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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属
清代,优抚已成制度。宣统二年1910,清廷陆军部奏请厘订《恤荫赏恤章程》8章48条,对军人伤亡抚恤及优待有完整的规定。民国初期,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先后颁布对陆海空军官兵御敌牺牲的抚恤条例。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军事委员会驻皖抚恤处共抚恤芜湖籍伤亡官兵86人,其中伤12人、亡74人。
建国后,1950年至1955年,全县有优抚对象6093户,享受代耕田75658亩。1956年全县烈军属225户,代耕土地659亩。1956年后农业合作化时期,群众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1957年全县511户得到优待劳动日27189个。截止1981年,全县共优待劳动日68526个。1982年,实行家庭联产责任制,将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金。现役军人家属户户优待,收入不低于在家种田的70%。优待大多以乡统筹负担,少数由行政村筹集。1986年起,火龙岗镇实行征兵、优待、安置三位一体的优待工资制。即每年新兵入伍时,将新兵名单列入镇办企业职工工资表,退伍时回企业工作。有些乡镇,在每年“八一”建军节前后,召开优抚兑现大会,把全年优待金一次发给军人家属。1982年至1989年,全县享受优待金户7017户次,累计金额155.3万元。
除群众优待外,国家还给予临时性生活补助。1954年,县内遭受特大水灾,国家拨款3.91万元,为烈军属购耕牛92头,木制水车131部,犁耙船等农具200件,另拨房屋维修费2.28万元,帮助他们重建家园,恢复生产。1956年,对225户烈军属,发放临时生产补助款1.66万元。子女入学,优先录取,减免学杂费,生病治疗由当地医院给予照顾。
50年代,有131名带病回乡复员军人,县政府分别介绍到芜湖地区和芜湖市医院治疗,共拨付医药费2.82万元。1957年,县成立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所,安排37名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军人进行疗养,计支费用2.06万元。
1956年后,对孤老、有病复员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月5~7元。1985年,调整为15~18元。1986年全县享受定期补助对象724人,计拨款14.7万元。1989年,对全县在乡的1667名复员军人的生活、住房、身体状况进行一次普查核实,对生活困难、体弱多病、孤老和抗日时期的老复员军人,均调高补助标准。
1952年,县政府两次到芜湖火车站迎接从朝鲜归来的伤病员来芜疗养。当年春节,县党政领导人携带鱼肉鸡蛋等礼品,前往市康复医院慰问伤病员。此后,每年春节、元旦、“八一”建军节,均组织干群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慰问县境驻军指战员,开联欢会、座谈会,还发动驻军附近村民订立拥军优属公约,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每年给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送光荣匾、年画、优待金。
1984年12月,县政府组织慰问组,分别对全县117名对越自卫反击战中参加老山、者阴山战斗的战士家属进行慰问。并发给每个家属救济款100元。1985年5月,给对越自卫反击战中23位立功战士家属召开庆功会。会上赠发奖品和奖金。至1989年,先后召开12次烈、军属、复退军人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表彰大会。有29人出席省召开的优抚对象模范和先进代表大会。
二抚恤
烈士抚恤和牺牲病故抚恤1949年,县政府对烈属11户,拨发抚恤粮大米7500斤,并拨给棺木费大米37897斤。1950年,县政府对53名为革命牺牲的军人、工作人员及参战的民兵直系亲属进行抚恤,一次性发给每个烈士遗属大米600斤,并颁发《光荣烈属》木质匾额1块。
1957年进行追恤,是年,县政府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中牺牲的2名烈士遗属和在抗美援朝战争中失踪的16名军人家属进行追恤,计发追恤金7800元其中5名抗美援朝失踪军人无直系亲属未发。此后,对建国后因工、因战牺牲、病故人员除由政府直接安葬外,其父母、配偶、子女、16岁以下弟妹、曾抚养已故人员长大,而现又需依靠已故人员瞻养的等,按规定标准作一次性抚恤。1972年10月12日,芜湖地委研究决定追认本县崔祖瑕、胡功平、潘槐洲、杨小伙、汪家发、马凤高等6同志为革命烈士。至1985年止,全县有牺牲、病故人员342名,共发抚恤金13.85万元、大米3.18万斤。1989年7月3日,省民政厅下文追认本县宦铎龙、伍少家2人为革命烈士。并对其家属发放追恤金。
1985年起,对烈士三属父母、配偶、抚养亲除由群众优待外,另把定期定量补助,改为抚恤金。是年抚恤103人,年发抚恤金3.12万元。1989年为156人,年发定期抚恤金5.59万元,5年累计发抚恤金23.86万元。
残废抚恤国家对残废军人,按不同残废等级,实行终身抚恤复员回乡的三等以上残废军人自1956年起实行终身抚恤。残废抚恤标准,分在职、在乡两种,略高于因公致残者。为照顾重残的革命军人,对在乡的一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其粮油副食品按当地干部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起居饮食需人扶持的特等和一等残废军人,每月发给生活护理费。此外,国家还对革命残废军人规定了分配工作、伤口治疗和乘坐车船等方面的优待和照顾。1950年至1989年,全县领取残废抚恤金8236人次,款60.89万元。其中一等11人,因生活不能自理配护理人员,每月护理费由36元提升为50元。1989年,全县有残废军人299人,年发抚恤金5.59万元,护理费5004元。
烈士褒扬自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至1989年,本县籍革命烈士293人其中: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2名,抗日战争53名,解放战争67名,抗美援朝139名,中印反击战2名,平息西藏叛乱2名,对越自卫反击战5名,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23名。为了褒扬革命先烈的丰功伟绩,县编撰了《革命英名录》,并颁发烈士证。1985年为省《江淮英烈传》撰写了烈士陈家坤、强日增传略。
1976年,县政府拨款在湾沚镇东南1公里的丰山头征地13.2亩,建烈士塔一座。1987年,在烈士塔后又建造一座烈士公墓。公墓安葬了外籍烈士鲁昌元连指导员、任登成连长、杨家保副指导员、吴常芝副连长等96名原分散收葬的英烈遗骸。同时,又在十连乡政府大院内树立一尊烈士碑,纪念抗日战争时期牺牲的新四军皖南支队的英烈。
1985年5月,县政府和赵桥乡政府的领导人,在县殡仪馆为在老山前线作战牺牲的解放军某部排长张定榆烈士举行了追悼会,安放了烈士骨灰盒,并慰问了烈士家属。
三安置
1950年县成立复员委员会,1952年改称转业建设委员会,1958年又改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1984年成立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退伍复员军人进行安置。
复员军人安置1950年,国家对复员军人按“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进行安置。1950年至1960年,芜湖县共接收复员军人2422人,安置在县办工矿企业870人,文教卫生单位64人,福利单位64人,机关事业单位78人,共安置1076人。其余2238人其中宣城县划入8社2镇的892人都安置在农村。建国初,安置在农村的复员军人,有的参加农会,有的加入民兵组织,农业合作化时,有568人被选举为基层干部。除土改时没收地主房屋436间分给复员军人外,政府先后拨款1.6万元,动员群众献草2.5万斤,献工1.33万个,帮助复员军人建房3335间。并为163名单身复员军人介绍对象,建立家庭。
退伍军人安置本县退伍军人分城镇、农村两类,均按“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历年,有226名城镇户口的退伍军人给以特殊安置:原是大专院校毕业或肄业的3人,退伍后安置在机关单位工作;因身体不适,停飞的飞行员3人,安置在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入伍前系国营企事业单位职工26人,退伍后回原单位工作;原公安武警、部队职工改为解放军与复工复职同等待遇的12人,复员干部15人,均安置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志愿兵转业人员79人,安置在国营企事业单位;对越自卫反击战残废军人1人,给予特殊照顾安置;农村入伍的女兵5人,安置在文教、事业单位;原系农村户口,入伍后家庭户口变迁为城镇户口的79人,安置在县大集体企业,烈士弟妹接枪的3人,退伍后照顾安置在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还有安置在城镇工作的2252名退伍军人,其中包括入伍前吃商品粮的1579人,以及从农村挑选到城镇充实工业战线工作的352人和知识青年在农村入伍后户口回收的退伍军人321人,总数为2478人。
1958年至1989年,全县共接受农村退伍军人7651人,县政府计拨房屋修建款4.86万元,木材373.5立方米,毛竹3.8万根,计修建房屋2841间,帮助无房和缺房的退伍军人,解决住房问题。其中,对440名带病回乡生活有困难的退伍军人,政府每年拨款9.8万元,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此外,如有突发性困难者,则给以临时救济。对11名精神病患者,先后送南陵、怀远等医院治疗,对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退伍军人2257人,安置当民师、村干部或乡镇企业职工。1979年,乡镇企业录用437名,推荐到国营企业43名,安置在大集体企业23名,到外省就业合同工9人,其余也得到恰当安置。
军队转业及离退休干部安置1954年,县民政科两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第一次19人男:其中营级1人,安排任副县长;连级4人,任公安局、法院、财粮科、民政科副职;排级2人,任科员、区组织委员。1958年至1979年,共接收离退休干部、教师、职工117名,均给以妥善安置。1986年,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是年,本县接收军队团级离休干部4人。国家拨给建房经费3.2万元,建造二层楼房1幢208平方米。1989年,安置47人,其中离休干部14人抗日时期8人,解放战争时期6人,平时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具体问题。
城镇居民下放回收:“文化大革命”时期,全县城镇居民,先后下放902户,2344人。自1981年至1987年,共回收365户,1292人。尚有537户,1052人,不符合回收条件,未予回收。对回收到城镇的下放居民,一般由本人自谋职业,所在街道协助解决就业;未回收仍居住农村的,政府每年皆拨给一定数量的救济粮、救济款,解决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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