957年前年均5.8%,1978年后仅占0.3%。80年代为完善和发展基层农村金融业务,银行贷放支持比重略有回升,至1989年末,比重为6.8%,余额319.2万元,是1978年的228倍。
三豁免及核销
1955年至1985年,对旧欠贷款共进行8次清理,豁免各项旧贷573.4万元,核消“三清损失”105.4万元。
1955年县财经委下达1953年到期旧农贷减免2.7万元。实际到期的有7.5万元,同意按36%给予减免。1962年2月至5月清理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961年未收回的帐面旧欠37.9万元,清理应退归社队的1.4万元,共计39.3万元。批准豁免的有14961户,金额35.6万元,有950户不符要求,不予减免,金额3.7万元。1962年7月30日,本县核销第一批商业企业“三清”财产损失83.9万元,暂不核销的损失为40.0万元。同年12月,分两批又核销21.5万元,三批共计核销“三清”损失105.4万元。1964年同意豁免本县1954年前水电局4个单位大型水利工程积欠贷款27万元。1971年,对1961年前的农业、地方工业、信用社、财政托放4项农贷款进行清理,清理出结欠548.9万元,批准豁免313.6万元,其中:农业贷款259.5万元集体农业730户,242.3万元;个人14690户,17.2万元;地方工业贷款18.6万元;信用社贷款15.3万元;财政托放8681户,14.1万元。另1973年地区财金局豁免的有,漏报1961年以前农业旧欠贷款4.1万元,信用社贷款2万元。1973年,省分行将经县革委会批准同意豁免的地方工业贷款18.6万元退回,两年后,并要求清理回收,后于1984年上报省分行核销。1972年至1973年,分两次核销1962年前合作企业,小商贩贷款1.9万元。1983年,对9个企业库存机电产品报废,核减贷款40.5万元。1985年4月,经中国农业银行核批,同意核销1978年底前银行旧贷44.3万元,信用社旧贷2.4万元。
四基本建设拨款与贷款
1978年3月1日起,基建投资、结算、监督工作正式由县建行办理。1981年始,挖、革、改资金中一部分,由拨款改为建行贷款。1985年起,地方基建投资全面实行拨改贷。县建行1978年经办的基建拨款200.4万元财务数,下同,1979年145.7万元。80年代初逐年下降,至1985年拨款有115.3万元,1988年末为118万元。
基建贷款1979年开办,年末余额38.6万元。
拨改贷1985年始办,将预算内基建投资由拨款改为贷款,当年贷款73.6万元。贷给单位9户,其中,豁免本息的6户,67.6万元,占总贷额91.9%,还本计息的仅占8.9%。
小型基建贷款与更改措施贷款1980年开办小技贷款,期限2年,年息3%,当年发放2.5万元。1984年办理更改贷款,期限4—5年。月息2.7‰,逾期加倍计息。1985年至1989年,年末余额分别为:102.5万、127.8万、101.2万、130.4万、125.0万。
信托贷款1980年本县建行办理,1985年后未再开贷,期限一般为1~3年,利息比照固定资产贷款。1980年至1985年,年均贷款余额10.7万元。
临时周转贷款1985年本县建行开办,是一种调剂固定资产投资时差的贷款息。年末余额27.7万元,利息比照固定资产贷款,实行差别利率。
土地开发及商品房贷款1985年开办,期限一般为一年,月息6.6‰,年末余额40万元。1988年,发放住房专项贷款执行长期低息抵押贷款。年末余额237万元,是1985年的5.9倍。1989年发放15万元,年末全部收回,无余额。
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1985年开办,对象有建筑、安装企业。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月息6.6‰,至1989年末贷款余额34.5万元。
财政及其他委托贷款1981年县建行始发放此贷,一般分为中央委托,地、市、县财政委托及融资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地方工业的建材工业,实行差别利率。年末余额48万元,约占总余额59%。至1989年末余额仅24.4万元,约占当年贷放总余额的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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